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全稱為北京理工大學,是國家公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直屬的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首批進入“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A類行列,建設目標為中國特色世界一流大學。本科辦學地點分為中關村校區和良鄉校區:中關村校區位於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南大街5號,良鄉校區位於北京市房山區良鄉高教園區。本科基本學製為四年。
第二條 為了保證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範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三條 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北京理工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北京理工大學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五條 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北京理工大學設立由校領導、招生辦公室、教務部、宣傳部、學生工作部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麵負責北京理工大學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條 北京理工大學設立由學校紀委書記擔任組長,由紀委辦公室主任擔任副組長,由部分學校紀委委員、紀委辦公室/監察處等專職人員擔任工作人員的本科招生工作監察小組。
第八條 北京理工大學設立由校領導、紀檢監察、招生辦公室、教務部、宣傳部、學生工作部、計劃財務部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校友代表組成的本科招生委員會,負責為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谘詢,在製定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麵,充分發揮民主管理和監督作用。
第九條 北京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機構。
第十條 北京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組,具體負責學校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宣傳、谘詢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北京理工大學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本校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高中畢業生人數及各省考生占全國報名總量的比例、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編製。
第十二條 北京理工大學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十三條 北京理工大學預留招生計劃總數1%的計劃,用於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問題。預留計劃堅持“集體決策、質量優先”的原則投放使用。
第十四條 北京理工大學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按照順序誌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製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按照平行誌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製在招生計劃的105%以內。錄取時學校將對部分生源質量好的省份適量增加招生計劃。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 北京理工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錄取體製,並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北京理工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實行“陽光工程”。
第十六條 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分類錄取,實施高考綜合改革錄取的省份按其有關規定執行。藝術類按照各省招生考試機構規定的投檔方式和學校相應錄取規則執行。
第十七條 北京理工大學在提檔時原則上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隻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加分不得超過20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於不做分省計劃的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招生項目。
第十八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符合北京理工大學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北京理工大學依據考生投檔分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並安排專業,各專業誌願之間不設級差。非高考綜合改革省份考生投檔分整數位相同時按相關科目排隊擇優確定專業: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文綜、外語,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理綜、外語;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投檔分整數位相同的考生安排專業時參考相應招生考試機構同分投檔的規則執行。河北省、遼寧省、浙江省、山東省、重慶市考生由相應招生考試機構按其有關規定直接投檔到專業;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海南省考生由相應招生考試機構按其相關規定投檔。學校招生專業無男女生比例限製,無外語語種限製。學校在全國部分省份實施滿足考生專業誌願的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對強基計劃、高校專項計劃、外語類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招生項目,按照教育部、生源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學校當年相應招生辦法執行;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其專業課采用省級專業統考成績,考生須按照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要求參加相應的專業統考,報考條件詳見招生簡章;民族班、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班高中畢業生按教育部有關政策執行;港澳台僑招生按國家相關部門的規定執行;對於通過高水平運動隊招生類型錄取的學生,本科階段統一就讀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學製為五年;學校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承擔“國家專項計劃”,麵向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參加全國統考的考生招生,“國家專項計劃”實行單報誌願、單設批次、單獨劃線。
第二十條 北京理工大學北理鮑曼聯合學院中外合作辦學招生專業為航空航天工程(中外合作辦學)、能源與動力工程(中外合作辦學)、自動化(中外合作辦學)和光電信息科學與工程(中外合作辦學),由中(北京理工大學)、俄(莫斯科國立鮑曼技術大學)兩校聯合辦學;北京理工大學管理與經濟學院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為會計學(中外合作辦學),由中(北京理工大學)、英(瑞丁大學)兩校聯合辦學,非英語語種考生需謹慎填報。
第二十一條 內蒙古考生的專業錄取原則采取“分數清”的方式,即按投檔成績排隊錄取。
第二十二條 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輕度色覺異常(俗稱色弱)考生不能錄取至化學類、化學與化工類、生物科學類專業;色覺異常Ⅱ度(俗稱色盲)考生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外,還包括應用物理學專業;不能準確識別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按鍵、信號燈、幾何圖形的考生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色覺異常Ⅱ度外,還包括經濟學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工商管理類專業;不能準確在顯示器上識別紅、黃、綠、藍、紫各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數碼、字母的考生不能錄取到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等專業。考生在填報專業大類時須注意大類所含專業是否體檢受限。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入學後,我校統一組織實施新生複查。對於複查不合格的新生,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北京理工大學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專業介紹、獎貸學金政策等詳細信息見當年報考指南。北京理工大學學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中:經濟管理試驗班、法學、經濟學、社會工作專業學費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外語類專業學費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設計學類專業(不含工業設計專業)學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0000元;社會科學試驗班大類招生未分流前學費暫按照為每人每年5000元標準執行,待專業分流確定後,按照實際專業學費標準補收差額部分;其餘專業學費標準為每人每年5500元。徐特立英才班的學生,本科階段學費按上述規定執行,碩士、博士階段按國家及學校有關研究生繳費規定執行。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收費標準為:北理鮑曼聯合學院各招生專業收費標準為每人每年57000元;會計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收費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0元。若國家規定的學費標準變化,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我校實施大類招生政策,各專業大類包含具體專業請見我校招生當年報考指南。
第二十六條 北京理工大學為家庭經濟困難新生設立入學“綠色通道”,恪守“絕不讓任何一名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的承諾,保證每一位新生能夠順利報到入學。
第二十七條 所有錄取考生可以通過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網進行查詢。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網網址:https://admission.bit.edu.cn;E-mail:admission@bit.edu.cn;微信公眾號:北京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谘詢電話:010-68913345,010-68949926。
第二十八條 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衝突,以本章程為準。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後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北京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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