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設置實施細則》和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清單》的通知

教職成廳〔201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軍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

  為規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設置,根據《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管理辦法》,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製定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設置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清單》(以下簡稱《專業清單》),現一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細則》適用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設置,明確了取消自學考試專業審批後各相關主體的職責,規定了專業開考、調整、停考、監督等各環節的要求和程序。自2018年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考委)和軍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軍隊考委)應嚴格按照《實施細則》開展自學考試專業設置工作,通過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管理信息係統進行專業登記(係統啟用事項另行通知)。

  二、《專業清單》是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設置的總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各省級考委和軍隊考委開考自學考試專業應限於《專業清單》範圍內,嚴格按照《專業清單》所列專業名稱和專業層次開展相關工作。全國考委將對《專業清單》進行年度審議並適時調整,各省級考委和軍隊考委如需開考《專業清單》以外的專業,可向全國考委提出建議,專業列入《專業清單》後方可開考。

  三、各地和軍隊要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加強自學考試專業建設,依據《專業清單》進行專業調整。新開考專業應使用《專業清單》內的專業名稱和專業代碼,統一專業類型,並按照現行專業基本規範製定專業考試計劃。現開考專業應參照《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新舊專業對照表》調整規範為《專業清單》內專業;無法調整為《專業清單》內專業的,應在3年內逐步停考,自2018年下半年起不再接受新考生報名,最遲於2021年下半年前停止頒發畢業證書。

  四、專業調整是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型發展的關鍵環節,各地和軍隊要本著“規範、穩妥、有序”的原則製訂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順利實施。要切實維護考生的正當權益,充分保障考生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紮實做好社會宣傳工作,及時準確向社會公布專業調整情況,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實施細則》和《專業清單》實施過程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全國考委辦公室。

  附件:1.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設置實施細則

     2.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清單

     3.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新舊專業對照表

教育部辦公廳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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