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審計署、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彙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財務審計秩序 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30號)中“持續提升審計質量”和“完善審計準則體係”的要求,規範和指導注冊會計師開展實務工作,保持我國審計準則與國際準則的持續動態趨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修訂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1號——審計特殊目的財務報表的特殊考慮》、《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3號——審計單一財務報表和財務報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慮》、《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4號——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等3項審計準則,現予批準印發,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批審計準則生效實施後,《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0〕21號)中,相應的3項審計準則同時廢止。
執行中有何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附件:
財政部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