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高等學校:

  為加強對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的統籌規劃與管理,進一步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促進各類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健康、有序、協調發展,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管理辦法》(教職成[2016]7號),省教育廳研究製定了《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將《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視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工作

  《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管理辦法》(教職成[2016]7號)是教育部規範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的首份文件,對於統一各類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管理政策,轉變管理方式,明確責任和管理程序,加強信息服務與過程監管具有重要意義。我省製定的《實施細則》是推動《管理辦法》落實的實施舉措,是具體細化和延伸,是提升人才培養質量的重要抓手。各高校要深入學習,深刻領會,切實抓好貫徹落實。

  二、要加快推進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和課程體係建設

  各高校要認真推動《實施細則》的貫徹落實,對照現行《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目錄》和《高等學曆繼續教育補充專業目錄》,對現設的本、專科專業進行梳理、調整和規範。要按照成人學習特點和教學規律,做好專業與課程體係建設,完善人才培養方案,增強人才培養的針對性和適用性,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三、要做好信息服務平台專業申報和開考專業設置工作

  全國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務平台正在試運行。2017年,各高校要通過全國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做好擬招生專業的申報工作。自2018年起,新入學的學生全部按照目錄專業進行招生。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在籍學生仍按原專業培養至畢業。

  附件:吉林省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吉林省教育廳

  2017年6月30日

附件

吉林省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省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的統籌規劃與宏觀管理,促進各類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健康、有序、協調發展,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管理辦法》 (教職成[2016]7號) 的精神, 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全省普通本科高校、高職高專院校、廣播電視大學和獨立設置的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統稱高校)舉辦的各類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和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高校設置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應根據學校自身辦學能力,發揮辦學優勢和特色,主動適應國家戰略和吉林省經濟發展需要,堅持終身學習理念,以滿足學習者學習發展需求為導向,以學習者職業能力提升為重點,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和職業人才成長規律,培養具有較高綜合素養、適應職業發展需要、具有創新意識的應用型人才。

  第四條 省教育廳負責全省域內高校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的統籌指導和監管服務。高校依照本規定自主設置和調整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

  第五條 省教育廳設立吉林省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評議專家委員會,指導省內高校繼續教育專業設置和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創新,加強繼續教育質量標準建設、教學督導、評估評價等工作,定期對省內高校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進行評估和檢查,充分發揮專家在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建設、監督與評估方麵的政策研究、論證審議和決策谘詢作用,全麵提升繼續教育人才培養質量。

  第六條 高校要設立相應的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研究繼續教育教學突出的問題,定期對學校繼續教育專業設置進行自評,要依據教育部建立的全國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務平台(以下簡稱信息平台)的申報流程,填報本校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及時進行信息化管理。

  第七條 省教育廳依托教育部信息平台,對本省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進行信息化管理與服務。

  第二章 專業設置的依據

  第八條 高等學曆繼續教育本、專科專業目錄由《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目錄》和《高等學曆繼續教育補充專業目錄》組成。

  第九條 廣播電視大學和獨立設置的成人高等學校可對《高等學曆繼續教育補充專業目錄》提出增補專業的建議。建議材料包括:相關行業(職業)人才需求報告、專業設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報告、專業簡介等。並於每年7月31日前上報信息平台,省教育廳對全省高校提出的增補專業建議進行評議,每年11月30日前彙總上報教育部。高校要關注教育部確定的增補、撤銷或更名的專業名單,及時進行專業調整和申報。

  第十條 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國家控製專業為現行《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目錄》中已經明確的國家控製專業。

  第三章 專業設置的基本條件

  第十一條 高校設置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學校的辦學定位和發展規劃。

  (二)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需要,滿足學習者多樣化終身學習需求。

  (三)有科學、規範、完整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及其所必需的教師隊伍及教學輔助人員。

  (四)具備開辦專業所必需的經費、教學設施、圖書資料或數字化學習資源、儀器設備、實習實訓場所等辦學條件,有保障專業可持續發展的相關製度和必要措施。

  第十二條 普通本科高校、高職高專院校須在信息平台公布的本校全日製教育本、專科專業範圍內設置高等學曆繼續教育本、專科專業,並可根據社會需求設置專業方向。設置專業方向的名稱不能和高等學曆繼續教育本、專科專業目錄已有專業名稱相同,且不能涉及國家控製專業對應的相關行業。

  第十三條 首次舉辦高等學曆繼續教育的高校,應根據專業設置條件確定擬設置專業,同時向省教育廳報送相關材料,經省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設置評議專家委員會評議通過後,登陸信息平台填報專業信息。原則上每年新增設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總數不超過6個。

  第十四條 高校設置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學習形式應盡可能設置為業餘和函授,要減少全日製脫產學習形式的設置,函授教育要設在經省教育廳備案的函授站。

  第十五條 高校設置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層次應控製高中起點本科層次的專業數,原則上不超過本校繼續教育本科層次專業數的30%。

  第十六條 廣播電視大學和獨立設置的成人高等學校根據學校辦學條件可在高等學曆繼續教育本、專科專業目錄和補充專業目錄中設置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並可根據社會需求設置專業方向。

  第四章 專業設置的程序

  第十七條 普通本科高校、高職高專院校設置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的具體程序為:

  (一)高校通過信息平台填報當年擬招生專業及相關信息。

  (二)省教育廳統籌彙總全省高校提交的專業信息,並通過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

  第十八條 廣播電視大學和獨立設置的成人高等學校設置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的具體程序為:

  (一)對於擬設置的新專業,高校要組織校內有關專家組進行審議,並向省教育廳提交人才需求報告、專業論證報告和人才培養方案等申請材料(設置目錄外以及國控專業還需提供相關行業組織的意見)。省教育廳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議後,高校將相關申請材料提交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將麵向社會公示一個月,高校官方網站應同步公示。公示期滿後,高校對公示期間收到的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及時將意見處理情況及修改後的申請材料提交信息平台。

  (二)對於已開設的專業,高校通過信息平台填報當年擬招生專業及相關信息。

  (三)省教育廳對全省廣播電視大學和獨立設置的成人高等學校提交的新設專業申請材料和當年擬招生專業信息進行統籌彙總,通過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

  第十九條 廣播電視大學和獨立設置的成人高等學校設置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國家控製專業,具體程序為:

  (一)高校通過信息平台填報當年擬招生國家控製專業及相關信息。

  (二)省教育廳在取得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後,將省內擬新設國家控製專業的申請材料報送教育部。

  第二十條 高校擬增設專業和已有擬招生專業的相關信息須於當年1月31日前通過信息平台填報;省教育廳對全省高校提交的專業信息統籌彙總後,於當年3月31日前通過信息平台提交教育部;教育部對上報的專業信息進行彙總,於當年5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專業備案或審批結果。

  第五章 監督與評估

  第二十一條 高校應加強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建設,建立和完善自我評價機製。鼓勵引入專門機構或社會第三方機構對本校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辦學水平和質量進行評估及認證。

  第二十二條 省教育廳將充分運用信息平台掌握全省高校繼續教育專業設置情況,製訂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檢查和評估辦法,加強對高校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專業建設的監督與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該專業繼續招生、暫停招生的依據。對存在人才培養定位不適應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嚴重不足、教學管理嚴重不規範、教育質量低下等情況,省教育廳要視情節責令有關高校對相應專業進行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前,該專業暫停招生,且高校不得設置新專業。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吉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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