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提交的材料
1、《**學校關於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備案的報告》(首次申請用)(附件1)或《**學校關於變更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備案的報告》(變更申請用)(附件2);
2、《民辦高校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備案表》(附件3);
3、學校章程(包含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內容);
4、新任組成人員符合任職條件的證明材料:
《民辦高校決策機構新任組成人員情況表》(附件4);
新任組成人員的身份證複印件(正、反麵)、學曆證、學位證、相關教育教學工作經曆的證明複印件;
5、決策機構成員產生的有效文件:舉辦者代表證明(附件5)、教職工代表大會推選記錄、決策機構有效決議、學校黨組織負責人同意批複件(原件及複印件)等;
6、學校認為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項
1、學校對所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存在虛假情況,將依法嚴肅處理。
2、材料中的簽字須是本人簽字原件,複印件無效。
3、備案表和新任組成人員情況表中的姓名、性別、年齡等信息要與本人身份證信息一致。
4、《學校關於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備案的報告》或《學校關於變更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備案的報告》、《民辦高校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備案表》中的日期應為正式到我委報送備案材料的時間。
5、如學校無舉辦者,在《民辦高校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備案表表》備注欄中填寫“無舉辦者”。
6、未能提供原件的材料,均需加蓋學校公章。
7、在提交變更決策機構組成人員的備案中,如舉辦者代表、學校黨組織負責人和教職工代表未發生變化,可不提供相關材料。
8、教育教學經曆需要提供聘書或者合同證明。
9、如學校未成立黨組織,可不提供學校黨組織負責人同意批複件。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條:
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五人以上組成,設理事長或者董事長一人。理事長、理事或者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成員。
3、《北京市民辦高校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備案辦法》(京教民〔2009〕10號)(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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