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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報這類培訓課程一次性繳費不能超5000元
2024-01-12
首都教育
作者:

  寒假將至,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近日發布提示,請廣大學員及家長在選擇參加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時,注重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確保預付資金的安全。

一、確保培訓預付費進入存管專用賬戶

  按照《北京市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課程預付費管理辦法(修訂)》,為保障您繳納的培訓預付費用安全,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收取的培訓預付費用,需全額存入該機構的預付費存管專用賬戶。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或時間跨度超過90日的培訓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

 二、規範簽訂培訓合同

  參照《北京市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試行)》,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與學員或家長簽訂書麵服務合同文本,對合同中雙方權利和違約責任、培訓內容、培訓期限、時間安排、收費金額及退費標準與辦法等條款做審查確認,請學員及家長妥善保管好合同文本,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三、監督並及時反映不合規情況

  請學員及家長對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落實預付費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如發現超額超期收取預付培訓費用、預付培訓費用未全額納入存管專用帳戶的培訓機構,請及時向市文化和旅遊局、屬地區文化和旅遊局進行反映,反映材料請明確所在區及合同內載明的培訓機構所屬企業規範名稱。


可識別此“二維碼”提交訴求及相關材料

北京市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課程預付費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對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含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管理,有效保障培訓課程預付費安全,切實維護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和學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全市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市場規範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北京市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措施〉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參考《北京市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試行)》,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參考《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專業分類要求》,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主要類型包括:音樂、舞蹈、美術、戲曲戲劇、曲藝五大類。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付費是指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預先收取學員培訓服務費用,並向學員提供相應培訓服務的一種消費模式。

  第四條 按照“加強規範、保障發展、行業引導、分類監管”以及“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工作原則,建立健全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預付費監管責任體係和工作機製,堅持規範和發展並重,落實政府部門監管責任,夯實企業主體責任。

  第五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是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業主管部門。本市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實行屬地管理,市級文化和旅遊部門會同本級其它相關部門,指導區級文化和旅遊部門開展對區域範圍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工作。

  各區應建立健全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屬地街道(鄉鎮)監管聯動的工作機製,加強對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內容、經營行為、安全管理等方麵的監管,通過“雙隨機”等聯合檢查方式開展日常檢查。

  第六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在其官網等信息平台和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及時公示機構名稱、培訓項目名稱與計劃、收費標準、退費辦法、隱私保護措施、糾紛及投訴處理電話等涉及培訓費管理和使用的有關信息。

  第七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提供培訓服務,應參照《北京市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與學員(包括未成年學員監護人或成年人學員,下同)簽訂書麵合同文本,並按照合同約定及相關規定辦理收費和退費事宜,保障學員合法權益。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清晰、全麵、明確地告知學員訂立合同的步驟、注意事項、收費項目、收費方式、退費辦法等事項,並保證學員能夠便利、完整、充分地閱覽和理解。對涉及學員義務或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權利的內容,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提示。

  第八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早於新課開始前30日收取培訓費用,不得指定或強製學員使用預付費方式。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將以下兩種收費方式明確告知學員,供學員自主選擇:一是“一次(一課)一結”的即期交易收費方式,鼓勵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采用即期交易方式;二是通過預先存入存管銀行培訓費的預付費方式。

  如果學員同意不采取即期交易方式,則應根據本條規定采取預付費方式。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通過預付費收取費用的,應在區級文化和旅遊部門的指導下,自主選擇1家北京轄區內商業銀行作為存管銀行,簽署預付費存管服務協議,開立唯一的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將預收資金全部直接進入存管專用賬戶,全額納入監管範圍。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或時間跨度超過90日的培訓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

  雙方簽訂合同後,學員應將約定時間跨度內的預付費全部進入該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存管專用賬戶,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使用其它主體或存管專用賬戶以外的其它賬戶預收培訓服務費,提供培訓服務主體與收費主體應一致。學員支付現金的,培訓機構應於1個工作日內將預收資金存入專用賬戶,同時將相關交易信息報送存管銀行,並按規定為學員開據正式發票。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向存管銀行提供培訓進度、分次付款時間、學員基本情況等信息。存管銀行按相應的培訓進度劃轉資金給培訓機構,存管資金撥付應與培訓進度同步、同比例,實行“一課一消”。具體撥付規則為: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完成本次培訓課程並經學員確認後,存管銀行應於3個工作日內執行資金撥付。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完成每次培訓課程且履行告知義務後,學員超過7日未確認的,存管銀行視為其確認同意,執行資金撥付。

  第九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在招收學員、收取費用、簽訂培訓合同時應明確告知退費規定。學員在交付預付費後7日內,尚未接受培訓服務的,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自學員要求退費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返還全部預付費。學員在交付預付費後7日內接受培訓機構提供的免費體驗或試用服務的,不影響學員行使無條件解約權。學員因支付預付費獲得的贈品或者贈送的服務,應當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價款。

  學員在課程開始後提出退費要求的,經雙方確認後,扣除已完成課時的相應費用外,其餘部分在15日內,原則上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合同條款另有約定且不違反上述退費原則的除外。在培訓機構和學員暫未達成一致意見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可處分剩餘費用,由存管銀行代為保管。

  第十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會同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主動對接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和存管銀行,加強對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預付費的風險監測、研判,維護公眾利益和社會穩定。如發現涉嫌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預付費違法的線索,按照行刑銜接的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同級公安機關。

  存管銀行應保障預付費安全,保障預付費專款專用,不得侵占、挪用,對納入存管賬戶的預付費實施常態化監測,對於出現資金異動的,及時向屬地文化和旅遊等部門報告。存管銀行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務而額外收取存管費用。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在校外培訓項目約定內容和服務標準之外收取或變相收取其它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員攤派費用或者非法集資,不得以文化藝術類培訓的名義變相開展學科類培訓。

  第十一條 存管銀行應加強網絡安全保障,切實做好培訓信息數據安全防護,確保培訓數據安全、預付費安全和個人信息安全。市、區兩級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應加強預付費監管信息化建設。

  第十二條 各區級文化和旅遊部門應及時核驗和更新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台賬,並於每季度首月上旬向市級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提供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工作台賬和預付費的監管情況。

  第十三條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建立健全投訴、糾紛處理機製,在其官網等信息平台和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布舉報投訴渠道。

  學員與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因文化藝術類培訓收、退費等問題發生消費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學員與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協商解決;

  (二)請求行業協會或依法成立的其它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屬地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其它未盡事宜,參照《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22日起實施。原《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關於印發<北京市營利性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課程預付費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文旅發〔2022〕10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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