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9〕31號)規定,關於企業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麵實收資本與借款餘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