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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APP入校,北京發布細則
2024-10-30
首都教育
作者:

  10月28日,《北京市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備案實施細則》發布,明確教育APP入校堅持“選必嚴審”原則,不得向學生和家長收取任何費用,不得與學分和成績掛鉤。

  以下為細則全文:

北京市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備案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教育部等八部門關於引導規範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有序健康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做好北京市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以下簡稱教育APP)備案管理工作,加強教育APP事前審查備案,事中事後監管,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教育APP是以教職工、學生、家長為主要用戶,以教育、學習為主要應用場景,服務於學校教學與管理、學生學習與生活以及家校互動等方麵的互聯網移動應用程序。

  第三條 教育APP的備案分為提供者備案和使用者備案。提供者備案按照“全國統一標準、各省分頭實施、單位屬地備案”的原則開展。使用者備案根據隸屬關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條 教育APP備案依托教育部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備案管理平台(app.eduyun.cn)為教育APP提供信息化支撐,實現備案全程網上辦理。備案結果網上公示,接受社會公眾查詢。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市教委負責統籌教育APP備案管理工作,研究製定教育APP應用規範,指導全市教育APP提供者開展提供者備案,指導各區教委、市屬高校和直屬單位開展教育APP使用者備案。各區教委負責組織指導本區各級各類學校、區級直屬單位做好教育APP使用者備案。

  第六條 注冊地為北京市的教育APP提供者(以下簡稱提供者)應按照本辦法的要求通過教育部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備案管理平台進行提供者備案,並配合做好備案審核工作。

  第七條 各區教委及其所屬單位、各級各類學校、市屬高校、直屬單位是教育APP的機構使用者(以下簡稱使用者),應選用已完成提供者備案的教育APP,並通過教育部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備案管理平台組織完成使用者備案。

  第三章 提供者備案

  第八條 提供者應在完成互聯網信息服務(ICP)備案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備案後,進行提供者備案。

  第九條 住所地或注冊地為北京市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平台方均向市教委進行提供者備案。各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機構開發的教育APP,由總公司統籌進行備案。

  第十條 提供者應登錄教育部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備案管理平台,準確填寫教育移動應用提供者備案信息,包括企業信息、業務係統信息和教育APP信息等,並進行在線提交。

  第十一條 市教委對其填報的備案信息進行核驗,信息有誤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教育部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備案管理平台反饋提供者。提供者應在收到反饋後的10個工作日內補充提交材料,逾期未反饋視同放棄備案。市教委對備案材料齊全、信息準確且符合要求的提供者,應在備案信息提交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驗,報教育部審核。教育部審核通過後,提供者可在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備案管理平台查詢備案編號。提供者應在教育APP中公示備案信息以便用戶查詢。

  第十二條 提供者已有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登陸教育部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備案管理平台更新備案信息,並重新進行備案核驗。

  第十三條 市教委完善與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機製,共同指導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台落實監督責任,規範教育APP管理。

  第四章 使用者備案

  第十四條 自主開發、自主選用和上級部門要求使用的教育APP均需進行使用者備案。

  第十五條 使用者應登陸教育部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備案管理平台,在已完成提供者備案的教育APP中進行勾選,完成使用者備案。

  第十六條 根據“逐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各區級學校、區級直屬單位的使用者備案信息由其區教委進行彙總審查。各區教委統籌和彙總本區的使用者備案信息由市教委確認。市屬高校、直屬單位的使用者備案信息由本單位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彙總審查,並由市教委進行確認。

  第十七條 使用者已有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及時登陸教育部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備案管理平台更新備案信息,並提請重新確認。

  第十八條 使用者自主開發,服務於本單位內部管理且不對外單位提供服務的教育移動應用,應在使用者備案時勾選“自研自用”的選項。

  第十九條 使用者應及時在本單位公告公示選用的教育APP。

  第五章 選用製度

  第二十條 堅持“選必嚴審”的原則,各區教委負責組織、指導所屬各級各類學校和單位做好教育APP選用管理工作,各市屬高校、直屬單位負責組織、指導所屬各級院、係和內設部門(機構)做好教育APP選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各區教委、市屬高校和直屬單位要指定一名班子領導和內設機構,牽頭負責本區、高校和單位教育APP選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教育APP選用審核報備機製,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區教委、市屬高校和直屬單位要堅持“非必要、不選用”原則,從嚴選用,控製數量。擬選用的教育APP必須經教育部教育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備案管理平台審核備案,凡未通過教育部備案的,一律不得選用。自主開發、自主選用和上級部門要求使用的教育APP均需進行使用者備案。

  第二十三條 教育APP在擬定選用之前必須進行區教委和其各校,市屬高校和其各院(係),直屬單位和其各內設部門(機構)兩級嚴審,並向市教委備案。教育APP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要求,符合“雙減”政策規定,體現素質教育導向。所提供的內容不得有消極信息、不良信息,不得出現遊戲鏈接和廣告等。

  第二十四條 選用的教育APP不得向學生及家長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借家委會名義組織家長購買;不得要求家長直接與相關企業對接,變相強製購買;不得統一組織免費試用等誘導家長和學生購買;不得發布與教育教學無關的信息;不得與學分、成績和評優評先掛鉤。

  第二十五條 對要求統一使用和大範圍采集個人信息的教育APP,除關係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學校、師生和教職工人身安全的以外,應在履行審查程序的基礎上,充分征求用戶意見。采集人臉等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的教育APP,應在上述要求基礎上組織科學性、倫理性、安全性論證。各區教委、市屬高校和直屬單位在選用教育APP應嚴格按照“三重一大”議事規則,審議決策。

  第六章 評議推薦製度

  第二十六條 堅持“首善標準、公開透明、公正普惠、自願選用、減負提質”的原則,嚴格規範教育APP評議推薦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區教委、市屬高校和直屬單位定期向市教委反饋、推薦優秀教育APP,推動提供者與使用者建立良性夥伴關係,每年組織教育APP使用情況評價調查,促進產品完善迭代,不斷提高質量。市教委組織成立評議委員會對推薦教育APP開展評議推薦。

  第二十八條 列入推薦對象的教育APP,在市教委官網專欄中公布,由各區教委、市屬高校、直屬單位自願選用。

  第七章 退出機製

  第二十九條 教育APP存在違法違規或違反《意見》要求且整改不及時的,將列入教育APP提供者黑名單,報教育部撤銷涉事教育APP備案,向全市教育係統通報。涉事單位六個月內不得再提交備案申請。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教委對全市教育APP備案情況進行檢查,定期通報教育APP備案工作進展。同時,將教育APP備案情況納入網絡安全責任製等相關考核評價,對備案工作落實不到位的相關單位予以約談。

  第三十一條 市教委在官方網站建立公示專欄,每半年動態公布教育APP黑白名單。及時公示核驗通過的教育APP及其提供者,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列入黑名單的,聯合相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三十二條 各區教委、市屬高校、直屬單位要建立健全日常監管製度和機製,明確責任部門,落實責任人,定期開展檢查和日常監測,發現應備案未備案、超標超範圍使用、違規收費、虛假違法廣告、信息泄露等違法違規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向社會公布熱線電話,及時受理有關師生、家長對教育APP問題線索的反饋,妥善處置相關問題。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市教委。

  第三十四條 各區教委、市屬高校和市級直屬單位可根據本辦法製定本區、本校和本單位教育APP備案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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