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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2024-05-27
清華大學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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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華大學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2024高考考生重點關注計劃與錄取內容,以下為詳細招生簡章,一起來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清華大學本科招生錄取工作,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清華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實際,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清華大學。地址:北京市海澱區清華園。上級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學性質:國家公辦,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對取得我校學籍、學習期滿成績合格的本科畢業生,頒發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畢業證書學校名稱為清華大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相應學位證書。

  第三條 清華大學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四條 清華大學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機構、考生、家長、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清華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規劃研究、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主要職責包括製定本科招生章程及各類型招生辦法並組織實施,製定招生計劃,建立監督協調機製,討論決定職責範圍內的其他招生工作重要事項。

  第六條 清華大學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組織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計劃與錄取

  第七條 清華大學根據本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及重點支持政策、曆年計劃安排等因素,確定分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計劃,報教育部核準後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不平衡。預留計劃使用時,堅持規範有序、質量優先的原則。

  第八條 清華大學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規定堅持“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在教育部領導下,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九條 清華大學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分類錄取考生,高考改革省份執行其相關規定。

  第十條 清華大學根據本校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和調檔分數線。根據教育部規定,按照順序誌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製在120%以內。按照平行誌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製在105%以內。清華大學在內蒙古自治區執行“分數清”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高考投檔成績達到本省(直轄市、自治區)本科一批錄取控製分數線(合並本科批次的省份執行其相關規定)且符合清華大學調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參考考生綜合素質評價和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根據考生高考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對於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錄取。

  第十二條 清華大學在調檔時,原則上承認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符合多項政策性加分條件的,隻采用最高一項加分,原則上加分不得超過20分。對強基計劃及特殊類型招生認定結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於強基計劃和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高校專項計劃(自強計劃)、藝術類、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招生項目)。

  第十三條 清華大學按照考生高考投檔成績和專業誌願進行專業錄取,對達到我校最低錄取分數線但未進入專業誌願且願意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調劑錄取,對強基計劃及特殊類型招生認定結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清華大學在部分省份招收定向生。當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清華大學本科統招批次同科類錄取分數線上報考定向生考生人數少於招生計劃時,可在清華大學本科統招批次同科類錄取分數線下20分之內調閱有定向生報考誌願的考生檔案,根據考生高考投檔成績順序錄取。高考改革省份統招批次定向專業同科類錄取分數線以該省份物化科目組或物理基礎類分數線作為參照。

  第十五條 清華大學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承擔“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脫貧地區學生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國家專項計劃)招生任務,麵向國家確定的實施區域參加全國統考的考生,實行定向招生。國家專項計劃實行單報誌願、單獨劃線。錄取分數原則上不低於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本科一批錄取控製分數線,對於合並本科批次的省份執行其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清華大學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與軍隊聯合招收、培養“雙學籍”飛行學員。清華大學在軍隊飛行院校新生中擇優錄取學生進入“飛行學員班”學習。“飛行學員班”實行綜合評價錄取,綜合評價成績包括高考相對成績、飛行篩選成績、心理品質成績,男、女飛行學員分別排序。“飛行學員班”培養采取“3+1”模式,學生在清華大學先行學習三年後,在軍隊飛行院校再行學習一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清華大學保送生、強基計劃、高校專項計劃(自強計劃)、藝術類、高水平運動隊、數學領軍計劃、數學英才班、物理攀登計劃等特殊類型和國際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的招生工作,執行相應的招生簡章等相關規定。我校對高校專項計劃(自強計劃)在第三、四批高考改革省份的認定政策不進行換算,參照首選科目組相應統招批次錄取分數線進行認定錄取。

  第十八條 清華大學本科招生體檢標準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相關要求,結合我校實際製定,並納入我校高考錄取依據。具體要求可見我校本科招生報考指南。

  第十九條 清華大學普通高考外語類專業僅招收英語語種考生。

  第二十條 清華大學學生學費收費標準:美術學類、設計學類專業10000元人民幣/學年,其他專業5000元人民幣/學年;住宿費收費標準:750~900元人民幣/學年。國際學生收費標準另行製定。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公布後,遇有教育部及相關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等原因需要調整招生錄取程序的情形,清華大學相應調整相關招生錄取規定,調整後的招生錄取相關規定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清華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準發布之日起生效。

  清華大學地址:北京市海澱區清華園(郵編100084)

  招生谘詢電話:010-62770334;62782051 傳真:010-62782061

  電子郵箱:zsb@mail.tsinghua.edu.cn

  本科招生網網址:http://www.join-tsinghua.edu.cn

  招生監督電話:010-62783000 (學校紀委監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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