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細則
第十三章 新生入學與入學複查
第五十四條 被高校錄取的考生,憑本人《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和《錄取通知書》,於8月20日後到報名確認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或指定地點領取“考生報考材料袋”。考生應妥善保管好報考材料,不得私自拆封。考生應按高校錄取通知書上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並將本人報考材料交給學校。考生領取“考生報考材料袋”後因故不報到就讀的,須在當年12月31日前將“考生報考材料袋”原封不動交回報名確認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如未交回或逾期交回,由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第五十五條 為加強新生錄取管理工作,各高校在新生入學後,要組織力量對新生進行入學資格審查,要對新生報到所需錄取通知書、身份證、戶口遷移證、高考加分資格證明等材料與紙質檔案、錄取名冊、電子檔案逐一比對核查,並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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