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中央民族大學普通本科(含預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範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關規定、《中央民族大學章程》,結合本校具體情況,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央民族大學(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隸屬於國家民委,是國家“211工程”、“985工程”和“雙一流”建設的綜合性重點大學(公辦全日製),具有普通本科(含預科)、碩士、博士研究生等培養層次。校址: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南大街27號,郵編100081。
豐台新校區2020年投入使用。校址:北京市豐台區魏各莊路,郵編100074。
第三條 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中央民族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開程序、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德智體美勞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五條 學校麵向全國招收包括漢族在內的各民族考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組織機構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本科招生委員會、招生辦公室三級機構組成。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最高決策機構,統一領導學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員會是谘詢機構,負責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谘詢和指導學校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本科招生工作;招生辦公室是執行機構。
第七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作為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本科(含預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1.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2.按照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編製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製定學校招生工作章程;
3.開展招生宣傳、谘詢服務工作,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招生政策;
4.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錄取工作,並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6.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對錄取的新生進行複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八條 學校招生工作在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報考條件
第九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程序,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少數民族人口數量、考生數量、生源質量以及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並結合學校辦學實際情況和曆年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編製情況綜合製定當年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並報國家民委和教育部審批。
2019年學校普通本科計劃招生2880人,預科計劃招生185人(含新疆協作計劃30人)。涵蓋文、史、哲、經、管、法、理、工、教、藝10個學科的38個專業類、專業。招生計劃繼續向民族地區、武陵山片區所在省份和少數民族考生較多省份傾斜,具體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數詳見學校《招生簡章》。
第十條 學校預留少量本科計劃,不超過教育部與國家民委核定當年總計劃數的1%。預留計劃的使用嚴格執行《國家民委所屬院校本科招生預留計劃使用管理辦法(暫行)》,用於調節各省區統考上線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較少民族生源等問題。
第十一條 錄取時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無男女比例限製。
第十二條 專業不限應試語種,但學校公共外語為英語,要求考生具有良好的英語基礎。
第十三條 外語類、漢語國際教育等專業要求考生口齒清楚,聽辨靈敏。報考外語類專業,口試成績須合格(不舉行口試的省份除外)。
第十四條 考生身體健康標準按照教育部及相關部門聯合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的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用少數民族語文答卷的考生報考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授課專業時,要求有外語成績和由教育部命題的漢語科目成績,且漢語成績須達到合格水平;高考語文成績為漢語和少數民族語文成績各占50%者,其漢語成績也必須達到合格水平。
第十六條 少數民族預科班的招生對象為少數民族考生。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按照平行誌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製在105%以內;未按照平行誌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控製在120%以內。在平行誌願投檔的批次進入調檔線的考生如服從專業調劑且體檢不受限則不退檔;在非平行誌願投檔的批次進入調檔線內的少數民族預退檔考生,學校酌情使用預留計劃順延錄取。
第十八條 在平行誌願投檔的批次未完成計劃時,征集誌願錄取。在非平行誌願投檔的批次,學校優先錄取第一誌願考生,計劃未完成時,錄取非第一誌願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
第十九條 對投檔考生按“分數優先”方式錄取,即按照投檔總分排隊,根據考生專業誌願填報順序擇優錄取,不設專業級差。同等分數條件下少數民族優先,同等分數及民族條件下,專業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其中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文綜,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理綜。考生所填報的專業誌願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條 對內蒙古自治區考生,按“誌願清”方式錄取。
江蘇省進檔考生的學業水平選修科目測試等級須達B級及以上,進檔後以先分數後等級的原則擇優錄取。
對上海市、浙江省進檔考生按照投檔總分排隊錄取,同等分數及民族條件下,按省級招辦排序原則執行錄取。
第二十一條 學校錄取專業時原則上認可各省級教委或高招辦有關加/降分和優先錄取的政策。按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同一考生符合多項加分投檔條件的,隻取其中最高項分值;加分、降分的最大分值不超過20分。
第二十二條 關於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各專業方向的錄取:
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朝鮮、蒙古、維吾爾、哈薩克、藏)專業各方向隻招收高考加試相應少數民族語文或使用相應少數民族語文答卷的考生,同時要求有教育部命題的漢語科目成績,且漢語成績須達到合格水平。考生入學後參加學校組織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水平考試,根據成績進行分級教學。
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語言學/民族文學)專業方向在貴州、雲南、海南、廣西、四川五省(自治區)舉行少數民族語加試,並在提前批次投放專用計劃,根據高考分數排隊擇優錄取民族語加試合格考生;四川省彝語語種錄取一類模式彝文加試考生,計劃單列。
第二十三條 法學(民族基地班)、新聞學(民族實驗班)、旅遊管理(民族實驗班)、信息與計算科學(民族實驗班)和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民族實驗班)隻招收有少數民族語文基礎的藏族、蒙古族和朝鮮族考生。
第二十四條 環境科學專業(中外合作辦學)隻招收報考了該專業誌願的考生且入學後不得申請轉專業。該專業是經教育部批準,由中央民族大學與愛爾蘭國立科克大學合作舉辦高等教育本科生培養項目,采取“2+1+1”兩段製的培養方式,即前兩年和最後一年在中央民族大學學習,第三年在愛爾蘭國立科克大學學習。
畢業時須完成中愛合作雙方共同製定的培養計劃中規定的全部學分且成績全部合格,並達到學校規定的畢業要求且符合雙方授予學位條件者,頒發中央民族大學畢業證書,授予中央民族大學理學學士學位,以及愛爾蘭國立科克大學理學學士學位。
第二十五條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招生計劃為國家指令性計劃,計劃省份的考生可自願填報。錄取時,學校隻在填報了定向西藏就業專業誌願,且投檔分數不低於學校當地調檔分數線下40分的考生中擇優錄取。被錄取到定向西藏就業專業的考生,必須在入學時與學校、西藏人事廳簽訂定向就業協議。對拒簽協議的已錄取學生,學校將取消其錄取資格。錄取到定向西藏就業專業的考生,入學以後不得申請轉專業,畢業時由西藏人事廳安排就業,不能推薦或報beplay中心钱包体育钱包究生。
第二十六條 內地西藏、新疆高中班等招生類型的招生、培養及就業按照教育部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國家專項計劃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9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9〕3號)文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少數民族預科生錄取時,根據考生誌願並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政策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對於人口較少少數民族考生,根據國家以及各省級招辦相關照顧政策擇優錄取。
第二十九條 凡符合報名條件、有意報考體育教育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體育專項測試,成績合格方可填報體育教育專業。在考生專業考試成績合格,文化考試成績達到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劃定的體育類相應批次本科錄取控製分數線的情況下,德智體美勞全麵考核,以投檔考生的高考專業課成績排序(省級招辦有單獨要求的除外),擇優錄取。
第三十條 港澳台考生報考我校需參加普通高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學生考試。學校根據其考試成績,實行單獨排隊、擇優錄取。
參加當年台灣地區大學入學考試學科能力測試(簡稱“學測”)考生申請條件為:漢族考生在語文、數學、英文、社會/自然各科需達到“均標級”及以上級別;少數民族考生在語文、數學、英文科目中任何一科達到“均標級”及以上級別即可申請,學校根據其考試成績,實行單獨排隊、擇優錄取。
第三十一條 按專業大類招生的專業,在學生入學後施行寬口徑培養模式,一年至兩年後根據本人誌願和學校相關規定進入不同的專業培養。法學類(法學、法學與英語)入校後根據學生誌願,考察英語水平和綜合素質由學院按照一定的計劃數進入到相應專業學習。
第五章 學費標準
第三十二條 學校學費標準按當年北京市物價局審批標準執行。
文史類各專業5000~6000元/年不等;理工類各專業5300元/年;藝術類各專業8000~10000元/年;體育教育專業5000元/年;預科班4800元/年。
環境科學專業(中外合作辦學)第一、二、四年56000元/年,第三年根據愛爾蘭國立科克大學國際學生標準繳納學費。
部分免收學費專業: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專業各方向、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專業。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三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組織全麵複查,不合格者區別情況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學資格或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並退回生源地,情節惡劣者通報教育部及省級招辦查究,違法者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以教育部審核通過並發布於“陽光高考平台”( http://gaokao.chsi.com.cn/)的版本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後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六條 高水平運動員、藝術類專業的《招生章程》已另行公布。
本章程由中央民族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中央民族大學招生辦公室聯係方式
谘詢電話:010-68932902 68933922(傳真)
本科招生網站:zb.muc.edu.cn。
監察舉報電話:010-6893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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