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對象和報考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考生可以報考: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身體健康;熱愛體育事業,有一定的體育運動基礎。男生身高不得低於1.70米,女生身高不得低於1.60米, 任何一眼裸眼視力不得低於4.7,年齡不超過22周歲(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未婚。
教練員、體育教師、優秀運動員(指市級以上優秀運動隊的隊員)可放寬到28周歲(一九七九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婚否不限。
根據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和體育類專業招生
特點,現製定北京市高等學校體育專業招生規定。
一、招生對象和報考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考生可以報考: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身體健康;熱愛體育事業,有一定的體育運動基礎。男生身高不得低於1.70米,女生身高不得低於1.60米, 任何一眼裸眼視力不得低於4.7,年齡不超過22周歲(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未婚。
教練員、體育教師、優秀運動員(指市級以上優秀運動隊的隊員)可放寬到28周歲(一九七九年九月一日以後出生),婚否不限。
二、報名及填報誌願
報考體育教育、社會體育專業的考生須參加全國統一高考,按規定時間和辦法報名及填報誌願。考生在參加高考報名資格確認後,向報名單位申請報考體育教育、社會體育專業。各區縣高校招生辦公室負責打印《體育專業招生考試準考證》並發給考生,考生持準考證按規定時間,到規定地點參加體育考試。各區縣高校招生辦公室於3月30日前將體育專業考生數據傳報市高校招生辦公室。
三、考試
㈠文化考試
報考體育教育、社會體育、運動人體科學、公共事業管理(體育管理方向)、新聞學(體育新聞方向)等專業的考生須參加全國理工類或文史類統一考試。
㈡體育專業考試
凡報考體育教育、社會體育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體育專業考試(以下簡稱“專業考試”),專業考試的具體工作要求按《北京市普通高等學校體育專業考試工作細則》執行。
1.考試項目:包括身體素質及專項技術兩大項。
身體素質考試項目為:
(1)100米跑;
(2)繞杆跑;
(3)立定跳遠;
(4)原地雙手後拋鉛球(男5Kg,女4Kg )
專項技術考試項目為:
田徑、籃球、排球、足球(男)、體操、藝術體操(女)、武術、遊泳、乒乓球。考生可按本人專長從中任選一項進行考試。
選田徑專項的隻考下列單項中之一項:200米跑、400米跑、1500米跑、110米欄(男:欄高1.00米、欄距8.90米)、100米欄(女:欄高0.84米、欄距8.50米)、跳高、跳遠、三級跳遠(男)、鉛球(男:7.26Kg、女:4Kg)、鐵餅(男:2Kg、女:1Kg)、標槍(男:800g、女:600g)、撐杆跳高(男)。
2.計分辦法
專業考試成績的評定,按照體育總局有關規定執行。身體素質成績占60%,專項技術成績占40%。
3.考試地點與時間
專業考試地點:首都體育學院
專業考試時間:4月14、15日兩天進行,考生按體育準考證的考試時間參加考試。
㈢麵試
凡報考體育專業考生均應麵試。 麵試內容:身高、視力、儀表(五官、體形)、協調性、柔韌性;麵試時間:4月14、15日體育專業考試當天。
報考運動人體科學、公共事業管理(體育管理方向)、新聞學(體育新聞方向)專業的考生免試體育專業考試,但必須有一定的體育運動基礎。
四、錄取
高等學校體育專業參加提前錄取。
錄取新生要堅持德、智、體、美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既要注重政治思想表現和文化課成績,又要反映體育專業的特點。
體育教育、社會體育專業錄取新生的文化課控製分數線按略多於計劃招生數1:1.3的原則,由市高校招生委員會按文、理科分別劃定。運動人體科學、公共事業管理(體育管理方向)、新聞學(體育新聞方向)專業的錄取最低控製分數線與理工類或文史類相同。
招生學校在控製分數線以上確定調閱考生檔案比例,根據考生的文化考試成績和體育專業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遺留問題由學校負責處理。
對於其他各種照顧對象的錄取按《北京市200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規定》執行。
五、關於單獨招生
根據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國家體育總局科教司《2007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管理辦法》(教學司[2006]37號)的通知精神,運動訓練專業、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實行單獨招生。
凡報考單獨招生專業的考生必須具備二級運動員(含)或二級武士(含)以上技術等級資格。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或同等學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者,可以報考北京體育大學、北京師範大學、中央民族大學、首都體育學院的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考生按各招生院校規定要求辦理報名手續,報名開始時間由招生院校自定。文化課考試由國家體育總局組織,文化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政治、英語。考試時間為5月12、13日。體育考試由招生學校自行組織,考試時間詳見準考證,錄取及有關事宜按國家體育總局體科司《2007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體科字[2007]4號)規定執行。
來源:北京教育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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