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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大學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公布
2024-05-28 11:27:00
蘭州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選拔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培養具有世界眼光、家國情懷的優秀創新人才,規範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依照教育部相關規定及《蘭州大學章程》,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 學校簡介

  學校全稱:蘭州大學。

  建校時間:1909年。

  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辦學地點:甘肅省蘭州市(城關校區和榆中校區)。

  注冊地址:蘭州市城關區天水南路222號。

  學校類型:國家公辦,全國重點綜合性、研究型大學, “雙一流”建設高校。

  第三條 招生類型及層次

  全日製本科。

  第四條 學曆證書

  對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條 工作原則

  全麵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招生委員會職責

  蘭州大學招生委員會指導和監督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條 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蘭州大學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本科生招生議事決策機構,全麵領導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對本科招生章程、分省招生計劃、錄取規則、新生入學資格複查等方麵的重要事項進行集體決策,研究部署教育部及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安排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 招生辦公室職責

  蘭州大學招生辦公室在蘭州大學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的開展。

  第九條 監督機製

  蘭州大學本科生招生工作接受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構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與錄取

  第十條 招生來源計劃

  蘭州大學根據教育部、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和要求,結合學校辦學條件、專業設置、近年來在校生表現和畢業生就業質量等情況,統籌考慮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生源數量、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參考往年來源計劃編製及執行情況,綜合分析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招生來源計劃報教育部彙總後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預留計劃

  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及同分數考生的錄取。預留計劃使用時,堅持質量優先、公開透明,主要投放到國家政策要求及優質生源集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預留計劃按照錄取進度和實際投檔情況安排,用完即止。

  第十二條 專業類招生

  學校大部分專業實行學院和專業類相結合的模式進行招生。學生入學並學習一段時間後,根據其本人誌願及學校有關規定,在所屬專業類範圍內分流至具體專業(或方向)。部分專業類中所含的人才培養基地班進行同步選拔。因國家或學校結合社會需求、專業建設等情況對相關專業實行動態調整,各專業大類包含的專業範圍以學院開展專業分流時公布的為準。

  第十三條 外語要求

  我校專業原則上不限製外語語種,但在實際教學中,英語、物理學類、材料類、化學類、生物科學類、生物信息學、生態學、計算機類、電子信息類、醫學類、工商管理類、經濟學類、應用物理學(原子核物理方向)、應用化學(放射化學方向)、核工程與核技術、輻射防護與核安全、核化工與核燃料工程等部分課程學習使用英文原版教材,采用英語授課。非英語語種學生慎重報考上述專業。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數據科學方向,中外合作辦學)、視覺傳達設計(中外合作辦學)、環境設計(中外合作辦學)等專業在培養過程中及本科畢業生學位授予標準中,對英語能力水平有相關要求,英語基礎薄弱的考生慎重填報。

  第十四條 男女比例要求

  各專業的錄取均不限定男女生比例。

  第十五條 身體條件要求

  體檢標準執行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考生應根據本人身體狀況,參照相關規定,從錄取、學習、從業和未來發展的角度考量,謹慎填報專業誌願。其中,與色彩辨識密切相關,輕度色覺異常(俗稱色弱)不予錄取的專業,包含但不限於化學類、化工與製藥類、醫學類、藥學類、生物科學類、動物科學、地質學類、草業科學、生態學、環境工程、核化工與核燃料、材料化學等專業。與色彩辨識密切相關,色覺異常II度(俗稱色盲)不予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外,還包含但不限於設計學類、應用物理學、地理科學、應用氣象學、博物館學、材料物理等專業。不能準確識別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按鍵、信號燈、幾何圖形者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色覺異常Ⅱ度兩類列出專業外,還包括經濟學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工商管理類、公共管理類、農業經濟管理類等專業。不能準確在顯示器上識別紅、黃、綠、藍、紫各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數碼、字母者不能錄取到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等專業。考生在填報專業大類時須注意大類所包含專業是否體檢受限。

  因口腔醫療器械製造標準的客觀限製,從口腔醫學專業學生學習、從業的角度考量,左利手考生應慎重報考。

  第十六條 錄取原則

  (一)整體原則

  以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成績為主要依據,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麵衡量和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二)投檔比例

  按照順序誌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製在120%以內;按照平行誌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製在105%以內。

  (三)相關科目要求

  高考綜合改革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考生,其選考科目必須符合我校專業選考科目要求。

  (四)加分政策認可原則

  蘭州大學認可教育部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對同一名考生的所有加分項目,隻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超過20分。加分在投檔、分專業時均適用。

  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於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招生類型,以及教育部及地方教育主管部門明確規定的其他不適用加分的情況。

  (五)計劃調配原則

  實行順序誌願的批次,在第一誌願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可按非第一誌願考試(包括征集誌願)人數不超過招生計劃剩餘數的100%進行投檔;實行平行誌願的批次,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可接受相關省(直轄市、自治區)同批次錄取控製分數線上征集誌願。若生源仍不足,學校可將剩餘的招生計劃調配至生源充足的省(直轄市、自治區)進行錄取。

  (六)專業安排原則

  不設專業誌願級差,以投檔成績為依據,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結合考生專業誌願填報情況依次安排專業。當進檔考生填報的專業誌願均未滿足時,對符合專業要求並服從專業調劑者,可錄取到未滿額的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者,將予以退檔。

  對於內蒙古自治區考生實行“分數清”錄取規則,即按投檔成績由高分到低分,結合考生專業誌願,擇優安排專業錄取。對於高考改革試點省份,按照相應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的投檔規則錄取;考生的投檔成績相同時,優先錄取位次排序靠前的考生;排位相同或不區分排位時,同等條件下參考相關科目成績,相關科目成績比較順序為語文、數學、外語。對於其他省份,同等條件下參考相關科目成績,相關科目成績比較順序為語文、數學、外語。

  護理學專業隻錄取填報該專業誌願的考生,不進行調劑,入校後不允許調整專業。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數據科學方向,中外合作辦學)隻錄取填報該專業誌願的考生,入校後不允許調整專業。視覺傳達設計(中外合作辦學)和環境設計(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隻錄取填報相關專業誌願的學生(含服從兩個專業間調劑的學生),入校後不允許轉入非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和非藝術類專業。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隻錄取填報該專業誌願的考生,不進行調劑,入校後不允許調整專業。入校後的專業調整政策同時執行教育部和學校相關管理規定。

  (七)綜合素質評價

  填報蘭州大學的進檔考生,在執行專業安排原則的基礎上,綜合素質評價在同排位考生錄取時作為參考。不予錄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或有嚴重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考生。

  (八)特殊類型及各類專項計劃招生

  有關強基計劃、藝術類專業、保送生、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民族班、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和港澳台僑招生等類型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和蘭州大學的有關規定及相關招生簡章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收費標準

  學費收費標準(人民幣):哲學、曆史學類專業為5000元/學年;經濟學、法學、教育學、管理學、文學類專業為5500元/學年,文學類中中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為5000元/學年;理學、工學、農學類專業為5800元/學年;醫學類專業為6200元/學年;藝術類專業為9000元/學年;中外合作辦學項目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數據科學方向)為65000元/學年;視覺傳達設計專業(中外合作辦學)、環境設計專業(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為65000元/學年。

  住宿費收費標準(人民幣):1200元/學年。

  第十八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憑入學通知書等材料向地縣教育局資助中心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也可獲得學校開設的“綠色通道”資助報到注冊,入學後可向學校提出經濟困難申請,通過國家助學貸款獲得相應的資助。在校學習期間成績優異者,可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蘭州大學優秀學生獎學金、科研創新獎學金、優秀文體獎學金以及社會類捐贈獎助學金等。

  第十九條 新生入學資格複查

  新生入校後,學校統一進行新生入學資格複查工作。凡複查不合格的新生,將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和《蘭州大學普通本科新生入學資格複查工作實施細則》(校招〔2020〕1號)等相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者,將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二十條

  蘭州大學以往發布的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如與本章程不符,以本章程為準;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後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蘭州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聯係方式

  (一)蘭州大學招生辦公室

  電話:(0931)8912116、5196678

  網址:https://zsb.lzu.edu.cn

  E-mail:zsb@lzu.edu.cn

  (二)紀檢監察機構

  電話:(0931)8914015

  網址:https://jiwei.lzu.edu.cn

  (三)蘭州大學微信公眾號:ilzu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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