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錄取照顧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錄取時將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一定分數投檔(所有照顧分值隻能加入文化成績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時,隻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不得累加。除明確隻用於市屬院校投檔時使用的項目外,其他項目均可麵向所有高校投檔時使用,但不得用於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①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含台灣戶籍考生),錄取時可加5分投檔。
報考市屬院校的因公犧牲軍人子女、因公犧牲公安民警子女及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榮譽稱號的公安民警子女,錄取時可加5分投檔(從2023年普通高考開始,取消此加分項目。取消後,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參加普通高考並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予以優先錄取;因公犧牲公安民警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②重慶市少數民族聚居地(含自治縣、民族鄉)的少數民族考生,錄取時加10分(報考藝術、體育類加5分)投檔(從2023年普通高考開始,考生高中階段必須在我市少數民族聚居地<含自治縣、民族鄉>具有三年完整戶籍、學籍並在戶籍所在區縣中學連續三年實際就讀);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錄取時可加10分(報考藝術、體育類考生加5分)投檔。
③烈士子女錄取時加20分(報考藝術、體育類加10分)投檔。
(2)高考成績達到批次錄取控製分數線未被錄取的軍人子女,有關高校在征集誌願後仍有剩餘計劃時,對符合條件的可予以優先投檔,高等學校應當予以積極支持。
(3)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予以優先錄取。
(4)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公安英模、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報考高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5)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報考全國統考,參照教育部關於軍人相關優待政策執行。
(6)經共青團中央青年誌願者守信聯合激勵係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誌願者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7)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從2023年普通高考開始,不符合我市聚集地少數民族考生加分照顧條件的聚居地少數民族考生,參照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照顧政策執行(含預科、民族班)。
中職直升類考生和體育單招、殘疾單招等各類單考單招考生不享受上述照顧政策。
凡符合上述政策性照顧項目的考生,必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三級公示後方能予以認可。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並使用。
(8)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招生同時進行投檔錄取。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製分數線以上補充投檔,高校根據考生定向誌願擇優錄取。實行平行誌願投檔的批次,定向就業招生在政策規定的降分範圍內對有誌願的考生逐校、逐專業、逐分檢索投檔等辦法在批次內進行投檔錄取。對高校批次內未完成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經征集誌願後若仍不能完成定向就業招生計劃,轉為非定向就業計劃執行。
(9)貧困專項計劃(國家專項)、市屬本科一批農村學生專項計劃(地方專項)在錄取時經征集誌願後還不能完成計劃,經重慶市錄取領導小組同意可以適當降分錄取有誌願的考生。
(10)對線上生源不足的個別高校,如在同批錄取控製分數線上經征集誌願仍不能完成招生計劃,可由學校申請,經重慶市錄取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可適當降分錄取有誌願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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