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家庭教育發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高家庭成員素養,維護家庭和睦、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家庭教育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影響。
第三條 家庭教育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家庭實施、政府推進、學校指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倡導全社會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
第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責任主體,依法履行家庭教育義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發展規劃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城鄉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係,並將家庭教育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婦女聯合會(以下簡稱婦聯)負責指導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家庭教育工作,宣傳家庭教育知識,開展家庭教育培訓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幼兒園、beplay體育手機、中等職業學校的家庭教育指導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文化、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家庭教育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家庭實施
第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相互尊重、相互學習、相互關愛,傳承良好家風,共同培養健康的家庭文化,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觀念,學習家庭教育知識,參加家庭教育社會實踐活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營造和諧的家庭環境,以身作則,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養成優良的品德、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行為習慣。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信念、愛國主義、遵紀守法、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創新精神、生活技能、熱愛勞動、安全知識、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教育,促進未成年人全麵發展。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向幼兒園、學校了解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情況,配合幼兒園、學校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 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教育未成年子女,並與被委托人保持聯係,了解未成年子女的學習、生活情況;
(二)通過電話、網絡、書信等方式經常與未成年子女交流、溝通;
(三)定期與未成年子女團聚;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教育未成年子女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父母離異的,雙方應當相互配合,繼續履行對子女的家庭教育義務。
養父母應當履行對未成年養子女的家庭教育義務。
繼父母應當履行對與其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未成年繼子女的家庭教育義務。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學校、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民政部門、婦聯等單位或者組織求助,接到求助的單位或者組織應當按照職責及時給予幫助:
(一)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家庭教育義務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實施家庭暴力等不當家庭教育方式,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死亡、失蹤、重病、重度殘疾,或者因父母雙方或者其他監護人服刑、被采取強製性教育措施等原因不能履行家庭教育義務的。
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發現以上情形的,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組織反映。接到反映的單位或者組織應當及時給予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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