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福建農林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以及教育部、省招委會、省教育廳的相關招生工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福建農林大學創辦於1936年,經過80多年的發展已成為一所以農林學科為優勢和特色,理、工、經、管、文、法、藝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大學。學校是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與福建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福建省“雙一流”建設高校。
1.高等學校全稱及頒發學曆證書學校名稱:福建農林大學
2.學校代碼:10389
3.辦學性質:省屬公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
4.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5.學校地址:設有福州市金山校區位於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上下店路15號(校本部)、福州市旗山校區位於福建省福州市閩侯縣溪源宮路63號、泉州市安溪校區位於福建省泉州市安溪縣東二環路、南平市南平校區位於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西芹鎮興華二路296號。新生入學報到地點以我校錄取通知書為準。
6. 招生部門及聯係電話:福建農林大學招生辦公室0591-83789216,招生工作申訴舉報電話:0591-83789210。
7.網址:https://www.fafu.edu.cn/(學校)
https://zsb.fafu.edu.cn(招生辦)
第二章 招生計劃及要求
第三條 2023年學校招生專業及計劃以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四條 考生須符合國家及省的有關高考報考條件;各專業男女比例不限;我校入學後主修外語語種為英語。福建省考生報考英語專業應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英語口試;福建省考生報考中外合作辦學各專業,高考外語成績按福建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各招生專業體檢受限標準參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患有下列疾病者,學校可以不予錄取:
1.嚴重心髒病(先天性心髒病經手術治愈,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返流血量少,經二級以上醫院專科檢查確定無需手術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壓病。
2.重症支氣管擴張、哮喘,惡性腫瘤、慢性腎炎、尿毒症。
3.嚴重的血液、內分泌及代謝係統疾病、風濕性疾病。
4.重症或難治性癲癇或其他神經係統疾病;嚴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
5.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攜帶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外可以不予錄取。
(1)原發型肺結核、浸潤性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後遺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結核治愈後一年以上未複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3)淋巴腺結核已臨床治愈無症狀者。
7.輕度色覺異常(俗稱色弱)不能錄取的專業:海洋科學、化學工程與工藝、製藥工程、生物科學類、生物信息學、生物工程、生物育種科學、生物製藥、動物醫學、動物科學、生態學、生態學(中外合作辦學)、食品科學與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閩台合作項目)、輕化工程、農學、園藝、園藝(中外合作辦學)、植物保護、茶學、林學類、智慧林業、園林、蜂學、農業資源與環境、農業資源與環境(中外合作辦學)、水產養殖學、環境工程。
8.色覺異常II度(俗稱色盲)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外,還包括動畫專業。
9.不能準確識別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按鍵、信號燈、幾何圖形者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色覺異常II度兩類列出專業外,還包括工程管理、工商管理類、財務管理、會計學、會計學(閩台合作項目)、管理科學、商務經濟學、人力資源管理、公共管理類、土地資源管理、農林經濟管理、農村區域發展、農林經濟管理(中外合作辦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網絡工程。
第三章 錄取規則
第六條 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為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00%-120%(部分省份和批次對投檔比例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比例投檔)。
第七條 認可符合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委員會認定的政策加分。對於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承認加分投檔成績,並按投檔成績分配專業。
第八條 在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投檔範圍內,凡投檔我校的非美術類考生,我校按照“分數優先”且“所有專業調劑考生的優先級均低於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專業誌願的考生)”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到低遵循考生專業誌願進行專業調配,專業誌願間不設專業級差;若服從專業調劑,且符合專業調劑規定,由學校擇優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直至錄取額滿;所有專業誌願都無法滿足又不服從專業調劑或不符合專業調劑規定的考生,作退檔處理;高考綜合改革省份以院校專業組為填報單位的誌願,隻能在同一院校專業組內調劑。內蒙古文理科考生錄取時實行“招生計劃1:1範圍內按專業誌願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學校依據各省2023年公布的美術類專業省級統考(聯考)涵蓋專業範圍,認可招生省份相應專業類別省級統考(聯考)成績。凡投檔我校的美術類專業考生,專業統考(聯考)和文化考試成績應符合所在省份美術類本科專業有關招生錄取規定,我校按照“分數優先”且“所有專業調劑考生的優先級均低於其他考生(其他考生指有專業誌願的考生)”的錄取原則,根據相關省份相應批次的投檔規則所規定的排序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遵循考生專業誌願進行錄取。
第九條 相同專業誌願出現同分考生時的錄取原則:投檔分有體現小數點位次的,按投檔分從高到低錄取;投檔分沒有體現位次的,按相關省份規定的平行誌願同分排序規則確定錄取順序;如仍同分的,再參考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條 錄取到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的考生,應有填報該專業誌願,或有填報中外合作辦學任一專業並服從專業調劑。閩台合作專業錄取時也按此規則執行。
第四章 學籍管理及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讀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並在學生離校前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二條 新生入學體檢複查後遺留問題的處理,學校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學生入學取得學籍,可根據學校轉專業政策提出轉專業申請,學校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第十四條 學校部分專業2023年按大類招生,每個專業大類包含若幹個不同專業。大類招生實行分段式培養,即第一階段為專業基礎教育,按大類設置課程,第二階段為專業培養,根據學生學習情況等在大類範圍內選擇專業。
第十五條 福建省鄉鎮農技推廣緊缺專業定向委培生麵向戶籍在定向縣(市、區)、且在該縣(市、區)報名並參加高考的考生招生。考生錄取後,需在入學注冊前與戶籍所在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公務員局簽訂委托培養協議,並持定向培養協議入學,未簽訂協議者,取消錄取資格;定向委培生在校期間,不得轉學、轉專業;畢業後定向回戶籍縣的鄉鎮農技推廣機構就業,在聘用單位連續工作時間不少於5年(詳見閩教學〔2013〕17號文件要求)。
第十六條 學費標準參見閩價費〔2013〕176號、252號,閩價費〔2015〕201、286號,閩價費〔2017〕243號等相關文件,如學費標準遇上級政策調整,按新標準執行;退費辦法按閩農林大財字〔2008〕9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學校堅持以生為本,立足學生需求,設置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嚴家顯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社會獎助學金、困難補助、學費減免、新生入學綠色通道、應征入伍學費補償貸款代償、勤工助學等涵蓋“獎、助、貸、勤、緩、免、補”的資助體係,多層次、多方位滿足貧困生的求學夢想,保障每一個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
第十八條 學生住宿條件:學生公寓3-7人間,宿舍配置空調、電風扇等。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學校未委托、授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有關工作,不舉辦任何形式的營利性培訓活動。對以學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學校將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條 本章程在實施過程中,因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調整而需要變更的,按新規定執行,學校也將在招生辦網站公布變更內容。其他情況由學校研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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