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改革不隻是控製作業量、改革課程、調整高考科目及分值,還應該同步改革集中錄取製度。必須深入推進管辦評分離,擴大省級政府教育統籌權和學校辦學自主權,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
在2013年11月15日發布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中,未來教育改革的頂層設計麵世,這預示著新一輪教育改革開啟。
據此,教育部表示,已經完成製定考試招生總體方案(下稱總體方案),將麵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總體方案的框架下,陸續出台包括小升初、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中考和高考改革辦法等多個配套實施意見。
總體方案的部分政策細節,包括逐步取消學校級別後將實行校長職級製、外語考試將交由社會機構承辦、高中每一名學生將擁有自己獨立的課表、高校錄取將不再單純由招生辦主任說了算、品學兼優的高職生將能夠升入大學三年級等,引發社會熱議。
探索招考相對分離
教育部副部長劉利民2013年12月5日表示,這個總體方案公開征求意見後,最遲2014年底前,各省(區、市)出台本地區實施辦法;2017年推廣實施;2020年基本形成新的考試招生製度。
“這是我國教育考試招生製度係統性、綜合性最強的一次改革。”劉利民強調,促進教育公平是重要的價值取向,必須努力建立一個更加有效地維護公平的新機製。
此後一段時間,許多地方的教育界人士、家長和學生就總體方案中提出的小學低年級取消英語課程,推行高中學業水平測試、評價綜合素質,實行外語社會化一年多次考、由學生自主選擇考試時間和次數,降低英語考試的分值,高考減少科目且不分文理科等展開討論。這些改革著眼於公眾意見比較集中的領域,試圖對一些被普遍認為的弊端作出改變,獲得了公眾的讚許。
以往許多“回應公眾關切”的教改,比如,針對學生課業負擔過重的問題,有關部門出台過減負令。但如何把民意有效地納入決策程序,並建立監督機製,需要進一步細化。否則,看似力度很大的教改措施,就可能因為不觸及實質性問題,難以落到實處。
2010年頒布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都明確了教育改革的任務,包括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而現實中的改革如何落實,值得進一步觀察。
總體方案針對的文理分科、低年級小學英語課程等問題,原本與“教招考一體化”和“管評辦一體化”的機製關聯。前者,即我國實行按計劃集中錄取製度,導致中學教育完全圍繞考試科目轉;後者,使中學沒有辦學自主權,皆追求行政業績,要求所有學生學的課程難度都一樣。“教招考一體化”和“管評辦一體化”造成很多問題,很難簡單地通過一聲令下的方式加以解決。
“推進考試招生製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試相對分離、學生考試多次選擇、學校依法自主招生、專業機構組織實施、政府宏觀管理、社會參與監督的運行機製,從根本上解決一考定終身的弊端。”《決定》中的這段話,清晰地描述了以高考改革促進教育公平,打破計劃錄取模式,實行招考相對分離的改革藍圖。
要實現考試招生相對分離,落腳點就不能隻落在考試改革方麵,統一考試、減少科目、一年多次考,都須與改革集中錄取製度相結合。
我國過去20年的高考改革,一直在高考科目上“轉悠”,從7門、6門一步步到3+X,並沒有改變應試教育的局麵,原因在於高校在錄取時還是按單一的分數從高到低結合誌願投檔錄取,錄取中分分必究。
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隻是減少考試科目就很難收獲理想的改革效果。此外,推行一年多次考,要匹配一年多次錄取才有效。否則,多次考選擇最好的一次成績計入總分進行排序錄取,仍在為一次性集中錄取服務,反而可能增加學生的焦慮。
站在改革的角度看,實行招考相對分離後,政府就隻有宏觀管理的責任,考試變為社會專業機構組織實施,招生由學校依法自主,學生則可以多次選擇考試。實施這一招考模式,中學即可獲得自主教學的空間,可自主設置課程。
可見,高考改革不隻是控製作業量、改革課程、調整高考科目及分值,還應該同步改革集中錄取製度。
會不會製造新的不公平
高招改革的每個動作都牽動人心。公眾擔心此次總體方案會不會製造新的不公平。比如,離開分分必究,實行綜合評價,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會不會更難進入名校?雖然高校招生唯分數錄取的做法飽受詬病,可這畢竟能給大家看得見的分數公平。因此,高招改革必須以公平公正為目標和出發點,才可能消除公眾的擔心。
而一直以來存在的高考的地區不公平,恰恰出自高校招生錄取實行考生按戶籍報名、分省按計劃集中錄取的模式。這一模式把各高校的招生名額分配到各省,使高招錄取指標成為各省的蛋糕。於是,各省的高招錄取產生了異地高考、高考移民等諸多不公平問題。
至於公眾尤其擔心的可能滋生更嚴重腐敗的高校自主招生,有評論指出,目前的高校自主招生是“變異的”、“畸形的”。其一,教育行政部門隻給高校有限的自主權,把自主招生和集中錄取嫁接在一起,使自主招生隻對5%的考生提供錄取優惠,相當於高考加分;其二,考生隻能獲得一張大學錄取通知書,選擇權沒有增加,自主招生反而成為高校搶生源的一種手段;其三,高校內部行政化嚴重,其行政權力一旦把這有限的自主招生權掌握在手,就可以通過簽預錄取協議、追加錄取名額等自設的“暗門”,實現權錢交易。
真正意義上的高校自主招生,一方麵是把行政部門掌握的招生投檔權交給高校,另一方麵是把選擇權交給考生。這樣,一名考生可獲得多張大學錄取通知書,然後再選擇大學。這樣的機製不僅能遏製行政權力對招生事務的幹預,還會使高校背負競爭的壓力和透明公開招生的緊迫感。
國外高校對自主招生早已運用自如,我國引進後卻被斥為“掐尖兒”,令人深思。自主招生自身需要建立在新型的政府管理學校模式和學校內部治理結構中。為此,應推進教育管理體製改革,取消學校的行政級別;建立現代學校製度,製訂大學章程,完善校長任命製度。
而目前的自主招生,既沒有擴大考生的選擇權,又缺乏對權力的監督製約。在這樣的情況下,發生在自主招生領域由招辦主任一個人說了算的腐敗,與此前高考濫加分的腐敗,性質相同,皆難避免。
顯然,必須把教育改革的著力點集中到三中全會《決定》所要求的“深入推進管辦評分離,擴大省級政府教育統籌權和學校辦學自主權,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上來。探索並總結經驗,把辦學自主權落實到高校,同時建立健全的機製確保自主權不被濫用。這樣,才能讓各方歸位,擴大考生權利,造福所有學生,達到推動教育公平的目的。
讓招生信息公開落到實處
教育部網站2013年12月9日發布的《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進一步擴大信息公開範圍,規範公開程序和內容,提高信息公開時效,做到高校招生信息“十公開”。
教育部自2004年啟動“陽光高考”工程以來,年年強調高校要做好信息公開工作,並在2010年頒布了《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然而高校招生腐敗仍不斷有新的案例出現。
以往對信息公開的要求籠統而粗獷,即使校方公示的信息不全麵、不充分,主管部門和公眾也無可奈何。此次,教育部對高校信息公開內容細化到“十公開”,既便於高校執行信息公開的規定,也有利於教育部門追究校方不按規定公開信息的責任。
例如,在特別引人關注的“考生資格公開”方麵,通知要求“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所參加的特殊類型招生測試項目等。其中,高校還應公示特殊類型考試招生入選考生的筆試、麵試等測試成績及享受的錄取優惠政策(如加分分值)”。而此前,即使公示這方麵信息最多的高校也隻有考號、姓名、性別、畢業省份、學校、文綜或理綜、語種7項,公眾對如此象征性的信息公開根本無法監督,問責更無從談起。
其實,高校對於自主招生考生的筆試、麵試的信息公開過程,正是向公眾宣傳本校辦學理念、招生標準的過程。其中,對那些筆試成績不高,高校卻給予了自主招生資格的學生,校方更需要向公眾公示錄取他的原因。如此公示,自主招生才會贏得公眾的信任,社會才會逐漸接受多元的評價理念。
落實信息公開工作的關鍵,在於教育行政部門能否真正發揮對高校依法辦學的監管作用,能否真正追究不按規定公示信息的高校有關責任人,能否切實促進高校招生透明、公正。除了加強外部的監督、問責機製,更要完善內部的治理結構,建立真正的現代學校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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