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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福建高考考試科目及考試政策
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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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福建高考考試科目及考試政策

  第十一條 我省普通高考實行“3+1+2”模式,考試科目由全國統考科目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組成。其中“3”為語文、數學、外語3門全國統考科目;“1”為考生在物理、曆史2門首選科目中選擇1門,“2”為考生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學4門再選科目中選擇2門。全國統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在報名時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第十二條 全國統考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於6月7日至9日舉行,具體科目考試時間安排為:

考試日期

上午

下午

6月7日

語文

(9:00-11:30)

數學

(15:00-17:00)

6月8日

物理/曆史

(9:00-10:15)

外語(含聽力測試)

(15:00-17:00)

6月9日

化學(8:30-9:45)

地理(11:00-12:15)

思想政治(14:30-15:45)

生物學(17:00-18:15)

  注:外語聽力測試安排在外語筆試考試開始前進行。

  第十三條 考生高考總成績由語文、數學、外語3門全國統考科目成績和3門選擇性考試科目成績組成,滿分750分。其中,語文、數學、外語每門滿分150分,物理、曆史、思想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學每門滿分100分。語文、數學、外語、物理、曆史成績采用原始分計入;思想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學成績依據《福建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賦分辦法》轉換後計入,隻公布轉換後的賦分成績,不公布原始成績。如有政策性加分,則一並計入高考總成績。

  第十四條 全國統考科目中外語選考英語或日語的考生,報考高校外語專業,須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試。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組織外語口試試題的命製,各設區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外語口試的實施。考生外語口試成績評定分為優、良、合格與不合格四個等第。

  第十五條 藝術類和體育類考生必須參加省級專業統考。藝術類省級專業統考相關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廳關於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藝術類專業省級統一考試工作的通知》(閩教考〔2022〕23號)執行。體育類省級專業統考相關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廳關於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體育類專業省級統一考試工作的通知》(閩教考〔2022〕21號)執行。

  第十六條 考生須於6月3日-6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若有效《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持由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證明,下同)到當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地點,簽領本人《準考證》(須加蓋縣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公章),並提交《2023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須考生本人簽名)《考生須知》(須考生本人及家長簽名)。為減少人員聚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統一代領本校應屆畢業班學生《準考證》,並組織辦理相關手續。6月6日前,考點合理安排考生錯峰、有序熟悉考場,接受考風考紀和誠信考試教育,並參加外語聽力試聽。

  第十七條 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按時參加考試,遵守考場規則、考試紀律,服從監考指令和考點的管理安排,自覺誠信考試。考生進入考場後,須在《202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生簽到表》上簽名。

  第十八條 各市、縣(區)級招委會和有關各高校均須按教育部和省招委會的有關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加強保密室網上監控係統的建設和維護工作。完善安全保密規章製度和考試管理規章製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製、值班製度和第一時間報告製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報本地招委會和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接到報告後須立即報告省教育廳,並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

  第十九條 全國統考和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具體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和我省有關考務實施細則執行。考點原則上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並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省招委會批準。標準化考點應配備身份識別、防作弊和考試監控等功能設備。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按照有關要求,結合實際,為殘疾人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第二十條 全國統考、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及高校自行命製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等應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全國統考和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答卷的評閱采取計算機網上評卷,實行省招委會領導下評卷點負責製。作為評卷點的高校應嚴格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關文件規定要求,加強網上評卷工作的組織管理,嚴格按照網上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評卷工作,加大網上評卷基地建設力度,強化對評卷教師的選派、培訓與教育管理,確保評卷過程安全、寬嚴合適、結果準確、按時保質完成評卷任務。

  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有責任協助做好本地區評卷教師的考核、選派與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條 規範做好高考成績發布工作。高考成績由考生本人登錄省教育考試院網站查詢,除教育部規定的特定事項外,隻能將考生的高考成績信息提供給考生本人及有關投檔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學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嚴禁以任何方式公布宣傳炒作“高考狀元”“高考喜報”“高考升學率”“高分考生”等內容。

  考生如對本人高考成績有異議,可在規定時間內(逾期不予受理),由考生本人向當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提出書麵申請成績複核,但不查卷。省教育考試院製訂考生成績複核、複審辦法及其程序。成績複核內容包括考生個人相關信息、是否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評、小題得分是否漏統(登),各小題得分合成後是否與提供給考生的成績一致等,複核結果通知考生本人。成立由有關學科專家、教育測量專家、紀檢監察等部門人員組成的複審組,對向複核結果仍提出質疑的做出最終認定,認定結果書麵通知考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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