宿州學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關於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4〕2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製定的有關招生政策和工作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錄取體製,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和“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麵衡量,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和招生計劃,嚴格按招生的有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三條 本章程適用於學校全日製普通類本科、專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宿州學院(國際代碼:10379)。
第五條 學校辦學層次:本科。
第六條 學校辦學類型:省屬公辦綜合性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條 學校本科辦學地址:
教育園區校區:安徽省宿州市教育園區(宿州市學府大道1769號);汴河路校區:宿州市汴河中路49號。
第八條 學校專科辦學地址:
宿州學院工程技術學院(即安徽工程技術學校,安徽省宿州市澮水西路598號)。
第九條 凡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普通全日製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達到學校規定的畢業要求,可準予畢業,頒發宿州學院普通高等學校學曆證書;達到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核準,可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製定招生章程、招生計劃,集體研究決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 宿州學院招生就業處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普通全日製學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在學校全麵領導下,接受考生、家長、媒體、社會各界及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及省教育廳工作要求,綜合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畢業生就業等因素,並結合曆年招生實際情況,經主管部門審核後,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
第五章 報名及錄取
第十五條 報名條件
(一)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規定的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
(二)考生在報名、誌願填報、入學複查時,體檢標準應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
(三)英語、商務英語專業限招英語語種考生。其他專業不限製考生應試的外語語種,但入學後以英語科目為主安排公共外語課程的教育教學。建議高考外語語種為非英語科目的考生謹慎報考,以免影響大學階段的學習。
第十六條 學校嚴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執行加分優惠政策,錄取時以投檔分為準。
第十七條 招生錄取時無男、女生比例限製,無應、曆屆之分。
第十八條 錄取規則
(一)普通類專業錄取原則
1. 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自治區、直轄市),考生選考科目應符合我校專業選考科目要求。
2. 進檔考生依據“分數優先,遵循誌願”的原則,按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錄取,專業之間無分數級差。如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誌願,考生服從專業調劑,學校將根據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在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或同一院校專業組)中進行調劑,直至錄滿,對於不服從專業調劑的,作退檔處理;仍未完成的招生計劃,按照教育部和相應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文件規定接收征集誌願考生。
3.當投檔成績相同時,按相應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排序錄取。
(二)藝體類專業錄取原則
1. 藝術類、體育類招生使用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專業統考成績;有統一投檔、錄取規則的,按生源所在省份的藝術類、體育類投檔和錄取規則執行。
2. 河南省內藝術類考生:在專業省統考成績和文化課成績均達到藝術類批次最低錄取控製分數線的前提下,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分計算公式為:高考文化課成績*0.5+專業省統考成績*1.25,綜合分保留兩位小數後仍相同的,依次按照語文成績,數學成績排序。
3. 安徽省內藝術類考生:我校舞蹈表演專業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設置兩個方向招生,分別為舞蹈表演和舞蹈表演(國際標準舞)。其中,舞蹈表演對考生舞種不做限製,培養方向為中國舞、芭蕾舞、現代舞、流行舞,在學校音樂學院培養;舞蹈表演(國際標準舞)隻招考試舞種為國際標準舞的考生,在學校體育學院培養。
第六章 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 本科層次學費標準按照皖發改價費〔2021〕348號文件執行,理工科類4900元/生/學年;文科類4600元/生/學年;藝術類8000元/生/學年;體育類4900元/生/學年;醫學類5200元/生/學年。
其中應用化學、數學與應用數學、軟件工程、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電子信息工程、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機械設計製造及其自動化、電子商務、會計學、學前教育、漢語言文學、英語等專業的學費上浮10%。
第二十條 專科學費標準按照皖價行費〔2000〕259號文件執行,理工科類3500元/生/學年;文科類3200元/生/學年。
第二十一條 本、專科學生住宿費按照教計〔2006〕15號文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如有變更,按省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的最新收費標準執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全日製普通專科專業與安徽工程技術學校聯合培養,辦學地點在宿州學院工程技術學院(即安徽工程技術學校,安徽省宿州市澮水西路598號)
第二十四條 新生入校後,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新生入學資格複查。複查不合格者,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處理,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並報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
第二十五條 學校建立了“獎、助、勤、貸、減、免、補”七位一體的學生資助體係。學生獎助學金、助學貸款、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等資助政策按照國家、安徽省和學校有關政策執行,詳見宿州學院黨委學生工作部網站(網址:https://xgb.ahszu.edu.cn/)。谘詢電話:0557-2871227。
第二十六條 聯係方式:
校園網主頁:https://www.ahszu.edu.cn/
招生網主頁:https://www.ahszu.edu.cn/zs/
誌願填報谘詢電話:0557-2875361、2875360
暑假錄取期間谘詢電話:0557-3685022
電子郵箱:szxyzjc@ahszu.edu.cn
招生官方微信公眾號:宿州學院招生就業(szxyzsjy)
宿州學院工程技術學院聯係方式:網址:https://gcjsxy.ahszu.edu.cn/;谘詢電話:0557-3652277;電子郵箱:sxgcjszjc@126.com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宿州學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任何以“宿州學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如與生源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規定相衝突,以生源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公布後,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學校將另行公告。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宿州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第一條 為規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關於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4〕2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製定的有關招生政策和工作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錄取體製,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和“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麵衡量,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和招生計劃,嚴格按招生的有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三條 本章程適用於學校全日製普通類本科、專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宿州學院(國際代碼:10379)。
第五條 學校辦學層次:本科。
第六條 學校辦學類型:省屬公辦綜合性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條 學校本科辦學地址:
教育園區校區:安徽省宿州市教育園區(宿州市學府大道1769號);汴河路校區:宿州市汴河中路49號。
第八條 學校專科辦學地址:
宿州學院工程技術學院(即安徽工程技術學校,安徽省宿州市澮水西路598號)。
第九條 凡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普通全日製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達到學校規定的畢業要求,可準予畢業,頒發宿州學院普通高等學校學曆證書;達到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核準,可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製定招生章程、招生計劃,集體研究決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 宿州學院招生就業處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普通全日製學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在學校全麵領導下,接受考生、家長、媒體、社會各界及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及省教育廳工作要求,綜合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畢業生就業等因素,並結合曆年招生實際情況,經主管部門審核後,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
第五章 報名及錄取
第十五條 報名條件
(一)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規定的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考。
(二)考生在報名、誌願填報、入學複查時,體檢標準應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
(三)英語、商務英語專業限招英語語種考生。其他專業不限製考生應試的外語語種,但入學後以英語科目為主安排公共外語課程的教育教學。建議高考外語語種為非英語科目的考生謹慎報考,以免影響大學階段的學習。
第十六條 學校嚴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執行加分優惠政策,錄取時以投檔分為準。
第十七條 招生錄取時無男、女生比例限製,無應、曆屆之分。
第十八條 錄取規則
(一)普通類專業錄取原則
1. 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自治區、直轄市),考生選考科目應符合我校專業選考科目要求。
2. 進檔考生依據“分數優先,遵循誌願”的原則,按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錄取,專業之間無分數級差。如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誌願,考生服從專業調劑,學校將根據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在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或同一院校專業組)中進行調劑,直至錄滿,對於不服從專業調劑的,作退檔處理;仍未完成的招生計劃,按照教育部和相應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文件規定接收征集誌願考生。
3.當投檔成績相同時,按相應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排序錄取。
(二)藝體類專業錄取原則
1. 藝術類、體育類招生使用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專業統考成績;有統一投檔、錄取規則的,按生源所在省份的藝術類、體育類投檔和錄取規則執行。
2. 河南省內藝術類考生:在專業省統考成績和文化課成績均達到藝術類批次最低錄取控製分數線的前提下,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分計算公式為:高考文化課成績*0.5+專業省統考成績*1.25,綜合分保留兩位小數後仍相同的,依次按照語文成績,數學成績排序。
3. 安徽省內藝術類考生:我校舞蹈表演專業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設置兩個方向招生,分別為舞蹈表演和舞蹈表演(國際標準舞)。其中,舞蹈表演對考生舞種不做限製,培養方向為中國舞、芭蕾舞、現代舞、流行舞,在學校音樂學院培養;舞蹈表演(國際標準舞)隻招考試舞種為國際標準舞的考生,在學校體育學院培養。
第六章 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 本科層次學費標準按照皖發改價費〔2021〕348號文件執行,理工科類4900元/生/學年;文科類4600元/生/學年;藝術類8000元/生/學年;體育類4900元/生/學年;醫學類5200元/生/學年。
其中應用化學、數學與應用數學、軟件工程、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電子信息工程、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機械設計製造及其自動化、電子商務、會計學、學前教育、漢語言文學、英語等專業的學費上浮10%。
第二十條 專科學費標準按照皖價行費〔2000〕259號文件執行,理工科類3500元/生/學年;文科類3200元/生/學年。
第二十一條 本、專科學生住宿費按照教計〔2006〕15號文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如有變更,按省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的最新收費標準執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 全日製普通專科專業與安徽工程技術學校聯合培養,辦學地點在宿州學院工程技術學院(即安徽工程技術學校,安徽省宿州市澮水西路598號)
第二十四條 新生入校後,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新生入學資格複查。複查不合格者,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處理,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並報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
第二十五條 學校建立了“獎、助、勤、貸、減、免、補”七位一體的學生資助體係。學生獎助學金、助學貸款、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等資助政策按照國家、安徽省和學校有關政策執行,詳見宿州學院黨委學生工作部網站(網址:https://xgb.ahszu.edu.cn/)。谘詢電話:0557-2871227。
第二十六條 聯係方式:
校園網主頁:https://www.ahszu.edu.cn/
招生網主頁:https://www.ahszu.edu.cn/zs/
誌願填報谘詢電話:0557-2875361、2875360
暑假錄取期間谘詢電話:0557-3685022
電子郵箱:szxyzjc@ahszu.edu.cn
招生官方微信公眾號:宿州學院招生就業(szxyzsjy)
宿州學院工程技術學院聯係方式:網址:https://gcjsxy.ahszu.edu.cn/;谘詢電話:0557-3652277;電子郵箱:sxgcjszjc@126.com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宿州學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任何以“宿州學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如與生源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規定相衝突,以生源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公布後,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學校將另行公告。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宿州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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