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家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相關文件規定,為規範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結合閩南理工學院招生的具體情況,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於閩南理工學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名稱為閩南理工學院,國標代碼:12710。學校創辦於1998年,是經國家教育部批準的民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
第二章 招生機構
第四條 學校設有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麵負責學校的招生工作,製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研究決定有關招生工作重大事宜。領導小組成員由主管校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五條 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為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專業要求
第七條 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教育考試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第八條 商務英語專業隻招收英語語種考生,其它專業不限語種,但學生入學後僅以英語作為基礎外語安排教學。
第九條 除本章程中的專業錄取要求外,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十條 學校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十一條 普通文理本科錄取辦法,由學校根據各省(區、市)的出檔規定和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采用專業誌願清的調配原則。在投檔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學校將根據專業及分數排序,綜合考慮考生相關科目成績及特長等因素,擇優錄取考生。
第十二條 藝、體類專業錄取辦法
美術類:在文化成績、專業成績均須達到藝術類本科最低錄取控製線的基礎上,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分相同時,按專業分、語文、綜合、外語、數學的順序確定考生位次進行排序。
綜合分=(考生文考總分+固定照顧分)×4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2.5×60%。
體育類:在文化成績、專業成績均須達到體育類本科最低錄取控製線的基礎上,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分相同時,按專業分、語文、綜合、外語、數學的順序確定考生位次進行排序。
綜合分=(考生文考總分+固定照顧分)×30%+考生體育成績×7.5×70%從高到低錄取。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條 入學後學生原則上應在所錄取專業學習,少數學生因特殊原因提出專業調整要求的,按照有關規定,經學校研究批準後方可允許轉入相關專業學習。
第十四條 閩南理工學院各專業收費標準如下 :
1.測控技術與儀器、材料成型及控製工程各專業,每人每學年學費 20000元人民幣。
2.機械設計製造及其自動化、光電信息科學與工程、機械電子工程、電子信息工程、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通信工程、建築電氣與智能化、財務管理、資產評估、審計學、國際經濟與貿易、經濟學、人力資源管理、物流管理、金融工程、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建築環境與能源應用工程、工程造價、給排水科學與工程、信息與計算科學、信息管理與信息係統、數字媒體技術、電子商務、物聯網工程、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阿拉伯語、商務英語、翻譯、服裝設計與工程、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休閑體育各專業,每人每學年學費 21000元人民幣。
3.產品設計、服裝與服飾設計、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數字媒體藝術各專業,每人每學年學費 23000元人民幣。
4.住宿費:1500-2200元/生·學年。
按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教育廳《關於我省民辦本科高校學曆教育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價費﹝2017﹞46號)執行。退費辦法按閩價費〔2013〕41號文件執行。
第十五條 新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後,必須按規定時間按時到學校 報到,並按《入學指南》要求辦理相關手續。未能按時報到的,應事先以書麵形式請假,未按規定請假的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請假一般不超過兩周。
第十六條 我校設有優秀學生獎學金、國家獎學金;現行的資助形式主要有國家助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等,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十七條 按教育部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畢業生,將由閩南理工學院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由閩南理工學院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十八條 聯係方式
谘詢電話:0595-83777777,83677777,86877777
監督電話:0595-88911680
傳 真:0595-88916333,88911791
學校網址:http://www.mnust.edu.cn
E-mail:mnlgzsb@163.com
學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獅寶蓋山風景區(362700)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閩南理工學院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衝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條 以上章程由閩南理工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閩南理工學院招生就業處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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