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教育局(社發局),各直屬學校(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精神,落實《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教基二〔2016〕4號)和《浙江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推進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浙教基[2017]122號)要求,現就進一步推進杭州市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製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改革目標
完善初中學業水平考試製度,加強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綜合考察學生全麵發展情況,既關注學業水平,又關注品德發展和身心健康,切實改變單純以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來錄取學生的傾向,到2021年初步形成基於初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結合綜合素質評價的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錄取模式和規範有序、監督有力的管理機製,促進學生全麵而有個性發展,促進義務教育高水平均衡和高中學校特色多樣發展。
二、主要任務
(一)完善初中學業水平考試
進一步完善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將初中畢業、升學考試合並為一次考試。初中學業水平考試主要衡量學生達到國家規定學習要求的程度,考試成績是學生畢業和升學的基本依據。初中畢業班學生均需參加學業水平考試。
1.考試科目。《義務教育課程設置實驗方案》所設定的全部科目納入初中學業水平考試的範圍。其中語文、數學、英語、科學、社會(包括道德與法治、曆史與社會,簡稱為“社會”)和體育與健康等六科作為統一考試科目;音樂、美術、綜合實踐活動等學科由市教育局製定考試標準和要求,學校組織實施,成績計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2.考試命題。語文、數學、英語、科學、社會學科的命題以《杭州市初中畢業升學文化考試命題實施細則》為依據。以學生發展核心素養為重點,加強試題與社會實際與學生生活的聯係,加強對學生在真實情景中的問題解決能力、學科思維能力及實踐能力的考查,改進開放性試題命題和評分方式。學業水平考試語文、數學、英語、科學采用閉卷方式,社會學科可采用閉卷或開卷方式。各學科試卷難度係數控製在0.70至0.75之間。體育與健康考試項目及標準另行製訂。
學業水平考試各學科分值語文、數學、英語(含聽力)均為120分,科學為160分,社會為50分,體育與健康為30分,總分為600分。探索開展英語聽說能力人機對話和科學實驗測試,測試成績可以采用分數形式計入學科總分(英語聽說能力人機對話采用分數形式計入英語總分,則替代聽力),或以等第形式呈現,並作為高中招生錄取時同分考生決定投檔先後位次的條件。
3.考試組織。語文、數學、英語、科學、社會學科的考試由市教育局組織,市教育考試院及各區、縣(市)教育局(社發局)及考試機構具體實施。體育考試,上城區、下城區、江幹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風景名勝區、大江東產業集聚區(以下簡稱六城區)由杭州市教育考試院組織實施;蕭山區、餘杭區、富陽區、臨安區(以下簡稱四區)和三縣(市)由各區、縣(市)教育局組織實施。
(二)完善初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
綜合素質評價是對學生全麵發展狀況的觀察、記錄和分析,是培育學生良好品行、發展個性特長的重要手段,是學生畢業和升學的基本依據。
1.評價要求。綜合素質評價由各初中學校組織實施,各校應根據《杭州市教育局關於做好初中階段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的通知》(另發)要求,製定具體實施方案。綜合素質評價工作應嚴格程序,強化監督,確保民主、公開、透明,保證評價內容客觀、真實、可用。各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和教研部門應加強對學校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2.結果應用。進一步加強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在初中畢業和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中的應用,將評價結果作為初中學生畢業的基本條件,在高中學校自主招生中將綜合素質評價作為前置條件。
(三)改進招生計劃分配方式
1.合理編製招生計劃。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普職教育協調發展的要求,各地要科學編製並實施普通高中與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計劃。其中市教育局統一編製六城區招生計劃,四區三縣(市)教育局分別編製本區域招生計劃。
2.完善招生名額分配。進一步完善優質示範普通高中招生名額合理分配到區域內初中的辦法,從2021年(2018級初一學生)開始,省一級重點普通高中名額分配招生比例為不低於學校招生計劃數的60%,省一級重點普通高中新設校區及分校、省一級普通高中特色示範學校等普通高中名額分配招生比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定,招生名額以初中畢業生人數為依據基本均衡分配,根據當年名額分配生總計劃數和各初中學校應屆畢業生數,確定各初中學校名額分配生可推薦名額。名額分配將逐步向不選擇生源的初中學校傾斜,2022年(2019級初一學生)起,民辦初中當年自主招生學生數按不高於50%的比例計入應屆畢業生數。
3.單列自主招生計劃。根據辦學定位和辦學特色,符合條件的高中學校可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自主招生,自主招生主要包括招收在藝術、體育、科技方麵具有特殊才能學生的特長招生、招收符合學校辦學特色的特色招生和中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學校自主招生計劃應報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後方可實施。普通高中學校自主招生數量原則上不超過學校招生總數的20%,其中特長招生原則上不超過學校招生總數的5%。辦學特色鮮明的學校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酌情增加特色招生計劃。
(四)探索多元錄取機製
積極探索基於初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結合綜合素質評價的高中招生錄取模式,逐步擴大普通高中學校招生自主權,依據學校辦學定位和特色製定學校招生標準,建立名額分配招生、自主招生和統一招生為主的多元錄取機製。
1.名額分配招生。六城區初中學校根據分配名額及名額分配生推薦實施方案,在學業水平考試前確定名額分配生推薦名單。學業水平考試後,市教育局根據相應錄取批次普通高中招生計劃劃定該批次基礎控製分數線,招生學校對達到基礎控製分數線以上的名額分配生中,按不低於95%的要求,由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四區三縣(市)普通高中名額分配招生可結合當地實際,根據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及學生誌願擇優錄取。名額分配錄取向農村初中學校傾斜。
2.自主招生。自主招生包括普通高中特長招生、特色招生及中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三種方式。
普通高中特長招生和特色招生應將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結果作為前置條件。特長招生應根據學校麵試或術科測試成績、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按一定權重進行考核錄取,其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所占權重不低於30%。特色招生可按特長招生方式由學校錄取,也可由學校先組織相應術科測試,測試成績合格作為招生錄取前置條件,參加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後納入統一招生擇優錄取。
中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可將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結果作為前置要求,根據職業院校考核評價成績、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按一定權重進行考核錄取,其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所占權重不低於30%。
實施自主招生的高中學校應分別製定相關自主招生實施方案,詳細列明自主招生的類別、數量、條件、程序及錄取標準等內容,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提前向社會公布並實施。
3.中外合作項目招生。經省教育廳批準的高中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招生,原則上按特長招生方式由學校自主招生錄取。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經申請可在全市範圍招生。
4.統一招生。積極探索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與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相結合的統一招生辦法,鼓勵有條件的區、縣(市)開展兩者有效結合的改革試點。中職學校招生分別納入六城區和四區三縣(市)同一招生平台有序進行。鼓勵實施中職學校與高等院校一體化培養的專業,建立基於初中學業水平考試、綜合素質評價和職業院校考核評價相結合的招生錄取機製。中職學校要積極麵向初中畢業生以及來杭務工人員子女等群體招生,盡力滿足學生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願望。中職學校跨區、縣(市)招生由市教育局統籌安排。
(五)加強招生管理
1.嚴格按計劃招生。公辦普通高中學校應在本地範圍內招生,未經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準不得跨區域招生。民辦普通高中學校招生按省教育廳相關規定執行。普通高中學校要嚴格執行取消“三限生”、“借讀生”規定,嚴禁掛靠學籍,做到“人籍一致”。
2.嚴格招生秩序。招生錄取工作一律在學業水平考試後進行,嚴禁擅自提前招生,確保正常招生秩序。特長招生、特色招生、中外合作項目招生的術科測試,中高職一體化培養的院校考核評價可在每年5月中旬之後進行。未經市教育局批準,省外中職學校不得在我市舉辦分校或教學點並招生。省內中職學校涉及跨設區市招生的按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
3.嚴格控製加分項目和加分分值。落實“減項、降分”要求,從2021年開始,取消體育、藝術、科技等獎勵類學生加分項目。相關特長和表現等計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檔案,健全考生加分資格審核公示製度。
三、保障與監管
(一)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
各區、縣(市)要建立健全考試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對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及招生錄取工作的領導。各級教研機構要加強對初中學業水平考試、綜合素質評價的研究和指導。各級考試機構要加強考務組織、招生錄取等方麵基本能力建設。各地要加強各類高中學校招生的統籌管理,確保考試招生所需的設備和經費。
(二)深化教學改革
嚴格落實義務教育課程方案,合理安排教學進度,開齊開足規定的各門課程,嚴禁壓縮綜合實踐活動、音樂、美術、體育與健康等課程的課時。加強初中學校校長和教師培訓,轉變人才培養觀念,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和教學方法,推進素質教育。
(三)完善“陽光招生”運行機製
積極推進考試招生“陽光工程”,確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推進信息公開製度,依法進一步擴大信息公開的內容和範圍,接受考生、學校和社會的監督。
(四)加強監督檢查
各地各校要嚴格執行招生工作的各項政策規定,嚴禁以不正當手段爭搶生源、違規招生等行為。要加強對招生中違規違紀行為的檢查和處罰,重大違規違紀事件,應將查處情況及時向社會通報。區域內發生較大規模違規違紀事件,取消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當年教育發展業績考核優秀等級評定資格。
(五)做好宣傳引導
各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認真做好考試招生政策措施的宣傳解讀工作,及時回應學生、家長和社會關切,確保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製度改革平穩順利實施。
本實施意見中已有時間規定的,按規定時間實施;無時間規定的,從2018年秋季入學的初中一年級學生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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