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範招生工作,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廳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具體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學校概況
第一條 學校的全稱為莆田學院(院校國標碼:11498),英文譯名:Putian University。
第二條 莆田學院是一所經教育部批準成立的省屬公辦普通本科高校,擁有文、理、工、醫、管、教、藝、經等學科門類,現有16個二級學院。
第三條 學校地址:學校位於福建省莆田市。
校 本 部: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學園中街1133號,郵政編碼351100
仙遊校區:福建省莆田市仙遊鯉城街道北一環新師範路,郵政編碼351200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全麵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及省教育廳招生工作政策,執行學校黨委和行政關於招生工作的決議,領導組織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錄取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招生錄取工作順利進行。
第五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具體組織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招生辦公室主要職責是執行國家和學校製定的招生政策、規定,組織進行招生改革的調查研究,做好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協調處理招生過程中的各項事宜。
第六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的通訊地址為:
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學園中街1133號 郵政編碼:351100
電子郵箱:ptxyzsb@126.com 或 ptxyzsb@ptu.edu.cn
電話:0594—2637164、2615956(傳真)
網址:http ://wwwNaNu.edu.cn或http://202.101.111.195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七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根據學校發展規劃、人才市場需求狀況、辦學條件、生源狀況、學科發展等因素擬定年度招生計劃,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第四章 招生要求
第九條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第十條 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殘疾人聯合會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英語及商務英語專業限招英語語種考生,並參加考生所在省份統一組織的英語口試,口試成績合格(沒有統一組織英語口試的省份除外)。
第十二條 學校對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各專業無男女比例限製。學校不錄取非漢語言答卷的考生。
第五章 錄取原則與辦法
第十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開選拔、公正透明、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十四條 學校執行生源所在地省級招生委員會製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五條 學校尊重考生填報院校誌願,依據各省(市、自治區)製定的調檔原則及調檔比例,在各省(市、自治區)劃定的批次最低錄取控製分數線上,根據考生高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進行調檔錄取。
第十六條 專業調配原則:學校優先按出檔考生的第一專業誌願安排專業,其它專業誌願遵循“分數優先”的原則,按照分數從高到低安排。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視為有專業誌願;對所填報的專業均未被錄取,且不願意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專業調配時,考生按高考總分高低排隊,總分相同時,文科按照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單科成績依次排序;理科按照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單科成績依次排序。
第十七條 藝術類錄取原則:
1、按綜合分出檔的省份,專業成績和文化成績均達到省定相應批次最低錄取控製分數線的進檔考生,按出檔分從高到低錄取,若綜合分相同,按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考生文化考試成績、文(理)科綜合、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依次排序。
2、按非綜合分出檔的省份,專業成績和文化成績均達到省定相應批次最低錄取控製分數線的進檔考生,按以下計算公式得出的綜合分(綜合分相同時,按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考生文化考試成績、文(理)科綜合、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依次排序)從高到低錄取:
(1)美術類各專業:綜合分=(考生文考總分+固定照顧分)×4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高考文化總分÷省級專業統考總分)×60%
(2)音樂表演專業:綜合分=(考生文考總分+固定照顧分)×2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高考文化總分÷省級專業統考總分)×80%
(3)音樂學專業:綜合分=(考生文考總分+固定照顧分)×3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高考文化總分÷省級專業統考總分)×70%
第十八條 體育類錄取原則:按綜合分投檔的省份,按投檔成績(綜合分)和專業誌願順序錄取;按非綜合分投檔的省份,按專業成績和專業誌願順序錄取。
在專業調配時,若投檔成績相同,按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考生文化考試成績、文(理)科綜合、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依次排序。
第六章 紀律檢查
第十九條 錄取新生必須執行教育部及所在省(市、自治區)製定的錄取政策和紀律,堅決抵製各種不正之風。
第二十條 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嚴肅招生工作紀律,嚴格執行30個“不得”招生工作禁令。
第二十一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學校紀委、監察部門對錄取過程進行監督(申訴電話:0594-2631233)。學校將錄取結果通過校園網及福建省教育廳陽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收費標準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學生入學須繳納學費和住宿費,預繳教材費、新生入學複查體檢費和因軍訓需要統一代辦的服裝費等代辦費。我校按照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和福建省教育廳(閩價費[2014]183號、閩價費[2011]314號、閩價費[2012]409號)文件規定的學費收費標準收費。按照莆田市物價局 莆田市財政局(莆市價〔2015〕122號、莆市價〔2016〕63號)文件核定的住宿收費標準收費。代辦費嚴格遵循“據實收取、不得盈利、及時結算、多還少補”的原則收取和結算。受理退費按照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和福建省教育廳( 閩價〔2005〕費435號)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各類學生獎學金,主要有“國家勵誌獎學金”、“人民獎學金”及其它單位和個人獎學金。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了“獎、貸、助、補、減”的貧困生資助體係,避免學生因經濟困難而輟學。經濟困難學生依其表現,除可享受獎學金外,還可以通過國家助學金、勤工助學、特殊困難補助、減免學費、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和爭取社會資助等多種途徑滿足學習、生活需要。
第二十五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我校簽發的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期限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向我校辦理請假手續。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入伍高校新生應到入伍地縣級征兵辦辦理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填寫《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並督促縣級征兵辦在9月20日前將《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連同入伍通知書複印件通過郵政快遞至我校招生辦,其入學注冊手續、相關學費和其它入學費用在其退役後重新入學時辦理和繳交。
第二十六條 為確保新生質量,我校在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對其報考材料和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全麵複查。複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複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七條 按閩衛科教【2016】38號文件要求,臨床醫學(定向)專業學生畢業後的本科畢業證書中的專業名稱加注有“定向縣級醫院”。
第二十八條 學生完成規定的課程後,按教育部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畢業生,將由莆田學院頒發國家承認學曆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規定的,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適用於莆田學院全日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文件規定與本章程相悖之處,以本章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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