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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學2024年招生章程(附曆年錄取分數)
2024-05-27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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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2024年招生章程已公布,一起來看。

點擊查看 曆年錄取分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範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是國家公辦的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現隸屬於工業和信息化部。北京市校址分學院路校區和沙河校區,學院路校區地址為北京市海澱區學院路37號,郵編:100191;沙河校區地址為北京市昌平區沙河高教園區南三街9號,郵編:102206。

  第三條 我校中法航空學院是經教育部批準,由我校與法國國立民航大學共建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隸屬於我校的非獨立法人辦學單位,辦學地點在浙江省杭州市,校址位於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雙紅橋街166號,郵編:311115。我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政府機構核定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該學院學生入學後不能轉入我校在北京各校區設立的學院。

  第四條 我校本科學製為四年。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全日製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獲得畢業證書且符合國家和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全日製普通高等教育學士學位證書。

  第五條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和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並接受紀檢監察機構、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我校設立招生與推免工作委員會,組長由校長擔任。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招生工作政策,執行學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領導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審議、決策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條 學校招生工作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招生與推免工作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我校根據需要組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組。招生工作組負責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宣傳、谘詢並協助招生工作辦公室進行錄取工作。招生工作組組長、副組長由招生與推免工作委員會聘任。

  第九條 學校招生工作辦公室負責受理關於招生工作中的具體投訴建議。學校紀檢監察機構負責受理招生過程中涉嫌存在違規違紀問題的信訪舉報。

第三章 計劃與錄取

  第十條 我校麵向全國招生,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類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及重點支持政策、曆年計劃安排等因素,科學合理地編製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彙總後由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向社會公布。學校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使用時,堅持規範有序、質量優先的原則。

  第十一條 我校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規定堅持“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原則,在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領導下,由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統一組織進行。

  第十二條 我校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分類錄取,在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關規定進行錄取。

  第十三條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誌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製在120%以內;按照平行誌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製在105%以內。

  第十四條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並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成績達到相應批次錄取控製分數線,符合我校調檔要求的情況下,我校依據考生投檔成績、專業誌願和我校專業誌願分配政策,由高分至低分順序錄取並確定專業,不設專業誌願級差。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時,優先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同分排序細則進行排序,若相關批次無同分排序細則,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綜合(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為三門選考科目總分)科目分數進行排序。考生所有專業誌願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調劑到相同科類(專業組)內其它符合錄取條件且未錄滿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關於特殊類型的錄取規則,依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我校相關類別招生簡章執行。

  第十五條 按照順序誌願投檔的批次,在第一誌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將按照考生分數由高到低擇優錄取非第一誌願考生,直至完成招生計劃。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誌願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誌願。按照平行誌願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將征集誌願。征集誌願仍不足可將剩餘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六條 我校在調檔及確定專業時,除教育部及我校規定的部分特殊類型招生項目外,原則上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確定專業時,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隻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所有加分項目不適用於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

  第十七條 我校在錄取時,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除飛行技術專業外,無男女生比例限製。

  第十八條 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須按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要求參加相應的專業統考。藝術專業課成績將采用省專業統考成績。藝術類考生的錄取原則以我校公布的藝術類招生簡章為準。

  第十九條 我校英語、翻譯專業要求外語語種為英語,德語、法語專業相關要求詳見我校外語類保送生招生簡章,飛行技術專業相關要求詳見我校飛行技術專業招生簡章,其他專業對外語語種均不限製。

  第二十條 我校根據有關省份實施的高考改革方案和招生錄取改革的建議要求,製定相應的錄取方案。在實行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各招生專業對應選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為準。

  我校在內蒙古自治區原則上實行“招生計劃1:1範圍內按專業誌願排隊錄取”的規則,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時,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綜合科目分數排序錄取。

  第二十一條 我校依據教育部相關文件精神,實施農村和脫貧地區專項招生、民族專項招生、港澳台僑招生等招生計劃。

  第二十二條 我校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與軍隊聯合招收、培養“雙學籍”飛行學員。我校在軍隊飛行院校新生中擇優錄取學生進入“雙學籍飛行學員班”學習。“雙學籍飛行學員班”實行綜合評價錄取,綜合評價成績包括高考相對成績、飛行篩選成績、心理品質成績。“雙學籍飛行學員班”培養采取“3+1”模式,學生在我校學習三年後,在軍隊飛行院校再學習一年。

  第二十三條 我校執行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具體招生專業對應體檢受限條件詳見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網。此外,飛行技術專業按民航飛行員體檢要求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我校保送生、強基計劃、高校專項、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飛行技術專業等特殊類型招生工作,依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我校相關類別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五條 我校招生計劃、學費標準等詳細信息通過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我校招生專業及對應培養方向通過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網公布。

  第二十六條 我校實行“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勤工助學、助學金、臨時困難補助”等資助措施,保證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

  第二十七條 新生入學後,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複查。複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教育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招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若我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與本章程衝突,以本章程為準。

  第二十九條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本科招生信息網:http://zs.buaa.edu.cn,E-mail:zsbgs@buaa.edu.cn,谘詢電話:010-83429695。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招生信訪舉報電話:010-82338830。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202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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