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廳等四部門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省高等學曆繼續教育收費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廳等四部門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省高等學曆

繼續教育收費管理的通知

湘教發〔2023〕6號

HNPR—2023—03007

各市州教育(體)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關於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工作重要批示以及《教育部關於推進新時代普通高等學校學曆繼續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教職成〔2022〕2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嚴格規範高等學曆繼續教育校外教學點設置與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職成廳〔2022〕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省高等學曆繼續教育收費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1.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學雜費(含實習實驗費)。非脫產生:文科類2100元/生·年,理科類2200元/生·年,藝術類3800元/生·年,醫藥類3200元/生·年。存量脫產生收費標準仍按原標準執行,文科類3100元/生·年,理科類3200元/生·年,藝術類4800元/生·年,醫藥類4200元/生·年。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的學曆繼續教育學費標準可上浮20%。其他高等院校的國家級一流本科專業建設點和精品專業,經國家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並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門同意後,其學雜費標準可上浮10%。

2.湖南開放大學學雜費

(1)開放教育學費。本科(學製及學分執行當年國家開放大學各專業教學計劃):理工、外語類110元/學分(每學分上交湖南開放大學15元、國家開放大學15元);藝術、醫學類150元/學分(每學分上交湖南開放大學20元、國家開放大學20元);其它類90元/學分(每學分上交湖南開放大學10元、國家開放大學10元)。專科(學製及學分執行當年國家開放大學各專業教學計劃):理工類、外語類90元/學分(每學分上交湖南開放大學7元、國家開放大學7元);藝術、醫學類130元/學分(每學分上交湖南開放大學10元、國家開放大學10元);其它類70元/學分(每學分上交湖南開放大學5元、國家開放大學5元)。上述本、專科學費中已經包括學生分別上交湖南開放大學和國家開放大學的注冊建檔費、每學科考試費、畢業生審核和證書費,不得另向學生收取。

(2)學位英語考試費。對報名參加開放教育本科學士學位英語水平考試的學生收取考試費每生50元(含上交國家開放大學10元,湖南開放大學10元)。

(3)成人大專補考費。由教學班代省校向學生收取每科次10元/人,重修重考費每科次12元/人。

3.高等學曆繼續教育考試費。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報名考試考務費每生160元;專升本考試費4元/生·科。

4.高等學曆繼續教育書籍課本費。按年收取,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5.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其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按現行普通大中專院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有關規定執行。

二、加強收費和經費使用管理

1.各高校要切實規範辦學和收費管理,不得授權或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代收費,不得超標準收費,嚴禁設點單位、校外教學點以任何名義搭車收費。學校應創新信息化手段,積極推行高等學曆繼續教育收費網上繳納,完善線上繳費流程,實現非稅收入直接繳入非稅收入彙繳結算戶。收費納入學校統一監管,避免中間環節,做到應繳盡繳。

2.嚴禁各高校違規開辦自考助學班,未經省自考辦批準不得舉辦自考助學班,不得與不具備資質的培訓機構合作開展自考助學班,自考助學班收費標準需報教育部門和發改部門備案後方可收取。不得違規聯合辦學機構采取“成人教育專科+自學考試本科”套讀,“技能+學曆”等方式招生辦學,不得超標準收費,捆綁收取“勞動技能費”“培訓費”、自考助學網絡平台使用費等費用。學曆繼續教育學雜費和自考助學班學費應按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高校學曆繼續教育收費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原則,對同一學校同一年級同一專業的學生不得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

3.各高校應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將高等學曆繼續教育所有收入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隱瞞、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學雜費應全額直接上繳學校財務賬戶,嚴禁上繳前分配。公辦高校學雜費、開放大學校外教學點收入,作為事業收入,應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高等學曆繼續教育學雜費和考試費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全額繳入非稅收入彙繳結算戶。

4.各高校要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製度,切實做好教育收費公示工作。學校要按規定在學校醒目位置設置固定公示牌(欄),還須在招生簡章、校園網、繳費平台、校務公開欄等地方按規定公示本學校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供學生自願選擇的收費項目以及投訴電話。主動接受廣大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增強教育收費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經公示的收費或公示內容與政策規定不符的,學生有權拒交,已交費的應退還學生。

5.各高校要確保正常教育教學的穩定經費投入。辦學經費為年度列支的用於學曆繼續教育日常辦學的經費,學校撥付給設點單位的工作經費納入日常辦學經費統計。學曆繼續教育學費總額中用於學曆繼續教育辦學經費的比例不低於70%。

6.各高校應加強與校外教學點的合作辦學合同(協議)監管,成立由繼續教育學院、教務、財務、審計、紀檢等部門組成的合同簽訂監管領導小組,建立合同審查內部控製流程,通過與設點單位簽訂具有法律效應的合同方式對校外教學點進行約束和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或財政收入流失。高校撥付給設點單位用於校外教學點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使用的經費(不包括專兼職教師、管理人員的課酬和勞務支出)占學費總額的比例不超過50%。專兼職教師、輔導教師的課酬、勞務費等酬金統一由主辦高校財務部門據實支付。

三、強化教育收費監管

1.各高校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教育、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檢查,嚴格執行教育收費政策,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鼓勵社會各方參與監督。

2.各高校要切實承擔收費監管主體責任,對學曆繼續教育收費開展日常監督和定期檢查,對發現的違規收費問題要嚴肅處理。要以學曆繼續教育專項整治為契機,認真排查學費脫離財政監管、捆綁收費、搭車收費等問題,采取措施盡快整改到位,切實維護學生家長權益。

3.各級教育、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管轄權限,強化部門聯動,加大對學曆繼續教育收費問題的監督檢查力度,對發現的違規收費問題嚴肅進行處理,對相關部門和責任人,嚴肅追究問責。

本通知從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教育廳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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