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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發布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實施意見
2018-05-03 16:38:00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試院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一、報名
  1.高考報名工作按《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試院關於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7〕38號)執行。
  二、考生電子檔案
  2.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含身份證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普通高中畢業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等)、體檢信息、誌願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誌願表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3.市、縣(市、區)兩級招生考試機構應根據教育部頒發的招生信息標準和省教育招生考試院(以下簡稱省考試院)製訂的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完整的考生電子檔案。要組織專門人員對采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比對校驗和確認,並負責進行彙總、整理,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材料或相應信息數據庫內容的一致,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並按規定的格式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4.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麵鑒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中。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後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5.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6.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申請考試合理便利的殘疾考生,其既往病史須與相關體檢項目結果一致。
  體檢工作在市、縣招生委員會統一指導下,由縣級以上招生考試機構和衛計部門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麵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以及《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試院關於做好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5〕4號)等有關要求組織實施。
  7.體檢工作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體檢醫生須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第6條的相關要求對考生體檢做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8.各地體檢工作原則上在3月底前結束。體檢工作結束一周內,各招生考試機構會同體檢醫院將體檢結論書麵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對體檢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通知3日內向市、縣招生考試機構申請,經同意後由市、縣招生考試機構組織到地市級中心體檢站進行複查。考生對複查結果仍有異議,由本人申請並經市、縣招生考試機構同意,市招生考試機構彙總後於5月1日前報省考試院,逾期不予受理。省考試院將於6月中旬在門戶網站提供考生體檢信息查詢。
  9.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為我省指定的終檢醫院,負責對有關方麵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10.報考軍事、公安類院校(專業)的考生體檢工作按教育部、中央軍委有關部門、公安部等有關規定執行。
  11.高校在《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五、考試
  12.我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模式為: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學業水平測試+綜合素質評價。其中統考科目為:3+文科綜合/理科綜合。“3”指語文、數學和外語三個科目,其中數學分為文科數學和理科數學;“文科綜合”包括思想政治、曆史和地理學科;“理科綜合”包括物理、化學和生物學科。
  13.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時間表 
  14.語文、數學(文、理)、外語(含聽力)各科滿分均為150分,綜合科目滿分為300分,文化課總分的滿分值為750分。
  15.全國統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應參加外語口試。外語口試由市、縣招生考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口試以中學外語課本為內容,采用麵試或計算機考試的考察形式,對考生進行綜合評價。口試成績按5、4、3、2、1等級評定,不記入總分,提供給有關高校在錄取時參考。
  16.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及高校自行命製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等應按照教育部、國家保密局印發的《教育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教辦〔2017〕3號)嚴格管理,試題、參考答案的保密期限為本科目考試啟用前,評分參考的保密期限為5年。
  各級考試機構要按照有關要求,為殘疾人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17.各市、縣(市、區)招生委員會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製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並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製、值班製度和第一時間報告製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省考試院,省考試院接到報告後須立即分別報告省高校招生委員會和教育部,並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
  18.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並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經省考試院批準。各地要積極完善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建設,建立維護保養、更新升級和改造機製,充分利用現代化技術手段,建立健全考生身份驗證和作弊防控體係,按照《安徽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實施細則》(另文印發)規範操作,確保考試順利進行。各級招委、各高校要製訂應急工作預案,及時上報並有效處置各類突發偶發事件。
  19.普通高考全部科目實行計算機網上評卷。高考評卷工作在省高校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下由省考試院負責組織實施,有關高校分別承擔相應科目的評卷任務。負責評卷工作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健全相應工作機構,完善規章製度和評分細則,落實責任製和責任追究製,執行安全保密工作規定。做好評卷教師的遴選工作,確保評卷教師的質量,認真組織對全體評卷教師和工作人員的培訓,並嚴格按照網上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保質保量按時完成任務,確保高考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
  省考試院應加強評卷基地建設,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各市、縣(市、區)教育部門應做好評卷教師的推薦工作。
  20.高考成績由考生自行上網查詢或下載打印,各報名點應提供考生查詢打印成績條件。考生如對成績有疑問,可在成績公布後至6月26日前到市、縣招生考試機構指定地點申請登記。成績複核工作在省教育廳紀檢監察部門監督下由省考試院統一組織實施,成績複核結果由市、縣招生考試機構通知考生。成績複核範圍為主觀題部分的錯統、漏統、漏改。
  六、招生來源計劃和招生章程
  21.經教育部批準(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曆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在國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規模內,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製的原則、要求、統一的信息標準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係統”編製本校在安徽省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即招生來源計劃),並及時報送省考試院。省考試院負責依據由教育部備案分送的招生來源計劃,與各有關高校核對分專業計劃及其說明,彙總後統一向社會公布。未經教育部分送和統一公布的計劃,一律不得安排招生。來源計劃中相關說明須與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22.經教育部核準備案且已安排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的高校須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符合有關規定的協議書。嚴禁虛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業招生向考生收費。定向就業招生計劃應麵向全省招生。
  23.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範,經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後方能向社會公布。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高校須在教育部規定時間內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台);省教育廳相關部門須於5月10日前完成對所屬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
  24.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在我省的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培養外語語種,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家庭經濟困難(特別是扶貧對象家庭)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曆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係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參加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按試點省(市)要求提前確定招生專業(或專業類)對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科目要求,提前向社會公布。
  有關高校製訂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25.省考試院向社會及考生公布有關高校招生章程的網址。
  七、誌願設置及誌願填報
  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繼續實行“平行誌願”設置及投檔辦法,並采取在網上填報誌願的方式。
  26.文理科誌願設置:
  文理科錄取分本科提前批、高職(專科)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高職(專科)批,共5個批次。
  本科提前批分為軍事、公安(含公安現役)、免費師範、免費醫學定向(招生政策另文公布)和其他(“定向培養鄉村教師”招生政策另文公布)共5類,軍事和免費師範類實行“平行誌願”,設置A、B、C、D、E、F六所院校平行誌願及院校服從誌願,每所院校設4個專業誌願及專業服從誌願。該批次公安、其他類設1個院校誌願,4個專業及專業服從誌願。考生的本科提前批次誌願隻可選報一類。
  在上述5類之後,本科提前批還單設若幹特殊類型招生錄取批次,分別為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自主招生(含高校專項計劃)。
  本科第一批和高職(專科)批的“平行誌願”均包含A、B、C、D、E、F六所院校;本科第二批的“平行誌願”包含A、B、C、D、E、F、G、H、I、J十所院校。本科第一、二批和高職(專科)批的每所院校設6個專業誌願及專業服從誌願。高職(專科)提前批分為直招士官、免費醫學定向、公安和其他共4類,直招士官、免費醫學定向實行“平行誌願”,設置A、B、C、D、E、F六所院校,每所院校設4個專業誌願(直招士官設專業服從);公安和其他類設1個院校誌願,4個專業及專業服從誌願。考生的高職提前批次誌願隻可選報一類。
  “平行誌願”錄取結束後,對未完成的計劃及院校追加的計劃,麵向批次線上未錄取考生“征集誌願”;同時,批次線下20分以內的考生也可以據此計劃填報“降分征集誌願”,作為批次線上未完成招生計劃院校降分投檔的備檔。“征集誌願”和“降分征集誌願”均包含A、B、C、D、E、F、G、H八所院校誌願(其中高職批設院校服從誌願),每所院校設4個專業誌願及專業服從誌願。
  “征集誌願”錄取結束後,仍未完成計劃的院校及專業按考生填報的“降分征集誌願”進行逐分降分投檔。
  27.文理科特殊類招生的誌願設置:
  自主招生(含高校專項計劃)設1個院校誌願,3個專業誌願及專業服從誌願;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設1個院校誌願及1個專業誌願;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分別設A、B、C、D、E、F六所院校誌願,每所院校設6個專業誌願及專業服從誌願。
  28.藝術類誌願設置:
  第一批,校考本科專業,所含院校為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及參照執行的部分院校(專業)、985和211省外高校;第二批,使用省統考專業成績的本科專業;第三批,校考本科專業,所含院校為除第一批院校外的其他校考本科院校;第四批,使用省統考專業成績的專科專業;第五批,使用校考專業成績的專科專業。
  第一批、第三批和第五批均設1個院校誌願,其中第三批錄取結束後未完成的計劃麵向達線合格考生征集誌願。該批次征集誌願設1個院校誌願。
  第二批、第四批實行“平行誌願”,“平行誌願”錄取結束後仍未完成的計劃,將麵向未被錄取的批次線上考生“征集誌願”。“平行誌願”、“征集誌願”每批均包含A、B、C、D、E、F、G、H八所院校,每所院校均設4個專業誌願及專業服從誌願。
  29.體育類誌願設置:
  (1)體育類分兩個批次:第一批,本科高校;第二批,高職(專科)院校。
  (2)體育類兩個批次的“平行誌願”和“征集誌願”均設A、B、C、D、E、F六所院校,每所院校設4個專業誌願及專業服從誌願。
  (3)安徽師範大學體育教育專業(足球教師試驗班)招生試點實行單設誌願,符合條件的考生可單獨填報,在體育類第一批(本科)之前錄取,被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其他各批次的錄取。
  30.網上誌願填報工作由市、縣招生考試機構負責。誌願填報時間:文理科本科提前批次(包括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自主招生﹤含高校專項計劃﹥)、高職(專科)提前批和藝術、體育類各批次院校為6月26—27日;文理科本科院校第一、二批為6月29日至7月1日;文理科高職(專科)批為7月3—5日。誌願填報辦法另文規定。
  31.考生應在認真閱讀並知曉有關高校招生章程和我省招生有關規定後,選擇報考學校及專業誌願。考生誌願必須由考生本人到當地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具備視頻監控和網上巡查條件的地點上網填報,所填內容應真實、準確。因考生本人填報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考生所填誌願信息經核定提交上傳後由當地招生考試機構立刻打印,考生當場簽字。考生本人對不按時簽字和由他人代為簽字所產生的後果負責。誌願信息一經提交,任何人不得更改。
  八、錄取
  32.普通高校的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高校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由省考試院組織實施。
  33.省高校招生委員會根據當年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綜合考慮並按適當比例確定各批次錄取最低控製分數線。
  34.錄取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據統考科目成績,參照學業水平測試等級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統一標準,擇優錄取。按照省教育廳有關規定,應屆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每科目都達到C級或合格以上、綜合素質評價每個方麵都達到C級或合格以上,方可被普通文理科本科第一批院校錄取。社會考生仍參照原有錄取辦法,鼓勵社會考生參加學業水平測試。藝術、體育類及特殊類型招生的應屆考生必須參加綜合素質評價和學業水平測試,但錄取時可以不設置等級要求。
  在已投檔的考生中,高校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學業水平測試、綜合素質評價等級層次高的考生。
  35.錄取工作於7月初開始,8月中旬結束,具體錄取日程安排另行製訂。
  36.文史、理工類投檔程序及辦法。
  (1)模擬投檔:每輪次正式投檔前,省考試院按既定投檔比例進行模擬投檔。高校通過網上錄取信息交互平台了解本校的模擬投檔及生源情況,並據此決定是否增加招生計劃,並及時向省考試院反饋意見,調整投檔比例和計劃,形成招生院校的投檔線(投檔考生名次)。
  (2)確定投檔比例:按照平行誌願投檔的批次,高校根據模擬投檔情況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調檔比例原則上控製在105%以內(省屬院校原則上按100%的比例),並確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
  (3)平行誌願投檔:
  根據高校最終確定的招生計劃及調檔比例,首先對考生按總分(含政策加分)從高到低排序,再逐個對考生誌願從A院校到F(J)院校的順序進行檢索,被檢索的誌願中一出現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即向該院校投檔。為充分尊重考生誌願,進一步提高考生誌願滿足率,如普通文理科的平行誌願第一輪投檔錄取結束後,仍有學校缺額和符合投檔條件的考生,可進行多輪次投檔。
  考生總分(含政策加分)相同時,則按統考科目成績總分排序,統考科目成績總分仍相同時,則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投檔,單科順序:理科為理科綜合、數學、語文、外語;文科為文科綜合、語文、數學、外語。
  同一學校並列名次全部投檔。
  (4)征集誌願投檔:“平行誌願”錄取結束後,對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院校專業及院校追加計劃麵向未被錄取的批次線上考生“征集誌願”,投檔辦法與平行誌願相同。
  (5)降分投檔:
  ①一般性降分:“征集誌願”錄取結束後,對仍未完成計劃的院校及專業按考生填報的“降分征集誌願”降分進行投檔。最大降分幅度為20分。
  ②政策性降分: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在批次線上完不成計劃,可在規定的降分範圍內(其中少數民族預科班本科為80分,專科為60分,民族班為40分)降分投檔。
  ③定向就業招生,在批次線上不能完成招生計劃的,可在同批次控製分數線下20分以內,對考生平行誌願逐校逐專業逐分檢索投檔(不含專業服從)。經降分仍未完成的計劃,則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降分投檔比例確定為相應計劃的100%。
  (6)特殊類型招生投檔:
  ①民族院校按其招收少數民族和漢族考生類別,招生計劃單列,分別進行投檔。
  ②報考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的考生須將院校誌願填在相應批次的A誌願位置,按照院校報送的測試合格名單於相應批次平行誌願投檔前單獨投檔。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按考生誌願,分別於相應批次平行誌願投檔後單獨投檔錄取。
  ③本科提前批特殊類型的投檔次序為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自主招生(含高校專項計劃)。
  37.2018年藝術類專業招生按照《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試院關於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7〕48號)執行。藝術、體育類實行平行誌願的批次按考生綜合分投檔,投檔程序及辦法另文規定。
  38.高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各高校應在校內采取遠程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各高校和省考試院要保證相互通訊暢通。
  39.高校和省考試院按照“學校負責、省考試院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製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對退檔考生的退檔理由須詳細注明,同時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省考試院負責監督在本地區招生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40.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我省考試院規定的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且無故拒絕聯係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考試院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書麵通知有關高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41.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教育部有關文件要求和我省誌願設置情況並結合本校實際,製訂科學合理的錄取辦法,正確處理好考生成績與誌願的關係,平等對待各誌願的考生。
  42.未經教育部批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製。
  43.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44.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後,報經省考試院核準,並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係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省考試院核準後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並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安徽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新生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
  高校根據經省考試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並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考生可通過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網站(www.ahzsks.cn)和安徽教育網(www.ahedu.gov.cn)以及高校所提供的途徑查詢和確認本人的錄取結果。
  45.已錄取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由考生所在報名點單位(中學)統一寄送相應高校。
  46.除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公示的信息外,對屬於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47.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後,應及時通過省考試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發布渠道進行核實和確認。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並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麵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經省考試院核準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我省考生名單(含考生號)進行彙總,於本校規定的報到截止日期以後20日之內傳報我省考試院。
  九、高考政策加分及優先錄取
  48.2018年我省高考加分政策按照省教育廳等5廳局印發的《安徽省調整和規範高考加分工作實施方案》(皖教辦〔2015〕22號)執行,具體項目及分值(同時符合有關情形的考生,投檔時隻能取最高的一項分值)如下:
  (1)全國性加分項目4項。即烈士子女(10分),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10分),自主就業退役士兵(10分),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20分)。
  (2)地方性加分項目2項。即僑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屬(5分),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少數民族考生(5分)。
  49.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的相關政策按教育部教學〔2018〕2號執行,具體情形如下:
  (1)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2)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報考高校,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3)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4)經共青團中央青年誌願者守信聯合激勵係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誌願者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十、信息公開公示
  50.建立分級負責、規範有效的地方、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製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範、內容發布及時。
  省考試院負責公布我省有關招生政策、計劃、考生谘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本省統考各錄取批次控製分數線、填報誌願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錄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公示本地區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各市、縣級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等。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
  51.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省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市、縣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
  52.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一、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53.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授權省級招委會組織的省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保送生、自主招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給予3年內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54.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等學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等學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等學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於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麵或者口頭答複申請人;屬於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並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麵答複。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省考試院申請複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省考試院或者省教育廳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再向上一級機關提出複核。
  十二、組織管理
  55.各市縣招生委員會要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按照全麵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加強對高考工作的組織領導,層層落實考試安全主體責任,逐級簽訂考試安全責任書。市縣招生委員會是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高考、治理考試環境、維護考試招生安全穩定、整肅考風考紀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誌是第一責任人;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分管負責同誌和市縣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同誌是直接責任人。要高度重視考試隊伍建設,結合當前考試安全保密的新形勢和新特點,加強對涉考工作人員的全覆蓋式教育培訓,重點強化職業道德和法紀警示教育,增強安全保密意識和遵紀守法意識。要加強麵向廣大考生的誠信考試教育,采取靈活多樣和青年學生喜聞樂見的方式,教育和引導考生信守承諾,誠信考試,拒絕和抵製考試中的違紀、舞弊及違法等行為。要加強標準化考點的日常維護和升級,把好考場入口關,著力抓好考務實施和考場管理,確保考風考紀嚴明有序,完善身份驗證係統、防控作弊係統、視頻及網絡監控係統、應急處置係統,提升考試實時監控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要進一步強化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環境綜合治理,完善聯防聯控、齊抓共管的工作機製,將考前集中開展專項行動與日常清理整頓工作相結合,嚴厲打擊有組織考試舞弊行為及涉考違法犯罪活動。
  56.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有關高校要將參與高考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與年度考核和職務評聘、晉升掛鉤,對工作失職、造成安全事故的,實行一票否決。同級教育部門要定期對承擔考試任務的單位進行綜合評估,對承擔考試任務多、考試質量好的單位,予以適當獎勵;對於無故拒絕承擔考試任務或出現考試安全事故的單位,按程序予以約談,責令改正。
  57.對參與命題、監考、評卷、巡考及其他考試工作的人員,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所得報酬不計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額。具體由各市、縣教育部門和各相關高校根據實際製定辦法。
  58.各市、縣(市、區)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要加強對招生考試工作的領導和招生考試各項工作的管理,全麵推進陽光工程製度化、係統化建設,把陽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內涵切實融入到高校招生日常管理和運作之中。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及時公開招生政策、招生資格、招生章程、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谘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複查結果等信息。要重點加強對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考生資格和錄取要求的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予以錄取。
  招生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國家和我省關於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有關政策規定秉公辦事,從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精心組織,周密實施,切實做好報名、體檢、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信息采集、考試、評卷、統分、錄取以及試卷答卷的安全保密等各環節的工作。
  59.高校要成立由校長和校內紀檢監察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本校招生工作,並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加強對本校錄取工作的管理,培訓技術人員,添置必要的設備,保證網上錄取工作順利進行;嚴格執行“十公開”和“30個不得”招生工作禁令,自覺接受考生及社會監督;要加強綜合治理高校招生環境,堅決製止和有效打擊各種非法招生和招生錄取欺詐行為,確保招生錄取公正、有序。加強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工作,嚴防不法分子利用假通知書詐騙或偽造考生檔案冒名頂替入學,構築招生錄取全過程防範體係。
  60.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加強作風建設和職能轉變,以考生為本,著力解決考生和社會關心、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提高服務廣大考生的能力。各地要因地製宜,進一步完善考試期間發生自然災害的工作預案,做好對地震、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災害和疫病的應急防範工作;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試服務,為殘疾人考生等特殊群體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便利,營造溫馨考試環境。要高度重視做好高校考試招生製度改革的政策宣傳工作,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深入細致地解讀本地改革政策措施,解疑釋惑,凝聚共識;要對高校招生宣傳內容進行監督,適時開展預警提示或案例宣傳,提醒考生和家長防範中介欺詐等違規行為。
  各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要以考生為本,依據《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按照“學校負責、考試院監督”的原則,及時妥善處置高校招生信訪問題。高校是受理招生信訪的責任主體,要及時受理、妥善處置,做到件件有調查、件件有回複;省教育廳要按程序及時受理和處理考生對在當地招生院校處理意見提出的行政複議。
  十三、附則
  61.經批準的部分高校單獨考試招生和各種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62.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63.本實施意見由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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