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統計管理規定》開始施行,標誌著教育統計管理工作進入法治新時代。《規定》體現出創新性、融通性、權威性、服務性和責任性五個特征:
第一,創新性。在內容上,體現了現行統計法律法規和教育法律法規的最新修改、當前黨和國家有關統計工作的重大政策以及教育改革工作的現實需求和發展趨勢,將已經具有一定實踐經驗的做法作為製度明確肯定下來,注重現實性和未來預見性相結合。如:《規定》強調“加強教育統計信息化建設”,鼓勵創新教育統計工作機製,“可委托專門機構承擔教育統計任務,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和資料開發,可以引入第三方機構對教育統計工作進行評估”。這些創新性使得《規定》具有鮮明的時代氣息,改革特征撲麵而來。
第二,融通性。本次立法考慮到了原有教育統計製度與現行《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教育法》的製度銜接,還結合了信息技術發展的新趨勢,妥善處理不同部門及機構之間的關係。《規定》的總則和分則實現了很好的融通,明確了教育統計管理體製,確定了教育行政部門與統計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上下級之間、教育行政部門與各級各類學校、教育統計機構與統計人員之間以及教育統計標準與統計標準間的關係。
第三,權威性。《規定》突出了教育統計工作的權威性,體現在教育統計經費列入預算經費保障(第5條);教育統計調查對象的配合義務(第7條);教育統計機構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不受侵犯性(第9條第2款);教育統計資料的權威性,“應當優先使用教育統計資料,並以教育統計機構提供的統計資料為準”(第28條)。
第四,服務性。教育統計要服務社會發展就需要公開。教育統計資料及時公開,目的在於“便於查詢利用”,而隻有公開才能涉及共享問題。因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有義務“公布統計資料;依法公開數據生產的過程和結果,提升數據共享和公開水平”(第30條)。為此,《規定》增加了信息共享和保密等規定,第29條第2款也明確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教育統計信息共享機製。
第五,責任性。與其他部門統計管理辦法相比,《規定》特增專章共七條突出規定了教育統計監管法律責任,規定教育統計的社會監督、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統計工作檢查、不同層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教育統計質量保障機製以及教育統計人員違法法律責任。其中,有特色的是分級教育統計質量保障機製,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建立教育統計數據質量監控和評估製度,建立健全責任體係,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重要教育統計數據進行監控和評估;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健全統計數據質量保障體係;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建立教育統計數據抽查製度。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來源:beplay2網頁登錄”的所有文字、圖片和音視頻稿件,版權均屬本網所有,任何媒體、網站或個人未經本網協議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複製發表。已經本站協議授權的媒體、網站,在下載使用時必須注明“稿件來源:beplay2網頁登錄”,違者本站將依法追究責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來源為其他媒體的文/圖等稿件均為轉載稿,本站轉載出於非商業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並不意味著讚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如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在兩周內速來電或來函聯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