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招生工作,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會、省教育廳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製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全稱:泉州輕工職業學院
第三條 學院國標代碼:14232
第四條 學院地址:福建省泉州市
第五條 辦學層次:高職專科
第六條 學製:三年
第七條 辦學類型:民辦全日製普通高等職業學校
第八條 主管部門:福建省教育廳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九條 學院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製訂招生工作計劃、討論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並設立招生監察小組,負責對招生工作的監督和考生投訴、申訴及處理。
第十條 招生辦公室負責實施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對象及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招生對象
1、高職專科:招收參加2016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考生;
2、五年製高職:招收2016年初中應屆畢業生,實行地級市統招。
第十二條 學院執行福建省教育廳下達的招生計劃,在福建省和其他省份的分專業招生計劃,以福建省和其他省份招生部門向考生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十三條 學院共設有建築工程技術、工程造價、建築室內設計、會計、財務管理、金融管理、鞋類設計與工藝、服裝與服飾設計、食品營養與檢測、動漫製作技術、展示藝術設計、現代紡織技術、廣告設計與製作、機電一體化技術、數控技術、模具設計與製造、物流管理、連鎖經營管理、電子商務等專業。
第十四條 在錄取過程中,學院可以根據各專業生源情況,對各專業之間的招生計劃數進行適當調整。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十五條 錄取的新生必須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高考體檢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要求。
第十六條 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學院招生錄取工作按國家及各省高職高專的規定和程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福建省高職(專科)批實行按專業投檔錄取模式進行錄取。
第十九條 學院執行各省教育行政部門有關加分政策,按加分後的成績確定專業。
第二十條 招生工作在學院黨委紀檢部門的監督下進行,錄取結果將及時通過泉州輕工職業學院招生網麵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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