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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加強北京市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管理工作的若幹意見
2017-12-16 17:27:00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京教計〔2017〕33號

  各區教委,各民辦非學曆高等教育機構:

  為貫徹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和《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緊密結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進一步加強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規範管理,健全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退出機製,促進我市民辦教育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製定本意見。

一、重要意義

  本意見所指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包括民辦非學曆高等教育機構和民辦非學曆教育培訓機構。改革開放以來,我市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快速發展,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務供給,培養了大批合格人才,為創新教育體製機製、促進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成為首都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的重要力量。現階段,我市部分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辦學過程中存在著一些突出問題:辦學定位不準,與首都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契合度不夠;辦學投入不足,教育教學條件難以保障可持續發展;辦學公益性不足,存在一定的逐利風氣;辦學水平不高,人才培養質量難以保證;依法辦學意識不強,存在違法違規辦學現象。

  進一步加強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管理工作,有利於促進機構依法依規、誠信規範辦學,有利於推動解決機構辦學過程中的突出問題,有利於提升機構的辦學特色和水平,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的教育需求。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決落實首都城市戰略定位,按照中央和本市疏解非首都功能和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要求,堅持促進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健康發展與服務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把控總量,規範存量,提升質量,依法依規引導、推動部分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平穩、有序退出,促進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工作原則

  1.堅持疏解功能與滿足需求相結合。按照疏解非首都功能要求,禁止新設立麵向全國招生的一般性培訓機構,控製京外招生規模,推動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從城六區向郊區轉移。嚴格標準,保留一批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服務北京市民多樣化教育需求的機構。

  2.堅持鼓勵支持與規範發展相結合。按照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作為首都教育有益補充的定位,依法依規加強管理,支持一批符合需求、管理規範的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健康發展,整體提升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的辦學水平。

  3.堅持分類管理與精準施策相結合。積極推進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分類管理,對不同類型、不同情況的機構精準實施不同政策,依法依規清理一批長期無辦學行為的機構,終止一批嚴重違規辦學的機構,引導一批向短期教育培訓和基礎教育服務轉型,進一步優化教育資源配置,實現減量提質。

  4.堅持保障權益與維護穩定相結合。在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退出過程中依法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和舉辦者的合法權益。加強風險防範,穩妥推進,維護社會穩定。

三、主要任務

  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要求,加強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管理,從需求導向和問題導向出發,嚴格準入門檻、規範辦學存量、暢通退出渠道,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積極發揮行政的監管作用,合理引導、依法依規管理;鼓勵支持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對接區域社會發展需求,提升辦學水平和育人質量。

  (一)嚴格把控增量。按照《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要求,嚴格落實《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製目錄》,新設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應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嚴格審批條件,整體把控增量。

  按照《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製目錄》要求,市教委不再新審批民辦非學曆高等教育機構。區教委不再審批麵向全國招生的一般性培訓機構。各區教委按照《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教發〔2016〕20號)《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號)《北京市民辦非學曆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規定》(京教計〔2007〕27號)等文件規定,在對接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市民多樣化教育需求基礎上,嚴格審批辦學資質,嚴格審核辦學條件、名稱、培訓範圍和內容等,使以在校學生為主要對象的教育培訓機構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

  (二)優化結構布局。按照疏解非首都功能的要求,進一步優化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的空間布局結構和生源結構。積極推動城六區內的民辦非學曆高等教育機構和麵向全國招生的一般性培訓機構向外疏解轉移。

  市教委對於從城六區疏解的民辦非學曆高等教育機構簡化審批手續、給予政策支持。各區積極落實疏解整治促提升任務要求,加大教育培訓機構疏解力度。各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在京外招生規模和京外招生比例方麵要自覺落實疏解非首都功能的相關要求。

  (三)促進資源整合。采取鼓勵措施,推動一批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進行資源重組,實現不同體製、不同類型、不同層次學校之間的整合,優化配置教育資源,提升辦學實力,促進健康發展。支持辦學層次相同、專業設置相似、辦學規範穩定的機構采取合並、整合等方式提升辦學實力、強化辦學特色;鼓勵缺乏穩定辦學場所、辦學效益不高,但部分專業特色突出的機構並入公辦學校或其他民辦學校。

  市區兩級審批登記部門在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資源整合過程中要積極提供指導,簡化流程,提供便捷高效服務。各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合並,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並由合並後的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妥善安置原在校教師和學生。

  (四)引導轉型發展。引導辦學定位與首都功能定位不相符、但具備一定辦學條件的教育機構轉型發展,擴大基礎教育和學前教育階段教育資源供給。鼓勵有自有辦學場所的民辦非學曆高等教育機構根據所在區域的教育需求轉型舉辦民辦beplay體育手機和幼兒園;引導辦學層次和內容已不屬於高等教育層次的民辦非學曆高等教育機構轉為一般性培訓機構或技術技能型培訓機構。

  市區兩級審批登記部門積極支持,加強協調配合,在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變更辦學層次、辦學類型過程中簡化程序,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五)嚴格規範管理。強化監管,堅持日常巡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嚴格執行年檢製度,年檢結果向社會公示,增強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依法辦學、規範辦學、誠信辦學意識。大力加強監管隊伍建設,選優配強監管工作者隊伍。嚴格規範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辦學地址變更和增設教學點工作,未經審批機關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辦學地址和新增教學點。

  對年檢中存在問題的民辦非學曆高等教育機構,市教委在招生和辦學方麵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對年檢暫緩通過的民辦非學曆高等教育機構,暫停辦理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延續,暫停學校招生;對年檢不通過的民辦非學曆高等教育機構,停止辦理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延續,停止學校當年招生;對於連續兩年未通過年檢的民辦非學曆高等教育機構,停止其辦學資格並向社會公告。停止辦學資格的民辦非學曆高等教育機構申請恢複辦學資格,參照新設立標準和程序進行審批。

  各區結合實際情況,參照民辦非學曆高等教育機構的年檢製度和年檢結果使用辦法,進一步完善民辦非學曆教育培訓機構的年檢製度和年檢結果使用辦法,嚴格規範民辦非學曆教育培訓機構辦學行為。探索建立負麵清單製度和聯合監管機製。加強對無證無照教育培訓機構的整治,對未依法取得辦學許可而擅自舉辦民辦非學曆教育培訓機構的,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各區要嚴查與學校掛鉤招生、利益輸送以及公辦學校教師到教育培訓機構任教行為。

  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原則上一校一址。在審批區域內申請增設教學點,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未備案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新設教學點辦學條件應符合《北京市民辦非學曆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規定》相關要求。民辦非學曆高等教育機構在本市申請增設教學點的,應先征得教學點所在區同意,再向審批機關備案。民辦非學曆教育培訓機構跨區增設教學點,應當重新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六)引導有序退出。對三年以上沒有辦學行為的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由審批機關注銷辦學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同時告知法人登記機關。

  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或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終止的,由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自行組織財務清算,經審批機關依法批準終止辦學。市區兩級審批機關對於自願終止辦學的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積極引導,積極幫助解決存在的困難,確保終止平穩有序。

  對違法違規辦學行為情節嚴重的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吊銷辦學許可證後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清算。

  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相關程序,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宣告破產後,按照法定程序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在市教育和培訓機構疏解功能工作小組的領導下,統籌教育、編辦、民政、財政等部門和各區政府共同做好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規範管理和退出工作。建立溝通協調和信息對接機製,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市政府相關部門要指導支持各區工作。各區要切實承擔屬地主體責任,研究製定具體落實方案。

  (二)完善鼓勵支持政策。研究製定鼓勵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轉型發展、有序退出的配套政策。支持機構適應首都需求轉型發展,主動縮減麵授學生規模;支持機構主動從城六區向外轉移辦學。對主動申請退出且存在一定困難的機構,提供必要支持,簡化退出審批程序。

  (三)建立預警和風險防範機製。研究建立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治理部門聯合執法機製,健全執法程序,充實執法力量,保障執法經費。加強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轉型發展、有序退出的任務落實督查,做好政策有效性評估。暢通民辦非學曆教育機構利益訴求表達渠道,妥善做好師生安置、場地騰退使用等工作。

  (四)加強宣傳引導。做好政策解讀和典型經驗宣傳,積極營造全社會理解支持規範民辦教育發展,引導部分民辦教育機構有序退出的良好氛圍。做好輿情監測,強化風險評估,及時有效預防化解不穩定因素,確保民辦教育穩定,維護社會和諧。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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