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外〔2020〕7號
各區教委、民政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教育的係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全國教育大會、全國教育外事工作會和全市教育大會精神,服務首都“四個中心”功能建設,進一步優化我市營商環境,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聯合北京市民政局對《北京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北京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民政局
2020年6月18日
《北京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辦法(修訂)》政策解讀
2020年7月1日,我委聯合市民政局印發了《北京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管理辦法》修訂的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修訂《管理辦法》的必要性
2017年,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文件要求,市教委印發了《管理辦法》(試行),為我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和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依據。2019年4月,根據《市政府審改辦關於2019年度第一批動態調整政務服務事項的通知》(京審改辦發〔2019〕1號),市教委將我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權限下放至區教委實施。為進一步改革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深入推進教育領域服務業擴大開放,結合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權限下放至區教委實施後的工作實際,我委對《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管理辦法》的基本思路
一是深入“放管服”改革,加強屬地管理。根據審批權限下放的工作要求,調整部門職責,簡化審批層級,加強區級統籌管理,提高服務效率。
二是優化營商環境,加大教育領域開放力度。圍繞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改革優化本市營商環境的總體部署、落實教育領域服務業擴大開放的工作要求,此次《管理辦法》修訂繼續加大開放力度,激發社會資本辦教育的活力。
三、《管理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是調整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舉辦者。根據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舉辦者不僅限於“在中國境內合法設立的外國機構、外資企業、國際組織的駐華機構和合法居留的外國人”,還包括“中國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
二是調整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職責。結合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審批權限下放,《管理辦法》修訂版中對部門職責進行了調整:市教委職責調整為“負責全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政策製定、宏觀管理”,區教委職責調整為“負責本行政區內學校的規劃、審批、監管等工作,指導學校依法依規辦學”。在各項審批、審核、備案、檢查等事項中,也相應將責任部門調整為區教委。
三是明確跨區新設辦學場所的審批要求。審批權限下放實施後,跨區增設校區超出了原辦學所在區教委的管轄範圍,《管理辦法》中明確:跨區新設辦學場所,應向新辦學場所所在的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按新設學校進行審批,並報原辦學場所所在的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四是明確辦學許可證有效期延續要求。為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中明確: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在許可期限內無違法違規行為且連續年檢合格的,有效期屆滿可以自動延續、換領新證。
五是明確對教育教學管理的相關要求。為加強對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教學質量管理,《管理辦法》中增加了“教學管理”章節,明確了對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課程設置、師資隊伍、硬件設施、學生指導、保障機製等方麵的原則性要求。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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