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廣播電視局、網信辦,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有關主管部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中央各主要新聞單位:
現將《新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新聞出版署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22年4月25日
新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新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不斷提升新聞專業技術人員隊伍素質,根據《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等,結合新聞工作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網信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新聞單位從事新聞采編崗位工作,並持有新聞記者證的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新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牢把握黨的新聞輿論工作職責使命,健全完善新聞專業技術人員教育培訓機製,不斷增強新聞專業技術人員腳力、眼力、腦力、筆力,培養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湛、作風優良、黨和人民放心的新聞輿論工作隊伍,為推動新時代黨的新聞輿論工作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 新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服務大局,確保導向。緊緊圍繞黨的新聞輿論工作職責使命,深入開展馬克思主義新聞觀教育,把政治能力建設貫穿繼續教育全過程,引導新聞專業技術人員始終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價值取向,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二)以人為本,按需施教。遵循新聞傳播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結合新聞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職責,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強化專業能力建設,引導新聞專業技術人員恪守職業操守、完善知識結構、全麵提升崗位履職能力。
(三)改革創新,注重實效。創新方式方法,適應形勢任務發展變化,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培訓內容更新機製,不斷提高新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科學化水平,引導新聞專業技術人員運用所學知識指導實踐、推動工作。
第五條 新聞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新聞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為本單位新聞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提供保障和支持。新聞專業技術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脫產或半脫產參加繼續教育活動的,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工資、福利等待遇。
第二章 管理體製
第六條 新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的管理體製。
第七條 國家新聞出版署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對全國新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製定全國新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指導監督全國新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組織實施。
國家新聞出版署、廣電總局、國家網信辦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對本行業本領域新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各省級有關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新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
中央主要新聞單位經國家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後,可按要求自行組織新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活動。
其他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本單位新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和實施工作。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九條 新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新聞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論、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新聞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新聞工作必須具備並應當掌握的行業政策法規和新聞采訪、媒體融合等專業知識,以及行業發展需要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等。
國家新聞出版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籌規劃公需科目課程和教材建設,國家新聞出版署、廣電總局、國家網信辦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籌規劃本行業本領域繼續教育專業科目課程和教材建設,定期發布繼續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專業科目指南,對繼續教育內容進行指導。
第十條 新聞專業技術人員可以選擇參加繼續教育的形式。具體形式有:
(一)參加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公布的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麵授、網絡等繼續教育培訓活動;
(二)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本科以上相關專業學曆(學位)教育;
(三)承擔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或相關行業協會的新聞類研究課題,或承擔國家級科研基金項目;
(四)在擁有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經國家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認定的學術期刊上發表新聞類或與工作相關的學術論文,公開出版與工作職責相關的學術著作、譯著等;
(五)參加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新聞單位與高校互聘交流計劃,擔任高校有關課程(講座)授課(報告)人;
(六)擔任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或相關行業協會組織的宣講、巡講,舉辦的培訓班、學術會議、專題講座等授課(報告)人;
(七)參加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或相關行業協會組織的新聞類評比、競賽等;
(八)參加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項主題報道活動,所采寫的作品(或提供的素材)在省級以上媒體主報、主屏、主頻率或其所屬新聞網站、新媒體平台首頁首屏等刊播;
(九)參加所在單位或相關專業機構等組織的與本單位業務範圍相關的專業類培訓;
(十)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可的其他繼續教育形式。
第四章 學時管理
第十一條 新聞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應不少於90學時。其中,專業科目學時一般不少於總學時的三分之二。
新聞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時,在全國範圍內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或順延至下一年度。
第十二條 新聞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其學時計算標準如下:
(一)參加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公布的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麵授培訓,每天按8學時計算。
(二)參加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網絡培訓,按實際學時計算,每年最多40學時。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本科以上相關專業學曆(學位)教育,獲得學曆(學位)當年度折算為40學時。
(四)獨立承擔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或相關行業協會的新聞類研究課題,或獨立承擔國家級科研基金項目,課題結項的,當年度每項折算為40學時;與他人合作完成的,主持人每項折算為30學時,參與人每人每項折算為10學時。
(五)獨立公開發表新聞類或與工作相關的學術論文,每篇折算為10學時;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人每篇折算為5學時。每年最多折算為20學時。
(六)獨立公開出版與工作職責相關的學術著作、譯著等,每本折算為30學時;與他人合作出版的,第一作者每本折算為20學時,其他作者每人每本折算為10學時。每年最多折算為40學時。
(七)參加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新聞單位與高校互聘交流計劃,擔任高校有關課程(講座)授課(報告)人,按實際授課(報告)時間的6倍計算學時。每年最多折算為50學時。
(八)擔任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或相關行業協會組織的宣講、巡講,舉辦的培訓班、學術會議、專題講座等授課(報告)人,按實際授課(報告)時間的6倍計算學時。每年最多折算為50學時。
(九)參加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或相關行業協會組織的新聞類評比、競賽等,獲得優秀以上等次,獲獎當年度每項折算為30學時,同一作品不累計計算。
(十)省級新聞單位新聞專業技術人員參加中央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項主題報道活動,所采寫的作品(或提供的素材)在中央媒體主報、主屏、主頻率或其所屬新聞網站、新媒體平台首頁首屏等刊播,市級、縣級新聞單位新聞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項主題報道活動,所采寫的作品(或提供的素材)在省級以上媒體主報、主屏、主頻率或其所屬新聞網站、新媒體平台首頁首屏等刊播,每篇(條)折算為10學時。每年最多折算為20學時,同一作品不累計計算。
(十一)參加所在單位或相關專業機構等組織的與本單位業務範圍相關的專業類培訓,每年最多折算為30學時。
第十三條 新聞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實行學時登記管理。學時登記實行分級負責、逐級審核,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家新聞出版署、廣電總局、國家網信辦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分別製定。
省級有關主管部門每年將本地區新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審核情況送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參加掛職鍛煉或外派等重大專項工作的,由本單位出具證明,報省級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可視同參加繼續教育;由於傷、病、孕等特殊原因無法在當年度完成繼續教育學時的,由所在單位出具證明,可適當順延完成。
第五章 繼續教育機構
第十五條 國家新聞出版署、廣電總局、國家網信辦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指導加強新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建設,推動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開放有序的繼續教育培訓體係。鼓勵並引導行業協會、培訓中心、高等院校等具備培訓條件的單位參與新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 繼續教育機構每年須將培訓方案、課程內容、授課師資等報當地有關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七條 繼續教育機構須具備與新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相適應的教學設施、場所、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建立健全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製度。
第十八條 繼續教育機構應當認真組織實施新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教學計劃,嚴格執行有關學員、師資管理規定,嚴肅學習紀律,加強學風建設,根據考試考核結果如實出具新聞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十九條 繼續教育機構要突出政治引領,把提高政治覺悟、政治能力貫穿教學管理全過程,全麵提升新聞專業技術人員政治素養、理論水平、思想作風和業務能力。
第二十條 建立繼續教育師資庫,建立健全符合新聞工作特點和新聞專業技術人員成長成才規律的師資動態管理機製。
第二十一條 各級有關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直接舉辦繼續教育活動的,應當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 繼續教育機構不得采取弄虛作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不得以繼續教育名義組織旅遊或與培訓無關的活動,不得以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隻收費不培訓,以及從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
第六章 考核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新聞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新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製,把新聞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新聞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新聞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職稱,以及新聞記者證年度核驗、換發的重要條件。
第二十五條 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新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新聞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或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本地區新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進行教學質量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評價繼續教育機構辦學質量的重要標準和承擔下一年度繼續教育任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新聞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八條 新聞專業技術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在學習培訓期間違反學習紀律和管理製度的,所在單位可視情給予批評教育、不予報銷或者要求退還培訓費用等。
第二十九條 繼續教育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所屬新聞單位新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