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和市招生考試委員會領導下由北京教育考試院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高招辦”)組織實施。為做好我市 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6〕3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情況,作如下規定。
一、報名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具有北京市正式戶口,或符合《2016年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京參加高等職業學校招生考試實施辦法》(京招考委〔2015〕21號)規定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或在北京定居並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僑民(須持公安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二)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曆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學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製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相關政策說明
因升學原因將戶口遷入我市集體戶口的學生,除下列情況可在限定範圍內報名外,其他情況不得報名:體育類中專校集體戶口的應屆畢業生,隻能參加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考試;藝術類中專校集體戶口的應屆畢業生,隻能參加藝術類專業招生考試。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隻能參加高等職業學校招生考試。
(四)報名辦法
報名包括網上提交報名申請、網上填報個人信息並繳費和現場報名資格確認三個階段,具體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試委員會關於做好北京市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5〕22號)執行。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麵鑒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考生體檢時間為3月1日至20日,具體時間由報名單位通知考生本人。體檢組織工作按市高校招生委員會、市衛生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細則〉的通知》(京高招委字〔1998〕007號)文件執行。
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麵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等有關文件要求,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未能在規定時間參加體檢的考生,可於6月12日12∶30至15∶30到北京市體檢中心補檢。
如果考生對本人體檢結果有異議,須在體檢結果公布查詢之日起兩周之內,通過報名單位向所在體檢醫院提出複檢申請,由體檢醫院根據情況安排複檢,如考生對複檢結果仍存異議,可通過體檢醫院或區招辦向市體檢中心提出終檢申請,由市體檢中心進行終檢。
北京市體檢中心為本市的終檢醫院,負責對有異議的體檢結果做出最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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