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關於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西南大學章程》,為做好學校2023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西南大學(Southwest University)是教育部直屬重點綜合大學,是國家首批“雙一流”建設高校。學校有兩個本科招生國標代碼,分別是:西南大學10635,西南大學(榮昌校區)1063519635。
第三條 學校設北碚和榮昌兩個校區,辦學地點分別在重慶市北碚區、重慶市榮昌區。
第四條 學校辦學類型為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習形式為全日製。學校具有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授予權。本科招生的主要類別有:普通類、藝術體育類、國家公費師範、國家優師專項、中外合作辦學、保送生、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體育單招、港澳台僑和少數民族預科等。
第五條 學校對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西南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麵領導本科招生工作,研究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深入實施招生陽光工程。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招生就業處,具體組織實施考試招生各項工作。學校紀檢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參與和監督招生工作中各項政策和規定的落實。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和個人從事招生工作。
第七條 學校成立由主要負責人、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為學校本科招生工作提供谘詢、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通訊地址:重慶市北碚區天生路2號,郵編:400715。本科招生網址:http://bkzsw.swu.edu.cn。招生谘詢電話:023-68367777、023-68252513,招生谘詢郵箱:zs2006@swu.edu.cn。招生監督郵箱: zsksjd@swu.edu.cn。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就讀地點
第九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辦學條件、生源質量、畢業生就業狀況等情況,科學編製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審定後,由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2023年學校麵向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全日製普通本科學生10100名,招生專業102個。招生計劃根據曆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質量、畢業生就業狀況進行分配,並向中西部地區和重點高校錄取率相對較低省份傾斜。國家公費師範、國家優師專項招生計劃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需求分配。預留計劃不超過學校總招生計劃數的1%,主要用於調節各省上線生源的不平衡,使用時堅持“集體議事、集體決策”的原則。
第十一條 2023年學校共有8個大類招生,按大類招生的學生入學後,學習統一的基礎課程後再根據分流方案進行專業分流。其中植物生產類新生,第一年由學校隨機分配到農學與生物科技學院、植物保護學院、園藝園林學院按大類統一學習,再分流到各專業及相應學院。
第十二條 學校在榮昌校區設置11個招生專業:信息管理與信息係統、市場營銷、國際經濟與貿易、物流管理、大數據管理與應用、動物科學、動物醫學(五年製)、動物藥學、中獸醫學、水產養殖學、水族科學與技術。
第十三條 西南大學西塔學院是經教育部批準,由西南大學與澳大利亞西澳大學、塔斯馬尼亞大學聯合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招生專業包括生物技術、經濟學、電子信息工程、食品質量與安全4個專業。
第十四條 西南大學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包括心理學、軟件工程、自動化、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植物科學與技術、動物科學等6個專業,由西南大學分別與澳大利亞國立大學、澳大利亞迪肯大學、澳大利亞西澳大學、新西蘭奧克蘭大學、美國密蘇裏州立大學以及澳大利亞詹姆斯庫克大學合作舉辦。
第十五條 西南大學(招生國標代碼:10635)錄取的考生在北碚校區就讀,西南大學(榮昌校區)(招生國標代碼:1063519635)錄取的考生在榮昌校區就讀。學生進校後的專業轉換按照《西南大學本科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入學考試
第十六條 學校各專業錄取的各類考生(保送生、體育單招、少數民族預科班轉入、港澳台僑除外),均須參加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
第十七條 2023年學校藝術類各專業不單獨組織校考。報考藝術類專業考生,須參加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統一組織的相關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學校錄取時以各生源省相關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成績為專業成績錄取依據。學校在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有藝術類招生計劃,具體分省招生專業安排見《西南大學2023年藝術類本科專業招生簡章》。
第十八條 報考體育教育專業的考生,須參加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統一組織的體育專業考試;報考運動訓練專業的考生,須參加國家體育總局組織的體育專項考試和文化考試。
第十九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要求,組織保送生招生、港澳台僑招生、少數民族預科班轉入考試。
第五章 錄取辦法
第二十條 學校錄取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麵衡量,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在實行平行誌願投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不超過招生計劃的105%。在實行順序誌願投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不超過招生計劃的120%。對有明確投檔比例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校執行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學校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製定的加分政策,按照加分以後形成的投檔成績進行錄取和安排專業。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隻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於學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二十三條 對實行順序誌願投檔的省份及類別,學校優先錄取第一誌願考生,若第一誌願考生生源不足,則依次錄取後續誌願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將根據錄取要求征集誌願;按照平行誌願投檔的省份及類別,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將征集誌願。若征集誌願後仍未完成招生計劃,則將未完成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
第二十四條 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按照分數優先原則(藝術類、體育類及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除外),依據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不設專業間分數級差。考生所有專業誌願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和專業誌願等情況調劑到其它未能錄取滿額的專業;若考生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五條 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按照誌願優先原則,先依據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第一專業誌願進檔考生,如錄取未滿額,則按相同規則依次錄取第二、第三及後續專業誌願進檔考生。
第二十六條 在進檔考生(不含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安排時,對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文史類考生參考文綜、語文、外語、數學成績,理工類考生參考理綜、數學、外語、語文成績,曆史類考生參考曆史、語文、外語、數學成績,物理類考生參考物理、數學、外語、語文成績,綜合改革類考生參考數學、語文、外語成績擇優錄取。
第二十七條 學校英語專業隻招收英語語種考生,對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統一組織英語口試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須參加口試且成績合格;中外合作辦學專業以英語為主要授課語言,建議非英語語種考生謹慎報考。
第二十八條 學校在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山東、海南、河北、遼寧、江蘇、福建、湖北、湖南、廣東、重慶等14個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錄取工作,按照生源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的選考科目和錄取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國家公費師範生、國家優師專項師範生及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計劃師範生的錄取辦法執行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且隻招收填有我校相應誌願的考生。
第三十條 體育教育專業的錄取原則為:在文化成績和專業成績均上線的進檔考生中,依據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如專業成績相同,則文化成績高者優先(文化成績也相同的情形,參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條執行)。
第三十一條 藝術類、體育單招、保送生、高校專項計劃招生錄取辦法,依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學校2023年有關招生簡章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國家專項計劃的錄取辦法,依據教育部及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少數民族預科班招生執行教育部、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學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麵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以及教育部、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新生入學
第三十五條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要求,學校將組織新生入學資格複查。對複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其情況予以處理。凡弄虛作假者,取消其入學資格。從2023年招生起,往年被專項計劃錄取後放棄入學資格或退學的考生,不再具有專項計劃報考資格。
第三十六條 國家公費師範生入學前須簽訂《師範生公費教育協議書》。國家優師專項師範生入學前須簽訂《國家優師專項師範生定向培養協議書》。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計劃師範生入學前須簽訂《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培養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協議書》。
第七章 收費和資助
第三十七條 學費標準:普通類專業3700-5500元/年,軟件工程專業一二學年4500元/年、三四學年10500元/年,運動訓練專業8000元/年,藝術類專業10000元/年,少數民族預科3700元/年;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專業在西南大學就讀期間28000-50000元/年,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專業在西南大學就讀期間50000元/年,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及機構專業在外方高校就讀期間,按相關合作高校學費標準向外方合作高校繳納學費;國家公費師範生、國家優師專項師範生在四年修讀年限內免繳學費、住宿費,並領取生活費補助。各項收費標準最終以重慶市物價局核定的標準為準。
第三十八條 學校構建了完整的國家獎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勤工助學、臨時困難補助、新生入學“綠色通道”等多元化、全方位、全過程的獎助體係,幫助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未盡事宜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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