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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2018年普通高中招生入學工作通知
2018-05-24
石家莊市教育局

各縣(市、區)教育局,直屬學校:

  為貫徹落實《河北省教育廳關於轉發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8年普通beplay體育手機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8〕8號)、《河北省教育廳關於2018年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8〕9號)和《河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幾項規定(修訂)的通知》(冀教基〔2016〕13號)等文件精神,切實加強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現結合我市實際,就普通高中招生入學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貫徹執行。同時,將本通知有關內容通過多種渠道進行廣泛宣傳,使每一所普通高中學校、每一位學生家長和每一位考生都能充分了解政策規定,遵守政策規定,使我市普通高中招生更加規範有序。

一、明確普通高中招生依據

  我市實行全省統一初中畢業與升學考試(以下簡稱中考),公辦普通高中學校招生應依據學生中考成績和初中綜合素質評價結果,擇優進行錄取,不得錄取無中考成績的學生。民辦普通高中學校與公辦普通高中學校享有同樣的招生權利,同時也要依據學生中考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進行錄取。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高中招生工作的需要,采取多種有效措施,足額保證所需經費,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進行。要嚴格執行我市中考收費政策,嚴禁以中考名義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規範中考加分項目,學校要及時將享受加分待遇的學生名單、所享受的優惠政策項目、分值向社會公示,並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

二、合理確定普通高中招生規模

  每一所普通高中學校都要按照教育資源配置情況,在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確定學校年度招生規模。普通高中學校確定學校辦學規模的基本依據是:符合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辦學規模;學校生均校舍建築麵積不低於8平方米/生(不含師生生活用房);在校學生與教職工比例不高於12.5:1;班額不超過56人。各普通高中學校要充分考慮課程改革和高考改革對學校教育資源配置的要求,合理確定招生規模,杜絕大班額,辦適度規模的學校。區域範圍內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規模的比例大體相當。

三、嚴格管理普通高中招生計劃

  普通高中招生實行計劃管理。普通高中學校提出年度招生計劃,由石家莊市教育局進行核準並下達招生計劃,同時將普通高中學校招生計劃報省教育廳備案。所有普通高中學校要按照市教育局下達的招生計劃招生,校際之間不得調劑使用招生計劃,學校不能隨意增加招生計劃,不得超計劃招生。凡學校擅自突破招生計劃錄取的學生,將無法進行學籍注冊。招生計劃實行中考前公告製度,公辦高中招生計劃在規定招生範圍內公告,民辦普通高中學校招生計劃將通過省教育廳門戶網站向全省公告。

  跨設區市招生的民辦普通高中學校,須分別列出麵向每個設區市的招生計劃,並將學校招生總計劃數和分市招生計劃數在學校舉辦地和生源地範圍內公告。跨設區市實際招生數量低於計劃數的,不足部分必須經石家莊市教育局審批後方可調劑為學校舉辦地招生計劃;在外設區市實際招生超過計劃數的,在不超過總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可調劑增加該市5%以內計劃數量。跨設區市招生的民辦普通高中學校需將招生辦法(招生簡章)、招生總規模和分設區市招生人數於5月31日前分地市整理後報市教育局基礎教育處,市教育局將統一向相關設區市教育局函告備案。

  普通高中學校進行中外合作辦學或舉辦國際課程班,均需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各普通高中學校一律不得擅自舉辦“國際班”和違規開設國際課程。

  繼續將公辦省級示範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標按不低於80%的比例分配到區域內每所初中學校並完善操作辦法。

四、進一步規範普通高中招生範圍

  公辦普通高中學校,縣(市)屬學校(含欒城區、槁城區、鹿泉區區屬學校)原則上在本縣域內招生,新華區、橋西區、裕華區、長安區、高新區五區區屬學校在主城區(新華區、橋西區、裕華區、長安區、高新區)範圍內招生,市直屬學校在主城區範圍內招生(駐縣市屬學校除外)。未經市教育局批準,公辦普通高中學校不得跨縣域招生;未經省教育廳批準,公辦普通高中學校不得跨市域招生。

五、嚴格遵循普通高中招生流程

  (一)招生宣傳。公辦普通高中原則上不進行招生宣傳。民辦普通高中招生宣傳資料文本需向學校主管教育局和生源地教育局備案。民辦普通高中學校不得故意混淆與公辦學校關係,模糊辦學主體,進行虛假宣傳誤導學生或家長。招生宣傳主要通過公共媒體進行,不得采用組織集中參觀、舉辦夏(冬)令營、舉辦競賽或講座等方式進行招生宣傳。招生宣傳應在每年普通高中招生計劃公告以後進行。

  (二)中考報名。學生通過學籍所在學校或戶籍所在地招生考試管理部門進行中考報名。學校和教師應尊重學生意願,嚴禁以收取押金、扣押檔案等方式限製學生報考,任何學校和教師不得強迫學生或指定其報考某類(個)學校,學校不得對學生中考報名加以限製,更不能剝奪學生參加中考的權利。

  (三)統一考試。凡在我市錄取進入普通高中學校學習的學生均須參加中考。所有初中往屆畢業生均以社會考生身份報名參加中考,不允許報考普通高中(含民辦)、“3+4”本科和農村小學全科教師培養院校。

  嚴禁提前進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行為,任何學校和部門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單獨組織招生考試或依據競賽成績單獨錄取自行組織招生考試,不得在規定的招生時間前以任何形式提前承諾錄取。

  公辦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改革試點學校自主招生人數不超過試點學校年度招生計劃總數的5%,自主招生應安排在中考成績公布以後進行,試點方案經市教育局批準後報省教育廳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四)填報誌願。考生應根據當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關標準,結合自己的興趣愛好、學習潛質、中考成績等因素,填報適合自己的升學誌願,一經確定,不得變更。教育行政部門、有關學校和教師等,應尊重考生填報誌願的權利,不能強迫學生填報指定誌願。

  (五)實施錄取。所有普通高中學校都要依據學生填報的中考誌願和中考成績、綜合素質評價結果進行錄取。公辦普通高中學校實行統一錄取,由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管理部門製定錄取標準和辦法,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錄取。普通高中自主招生的試點學校按照批準的試點方案進行錄取。民辦普通高中學校可以通過生源地招生考試管理部門進行統一或統籌錄取,也可依據學生誌願、中考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進行自主錄取,但自主錄取應安排在生源地中考成績公布以後進行,並履行錄取手續,對於自行錄取“生源地”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普通高中錄取最低控製分數線以下或沒有中考成績的考生,一律不能建立普通高中學籍。

  在跨市域自行錄取的民辦普通高中學校,應將錄取結果於8月10日前報市教育局基礎教育處進行彙總,由市教育局統一函告生源地設區市教育局進行確認。每所招生學校須通過其門戶網站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招生錄取名單,未公布招生錄取名單者,不予進行學籍注冊和辦理初中學籍檔案轉移。

  全市所有普通高中學校和各縣(市、區)教育局須於8月15日前完成招生錄取和錄取結果審核、公告工作。

  任何學校都不得以入學保證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學生收取與錄取有關的費用。

  (六)學生報到。參加中考並被誌願學校錄取的考生,應在收到錄取通知書後5日內(以錄取通知書日期為準)持錄取通知書到學校報到並辦理入學相關手續,在規定時間內未報到且未向錄取學校說明原因的視為放棄就讀機會,由學校彙總名單報市教育局並上報省教育廳,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學校不得錄取,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門不予辦理初中學籍檔案轉移。

  (七)注冊學籍。各普通高中學校招收的學生,均須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在beplay體育手機生學籍信息管理係統中實行電子注冊,方可取得學籍;不符合《河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規定和超出學校招生計劃錄取的學生,將無法進行學籍注冊。學生按規定報到後,由就讀學校按照學籍管理規定在學籍管理係統中發起高一新生注冊程序。全市所有普通高中應在9月1日前完成學籍注冊網上提交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招生管理和學籍管理部門應在9月30日前完成注冊審核及電子檔案轉移。對未按規定給予正常錄取學生辦理學籍注冊轉移或故意刁難限製學生正常注冊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相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從2018年秋季高一新生開始,我省將實施新的高考改革製度,並將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與高考掛鉤。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是基於每個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真實發生的成長經曆記錄,成長記錄的素材必須真實客觀且可核查,需要同學之間相互認定和班主任或有關教師審核確認,因此,必須做到“人籍一致”,任何普通高中學校不得超計劃招生,不得招收“無籍生”、借讀生等,不得以任何理由造成學生“人籍分離”。

六、嚴肅處理普通高中違規招生行為

  (一)違反規定跨範圍招生。違規跨縣域招生的學校,由市教育局直接或責成其主管教育局對招生學校及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並將處理結果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違規跨市域招生的學校,由市教育局上報省教育廳責成違規招生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對違規學校作出處理,並追究違規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的責任。

  (二)違反規定進行招生宣傳。發現提前散發招生宣傳品、招生宣傳電話錄音、集中地點集中人員招生宣傳錄像等情形,發現民辦學校故意混淆與公辦學校關係,模糊辦學主體,搞虛假宣傳誤導學生或家長,或普通高中學校以任何形式提前承諾錄取的情形,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通知涉事學校予以糾正,對於社會影響較大,情節嚴重的學校,市教育局直接或責成其主管教育局視情節對學校進行問責。

  (三)違反規定組織招生考試。凡以摸底、競賽、測試、冬(夏)令營等方式將初中學生集中起來進行筆試答題活動並與升學掛鉤的,均視為變相組織招生考試,一經查實,對活動組織者和違規學校進行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考試結果無效。縣(市、區)教育局及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績給地區、學校、教師和學生排名或公布名次。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將給予全市通報批評,並追究當地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四)公辦普通高中學校參與民辦普通高中學校招生或民辦普通高中學校以公辦普通高中學校名義招生的,要對涉事公辦普通高中學校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五)對於超計劃招生普通高中學校依規依紀給予違紀處理,同時按照超計劃招生數量核減次年普通高中招生計劃。

  (六)在上述違規行為處理過程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學校,由市教育局責成違規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予以糾正,並對招生學校及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學校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全市通報。情節嚴重的,按程序撤銷示範性高中資格,公辦普通高中全市通報批評,民辦普通高中記入民辦學校管理檔案予以警告,警告無效則記入民辦學校“黑名單”,並對民辦學校當年年檢認定不合格,限期整改直至停止招生。對違反本規定招收的學生,不予建立學籍,並由違規招生學校及時予以清退,由於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故意隱瞞真實信息所產生的不良後果,由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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