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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大學嘉庚學院2018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8-06-07
廈門大學嘉庚學院
作者:
關注掌上高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推進高校招生“陽光工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其他有關文件精神和福建省教育廳、教育考試院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具體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廈門大學嘉庚學院(以下簡稱“嘉庚學院”,院校代碼:13469),是經國家教育部批準,由教育部直屬重點高校廈門大學與廈門嘉庚教育發展有限公司共同舉辦,並按新機製、新模式運作的全日製獨立學院,是一所應用型綜合性大學。嘉庚學院位於廈門灣南岸的廈門大學漳州校區。

  第三條 嘉庚學院招生工作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嘉庚學院成立由主管院長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委員會,全麵負責學校招生工作。

  第五條 嘉庚學院設立招生辦公室,負責招生日常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三章 辦學特色

  第六條 名校辦學是嘉庚學院發展的品質保證。廈門大學在師資隊伍、學科建設等方麵給予支持,在教學資源等方麵給予共享,滿足了嘉庚學院高起點高水平的發展需求。從2014年開始,嘉庚學院與廈門大學研究生院開展聯合培養碩士研究生,目前在校聯合培養碩士研究生70人。

  第七條 強化實踐能力培養的教學體係。學校遵循“教學與科研並舉,以有效教學見長”的發展思路,強調麵向人才市場需求,培養應用型、複合型、創新型人才。基於以上思路,學校對人才培養方案進行了有針對性的製定與修訂:創新實踐教學理念,強化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育,加大實踐教學活動的比重,人文社會科學類專業不少於總學分的25%、藝術類專業不少於總學分的40%、理工類專業不少於總學分的35%;尊重學生在教學活動中的主體地位,充分滿足學生的個體發展需求,為學生自主學習提供最大選擇空間,選修課程學分占總學分的比例不低於40%,專業課程學分占總學分的比例不高於55%;精心打造創新創業課程體係,鼓勵學生積極參與第二課堂實踐活動,學生參與的學術科研、學術競賽、社會實踐,以及各類創新創業活動均納入學分管理。此外,學校還通過設置實踐教學周、大力推進校企合作平台及校內外實訓基地建設、鼓勵新型的實踐教學形式、加強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等舉措,著力加強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提升教師科研能力、增強服務地方經濟和企業的能力。

  第八條 靈活自由的轉專業製度。給予學生轉專業的權利,是嘉庚學院始終堅持的一項政策,其出發點是貫徹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則,充分尊重學生的自主選擇和個性發展,培養具有創新能力的高素質人才。隻要學校教學資源許可,學生符合學校規定的轉專業條件就可轉入心儀的專業。

  第九條 強力推進國際合作。學校自辦學以來,已與來自美國、英國、日本、新加坡、加拿大、新西蘭、澳大利亞、法國、荷蘭等國家以及港台地區的三十餘所高校開展校際交流與合作,建立了各種人才培養合作平台,形成2+2、3+1、3+1+1、4+1等多種合作模式,為學子們提供了多元選擇。

  第十條 雙語教學的模板——國際班。2007年1月,嘉庚學院開設了國際班,該班每年在國際商務學院、管理學院、會計與金融學院大一新生中選拔60名學生,分為兩個班,推行純英文環境下的專業教學,培養真正的雙語人才。

  第十一條 倡導快樂體育的體育教學俱樂部製。2008年2月,嘉庚學院在全校範圍內推行體育教學俱樂部製,學生可自選鍛煉項目、自選鍛煉時間、自選授課教師。學校意在通過實施這一教學模式,培養學生對某些體育項目長期的興趣,幫助他們樹立“終身體育”的意識。

  第四章 招生計劃和招生批次

  第十二條 嘉庚學院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具體計劃及錄取批次以生源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教育(招生)考試院公布為準。

  第十三條 嘉庚學院2018年計劃麵向全國招收涵蓋理學、工學、文學、經濟學、管理學、法學、藝術學等學科51個本科專業,70餘個專業方向。在錄取過程中,如報考各專業人數不平衡,在生源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院協調下,嘉庚學院可以對各專業之間的招生計劃做出適當的調整。

  第五章 錄取原則

  第十四條 嘉庚學院根據生源省份的出檔規定和報考我校的生源等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實行平行誌願投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原則上控製在招生計劃數的100%,實行非平行誌願投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原則上控製在招生計劃數的 120% 以內。

  第十五條 錄取時,專業投檔采取“分數級差”方式(浙江、內蒙古除外)。第一專業誌願與第二專業誌願分數級差值為 2 分,第二專業誌願以下不設級差分。考生所填專業誌願均未錄取的,如果服從專業調劑,根據分數情況調劑到相關專業。高考成績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誌願、又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江蘇考生選測科目均不低於“C”,專業投檔不考慮等級,亦采用“分數級差”方式。若出現同分情況,按照《關於廈門大學嘉庚學院2018年普高招生同分專業錄取原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專業錄取(該原則詳見廈門大學嘉庚學院招生辦公室網站http://zsb.xujc.com)。

  我校對各省市填報我校考生的專業安排, 按照校招生章程中有關規定執行,浙江采用專業平行誌願投檔、內蒙古采用專業誌願清的錄取方式,其它各省市按照“專業級差”的規定處理。按照“專業級差”處理的各省市考生如出現同分情況,以投檔分高者優先;如投檔分相同,以高考原始分高者優先;如高考原始分又相同,(江蘇省先按照選測科目等級順序排序後優先錄取(A+.A+、A+.A、A+.B+、A.A、A+.B、A.B+、A.B、A+.C+、A+.C、B+.B+、A.C+、B+.B、A.C、B+.C+、B.B、B+.C、B.C+、B.C、C+.C+、C+.C、C.C))原則上按以下各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

  1.英語、日語、國際經濟與貿易、國際商務、電子商務、物流管理、信息管理與信息係統等專業按照英語、語文、數學、綜合的順序;

  2.新聞學、廣播電視學、廣告學、漢語言文學、法學、市場營銷、旅遊管理、行政管理、文化產業管理等專業按照語文、英語、綜合、數學的順序;

  3.會計學、金融學、財政學、稅收學、網絡經濟學、財務管理、工商管理、工程管理(工商項目管理)等專業按照數學、英語、語文、綜合的順序;

  4.信息與計算科學、機械設計製造及其自動化、車輛工程、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自動化、電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軟件工程、建築學、土木工程、工程造價、環境科學與工程、機械電子工程、風景園林、物聯網工程、城鄉規劃、光電信息科學與工程、給排水科學與工程、工程管理(房建工程項目管理)等理工科專業按照數學、綜合、語文、英語的順序;

  5.藝術類各專業(除福建省美術類、浙江省藝術類)出檔後按照專業成績排序擇優錄取,若專業成績相同時,按照文化成績排序;若文化成績也相同時,按照文化成績的平行誌願特征分排序;若無提供平行誌願特征分(或梯度誌願)的省份,在文化總成績和專業成績均相同的情況下,按照文化成績中的語文、數學、英語、綜合的順序。

  第十六條 嘉庚學院在浙江省按照“專業+學校”的組合方式實行專業平行誌願投檔錄取(2018年在浙江省錄取的各專業均未設置選考科目要求),在內蒙古按照“招生計劃1:1的範圍內按專業誌願排隊錄取”的規則進行錄取,有關誌願填報及錄取規則考生可谘詢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和內蒙古教育招生考試中心。

  第十七條 嘉庚學院原則上執行考生所在地省級招生委員會製定的各種優惠政策的相關細則。

  第十八條 嘉庚學院麵向全國招收非師範藝術類專業考生,音樂學專業不招收器樂方向(除鋼琴外)的考生,音樂表演不招收古琴專業的考生。各專業遵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規則,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產品設計、動畫、音樂學、音樂表演、舞蹈表演專業考生在文化考試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相應的藝術類本科錄取控製分數線後,按專業考試成績排序,由高到低擇優錄取。福建省美術類投檔後按綜合分排序擇優錄取,音樂及舞蹈學類投檔後按專業分排序擇優錄取(專業分相同時按照《關於廈門大學嘉庚學院2018年普高招生同分專業錄取原則》執行)。福建省美術類綜合分計算方式:

  美術類專業 綜合分 = 文化投檔成績(含位次的平行誌願特征分)× 50%+ 專業省統考成績× 2.5 × 50% 。

  第十九條 體檢要求以《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為基本依據。

  第二十條 除報考英語專業要求高考外語科目為英語外,其餘各專業外語語種不限。

  第六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一條 嘉庚學院實行學分製管理,並參照教育成本收費。根據閩價費〔2015〕171號文件,收費標準如下:

  1 、漢語言文學、日語、國際經濟與貿易、財政學、金融學、稅收學、法學、英語、新聞學、廣播電視學、廣告學、信息與計算科學、工商管理、市場營銷、會計學、財務管理、旅遊管理、電子商務、行政管理、物流管理、國際商務、工程管理(工商項目管理)、信息管理與信息係統、文化產業管理各專業,每人每學年學費 18000 元人民幣。

  2 、機械設計製造及其自動化、自動化、電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軟件工程、建築學、環境科學與工程、機械電子工程、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工程管理(房建工程項目管理)、風景園林、城鄉規劃、光電信息科學與工程、物聯網工程、給排水科學與工程、車輛工程各專業,每人每學年學費 20500 元人民幣;

  3 、土木工程、工程造價各專業,每人每學年學費20000元人民幣;

  4 、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產品設計各專業,每人每學年學費21000元人民幣;

  5 、動畫、音樂學、音樂表演、舞蹈表演各專業,每人每學年學費 22500 元人民幣;

  6 、每人每學年住宿費 1300 元人民幣(四人間)。

  第二十二條 上述收費,以物價部門最終核定的收費標準為準。退費辦法按閩價費〔2013〕41號文件執行。

  第七章 獎勵、資助政策

  第二十三條 凡高考總成績(文化成績,下同)名列所在省份前 100 名的文、理科考生,第一誌願(或第一輪)填報我校且被錄取者,獎勵人民幣 10 萬元。

  第二十四條 福建省以外各省份(上海、海南、浙江、山東、廣東、遼寧、天津除外),凡高考總成績(卷麵分數,下同)在所在省份普通類本一批錄取控製分數線以上(江蘇省統考科目總分在本一批錄取控製分數線以上且選測科目在2B及以上)的文、理科考生,實行平行誌願投檔的省份,填報我校且第一輪投檔被錄取者(實行非平行誌願投檔的省份,第一誌願填報我校且被錄取者),如超出普通類本一批錄取控製分數線10分以上(含10分),獎勵人民幣6萬元;如超出普通類本一批錄取控製分數線10分以內,獎勵人民幣4萬元。

  第二十五條 浙江省凡高考總成績超過到第一階段分數線10分及以上,山東省高考總成績超本科錄取控製分數線70分(文科)、90分(理科)及以上,上海市高考總成績超過本科錄取控製分數線90分及以上,海南省高考總成績超過本科A批錄取控製分數線90分(文科)、80分(理科)及以上的普通類考生,天津市高考總成績超過本科A批錄取控製分數線70分(文科)、80分(理科)及以上的普通類考生,廣東省高考總成績超過本一批(普通本科院校批次)錄取控製分數線100分(文理科)及以上的普通類考生,遼寧省高考總成績超過本一批(普通本科院校批次)錄取控製分數線110分(文科)、130分(理科)及以上的普通類考生,填報我校且第一輪投檔被錄取者,如超過上述標準10分以上(含10分),獎勵人民幣6萬元;如超出上述標準10分以內,獎勵人民幣4萬元。

  第二十六條 福建省文、理科考生填報我校且第一輪投檔被錄取者,如高考總成績超出普通類本一批錄取控製分數線12分以上(含12分),獎勵人民幣3萬元;如超出普通類本一批錄取控製分數線18分以上(含18分),獎勵人民幣5萬元。

  第二十七條 凡高考總成績不低於普通類本一批錄取控製分數線下5分(含超過本一批錄取控製分數線)的福建省文、理科考生,平行誌願填報我校且第一輪投檔被錄取者,按高考總成績排名,文科第1至第15名和理科第1至第15名,各獎勵人民幣 2.5萬元;文科第16至第30名和理科第16至第30名,各獎勵人民幣2萬元。

  第二十八條 被錄取的考生如果同時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條件者,隻能享受最高的一項獎勵。

  第二十九條 嘉庚學院設立“廈門大學嘉庚學院獎學基金”,每學期向全校 30% 以上的學生頒發各項獎學金。香港道德會在嘉庚學院設立“香港道德會廈門大學嘉庚學院貧困學生扶助基金”,用於每年資助200名家庭經濟困難、品學兼優的學生。各院係設立了富儀獎學金、重宇合眾崇慧獎學金、學生科技創新獎學金、孝敬長輩獎勵基金等獎助學金項目,獎勵各方麵表現優秀的學生。

  第三十條 嘉庚學院依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係的意見》(國發[2007]13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係的實施意見》(閩教辦財〔2007〕44號)及其相關文件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幫助有需要的優秀學生完成學業。

  第三十一條 廈門大學在碩士研究生招生中,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我校報考廈門大學的應屆畢業生。

  第八章 文憑發放

  第三十二條 符合畢業條件的學生,由廈門大學嘉庚學院頒發全國統一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實行電子注冊;經廈門大學嘉庚學院學位委員會審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由廈門大學嘉庚學院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招生錄取期間,廈門大學嘉庚學院設立舉報、投訴電話(電話:0596-6288346 6288748)。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與主管部門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主管部門有關政策為準。

  第三十五條 通訊地址和聯係方式:

  學校網址: http://www.jgxy.xmu.edu.cn (教育網) , http://www.xujc.com (公網)

  通信地址:福建省·招商局漳州開發區廈門大學漳州校區嘉庚學院 郵編: 363105

  聯係電話: 0596-6288416

  傳  真: 0596-6288814

  電子郵箱: admissions@xujc.com

  招生網站(WEB&WAP): http://zsb.xujc.com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嘉庚學院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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