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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辦學校名稱不得冠以“全國”“全球”等字樣
2020-11-13 18:04:00
北京市教委

  近日,《關於進一步規範民辦非學曆高等教育機構辦學行為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發布。《意見》提出,民辦非學曆高等教育機構辦學要符合首都戰略定位要求,學校名稱應明示非學曆教育性質,不得單獨使用“大學”“學院”字樣。

  《意見》全文如下: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規範民辦非學曆高等教育機構辦學行為的意見

各區教委,各民辦非學曆高等教育機構:

  民辦非學曆高等教育作為終身學習體係的組成部分,多年來利用體製機製優勢,在自考助學、職業技能教育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高等教育改革不斷深化,首都城市戰略定位進一步明確,民辦非學曆高等教育機構(下稱“學校”)發展麵臨著新形勢、新挑戰,為進一步規範辦學行為,提升發展質量和能力,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製定本意見。

一、明確辦學思想,找準辦學定位

  (一)樹立正確辦學思想

  學校必須全麵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教育公益性,尊重教育規律,守正守法守信辦學。反對和糾正過度逐利、違背道德甚至違法違規的行為,始終保持正確的辦學方向。

  (二)切實加強黨建工作

  學校黨組織要在保證政治方向、凝聚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發展、引領校園文化、維護安全穩定、參與人事管理和服務等方麵發揮戰鬥堡壘作用,確保按照黨的要求辦學立校、教書育人。黨的建設有關內容要寫入學校章程。涉及學校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項,由黨組織研究決定。涉及學校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黨組織重點從加強黨的領導、堅持正確辦學方向、嚴把人員政治素質關、維護校園和諧穩定等方麵,參與討論並提出明確意見,董(理)事會在作出決定前,要征得黨組織同意。涉及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對外交流等教育教學重要事項,黨組織要把好政治關。

  (三)找準辦學定位

  學校辦學要符合首都戰略定位要求,堅持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企業成長服務、為勞動者職業發展服務、為廣大市民文化教育需求服務,發揮首都教育有益補充作用,努力成為建設學習型城市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堅決摒棄和糾正背離規範辦學要求的思想和行為,例如:偏離首都戰略定位,提供脫離區域需求的服務供給;忽視管理和教學質量,盲目追求擴張規模;偏離教育主業,熱衷校園租售;合作辦學行為不規範,獲取不當利益;持有辦學許可但長期不招生不教學,期待證照升值等。

 二、厘清辦學範疇,嚴格辦學標準

  (四)嚴格辦學層次

  非學曆高等教育是在完成高級中等教育基礎上實施的非學曆教育。學校應實施與高等教育層次相符的教育教學活動。受教育者應完成高級中等教育或具備同等學力。

  (五)嚴格辦學條件

  按照相關政策文件配備教育教學設施、場所條件和安全條件。承租場所辦學的,應簽訂長期協議保證穩定辦學。學校處置資產或變更辦學地址的,須保證辦學條件符合標準。全日製辦學模式轉為非全日製的,應履行備案手續;非全日製辦學模式轉為全日製的,應符合我市相關政策與規定。嚴格人員資質條件,專兼職教師應當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或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對於教師從業資格有特殊規定的專業或領域,按照相關規定執行。聘任外籍員工和招收國際學生應符合有關規定。

 三、聚焦突出問題,規範辦學行為

  (六)規範用名用語

  學校名稱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應符合行業表述、辦學特色和辦學層次。學校名稱應明示非學曆教育性質,不得單獨使用“大學”“學院”字樣,要加“專修”“研修”等限定詞。未經批準,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學校可以確定標準簡稱,簡稱不得引發歧義造成公眾誤解,營利性學校簡稱可省略公司的組織形式,標準簡稱可用於學校牌匾、成績單、結業證書、招生簡章和廣告。在招生宣傳、廣告、結業證書製作等方麵,非學曆學校不得使用“畢業”等學曆教育專用表述。

  (七)調整生源結構

  自覺落實首都城市戰略定位要求,合理確定招生範圍。教育行政部門要引導學校優化生源結構,支持學校發揮體製機製優勢,成為區域緊缺人才的培養基地、入職培訓和職業發展的職教中心、提升文明素養的市民學校。支持學校主動調整招生模式,由麵向受教育者個體轉變為服務政府和企事業單位。

  (八)開展誠信招生

  學校應當按規定向社會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並報辦學許可機關備案。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受教育者及其家長,並符合廣告法等相關規定。不得變相出賣招生資質,不得將招生工作委托其他組織、中介公司和個人實施,不得組織在校生進行招生,不得以二級學院名義招生。

  學校應向受教育者發放入學通知書,明確學習形式、學習年限以及學習證書取得辦法等,並在其顯著位置標注“非學曆”字樣。受教育者入學前,學校與受教育者或其監護人簽訂書麵協議合同,協議合同應包括全部教育服務項目和費用、退費和爭議問題處置方式等,保護雙方合法權益。

  (九)規範收退費工作

  教育服務費用由學校自主確定、受教育者自願接受,主要包括學費、住宿費以及代收代繳費用等。教育服務項目和費用應事先一次性完整告知受教育者。學校收費、退費管理辦法應於受教育者入學前,通過招生簡章、學校網站、入學通知書等向社會公示,並在校內顯著位置設置長期固定的公示欄進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教育服務費用標準調整時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學校不實宣傳誤導受教育者,受教育者要求退學退費的,學校應及時退還相關費用;如雙方存在爭議的,學校承擔舉證責任。學校不得使用非正當手段,誘導受教育者使用分期式信貸消費繳納費用。

  (十)嚴格管理教學點

  學校辦學場所原則上一校一址,嚴格控製增設教學點。如確需在審批區域內增設教學點的,由學校向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征得屬地政府同意後予以備案。

  (十一)規範合作辦學

  合作辦學應以整合利用外部資源、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為目的,同時履行學校內部法律谘詢和風險評估程序。合作辦學應以學校為主進行日常管理。嚴禁以“合作辦學”“聯合辦學”名義,實質出租出讓辦學權。

  (十二)嚴控出租校園場所

  學校對校園管理承擔主體責任。出租的校園場所要納入學校統一管理,學校要采取切實措施確保校園安全。對其他單位承租校園場所實施教育培訓的,學校應當進行有效管理。

 四、實施法人治理,加強內部管理

  (十三)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章程是學校自主辦學、實施管理的基本準則,學校應當以章程為依據,製定內部管理製度,實施辦學和管理活動,開展社會合作。章程修改審議程序由學校依法依規自主確定,並在章程中載明。章程修訂案應通過辦學許可機關審查,並報法人登記機關,依規向社會公告。

  學校董(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組織是學校的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共同組成。決策機構要建立健全議事規則和相應監督機製。決策機構成員依法依章程作出調整後,應在30天內向辦學許可機關履行備案手續。學校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長或者校長擔任,校長受決策機構聘任,負責學校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

  學校舉辦者根據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變更舉辦者應符合相關規定。

  (十四)規範財務資產管理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校資產和財務管理製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學校應當依法開設並使用學費專用賬戶,學費收入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學校應當依法保護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並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學校存續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侵占學校資產。關聯交易須公平公允,不得成為侵占學校資產的手段。依據擔保法精神,學校辦學場所不得抵押或變賣,如需置換辦學場所的,應完成購置新場所後再處置原場所,或進行同步更換。置換後的場所麵積不小於原場所麵積。

  (十五)實施信息公開製度

  學校須向社會公開八個方麵內容,包括:學校辦學許可證及相關信息、內部管理體製、機構設置、決策機構組成人員等基本情況;學校章程以及製定的規章製度;招生考試與錄取規定、受教育者申訴途徑與處理程序;收費項目、依據、標準及投訴方式;財務資產管理製度、學校年度審計報告、財政性資金、受捐贈財產的使用與管理情況;學校重大事件的調查和處理情況;對外交流與中外合作辦學情況、外籍員工與國際學生管理製度;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學校應當通過學校網站向社會公布上述信息,沒有網站的,應當通過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等校外媒體予以公開。

  五、完善治理機製,加強監督管理

  (十六)構建市區兩級監管體製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作為辦學許可機關負責全市非學曆高等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和備案,組織實施年檢工作,管理辦學資質。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實施日常監管,強化校園安全管理。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評定年檢結果時,應聽取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意見。全市建立市區工作例會製度,進一步實現信息共享、綜合研判,促進監管協同,提升監管效能。

  (十七)完善年檢製度和“接訴即辦”工作機製

  強化年檢製度,不斷優化年檢標準,規範工作流程,年檢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引導學校規範誠信辦學;加強年檢結果的使用,對未通過年檢的學校,依法作出處理。強化學校“接訴即辦”響應機製,及時受理信訪投訴,在規定時間內反饋辦理結果,切實解決群眾合理訴求。

  (十八)完善督導專員製度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向學校委派督導專員,督導專員同時擔任黨建工作聯絡員。督導專員聯係學校黨政領導班子,了解情況、溝通信息、督查指導、調查研究,支持和監督學校依法規範辦學,並向有關部門和學校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督導專員列席學校董(理)事會會議,學校做出重大決策前應及時報告督導專員,學校如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或發生安全穩定及重大情況,應及時如實完整報告督導專員。

  (十九)建立健全風險預警機製

  學校如發生辦學異常情況且直接影響穩定辦學的,教育行政部門啟動風險預警機製,向相關政府部門發布預警提示,並依法向公眾發布入學風險提示。對於辦學異常學校的法人登記類型變更,以及舉辦者、辦學層次、辦學地址等變更事項,嚴格程序要求,加強審核工作。

  (二十)推進轉型發展

  對辦學定位與首都功能定位不相符、但具備一定辦學條件的學校,引導其轉型發展。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協調配合,在學校變更辦學層次、類型過程中簡化程序,促進學校順利轉型。

  在行政檢查過程中,發現學校不再具備辦學條件或達不到設置標準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不予延續辦學許可;同時,學校應主動向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終止辦學,製定安置處理工作方案,自行組織財務清算,妥善安置師生員工,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工作指導,確保其平穩有序退出。對到期未延續辦學許可且未主動申請終止辦學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辦理辦學許可注銷手續。因停止辦學產生的相關法律責任,由學校承擔。

  本意見所稱的民辦非學曆高等教育機構,是指取得市級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實施非學曆高等教育培訓的機構。國家或北京市出台涉及非學曆高等教育機構辦學行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的具體要求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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