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於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7〕1號)有關精神及廣東省招生考試相關文件規定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並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惠州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77
第五條 學校地址: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演達大道46號,郵政編碼:516007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製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並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基本要求時,準予畢業並頒發惠州學院畢業證書,證書種類: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麵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製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製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製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結合學校的發展定位、專業發展、辦學條件、生源情況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等,製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詳見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
學校與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在園林專業聯合開展四年製應用型本科人才培養試點項目,試點項目用80022單獨代碼進行招生。有關協同培養(育人)方式和學籍管理規定,請考生在填報誌願前向學校谘詢。
第十五條 學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預留計劃用於解決考生同分及專業服從調劑錄取而需要增加的計劃等問題。
第十六條 錄取批次:在廣東省,屬第二批本科。省外錄取批次見各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製,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製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製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 平行誌願投檔比例為不高於105%,非平行誌願投檔比例控製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
第二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製分數線,符合惠州學院投檔要求的情況下,惠州學院依據考生誌願和學校確定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範圍內按專業誌願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二十二條 文科類、理科類專業錄取按“分數優先,遵循誌願”的原則,按考生總分(含政策加分)從高到低排序,優先考慮高分考生的誌願,按其填報的專業誌願順序擇優錄取,錄取完前一名考生,再安排下一考生專業誌願,以此類推至最後一名進檔考生。考生總分(含政策加分)相同時,則按統考科目成績總分從高到低排序,統考科目成績總分仍相同時,則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為:文史類為語文、文科綜合、文科數學、外語;理工類為理科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
第二十三條 體育類、美術類、音樂類統考專業的錄取,根據考生所填專業誌願,按綜合成績(綜合成績=文化課成績×30%+術科統考成績×70%),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誌願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誌願錄取,依次類推,根據考生專業填報順序,綜合成績相同時,按術科統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文化成績與術科成績均相同時,以文化成績排位先後次序錄取。
美術類、音樂類校考專業錄取,根據考生所填專業誌願,按綜合成績(綜合成績=文化課成績×30%+術科校考成績×70%),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誌願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誌願錄取,依次類推,根據考生專業填報順序,綜合成績相同時,按術科校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文化成績與術科成績均相同時,以文化成績排位先後次序錄取。
我校術科類統考專業在第一次投檔錄取結束後,如果還有剩餘計劃,在第二次投檔時錄取原則為院校誌願優先及專業誌願優先。分數計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檔錄取時的計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四條 考生所有專業誌願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總成績並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語種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各專業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六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省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於投檔及專業分檔。
第二十七條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文科類、理科類第二批本科層次專業的考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兩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報考我校美術類、音樂類、體育類各批次專業的考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八條 我校在上海的選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在上海市的錄取原則按照在上海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九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製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複查,對經複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一條 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
學費標準:文史、財經、管理類專業每生每學年4590元,理工、外語、體育類專業每生每學年5190元,農學類專業每生每學年4152元,藝術類專業(非理論類)每生每學年10000元。
住宿費標準:根據不同的住宿標準,每生每學年1300元—1500元。
第八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1.國家助學貸款:由國家開發銀行廣東分行經辦,每人每學年不超過8000元。
2.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按國家相關文件規定執行,名額由省教育廳分配。
3.國家勵誌獎學金:獎勵標準按國家相關文件規定執行,名額由省教育廳分配。
4.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按國家相關文件規定執行,名額由省教育廳分配。
5.特別困難學生學費減免:減免標準按省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6.學校獎學金
(1)設一、二等獎及單項獎,獎勵名額、標準按學校相關文件執行。
(2)針對當年畢業生設置成功beplay中心钱包体育钱包獎和優秀畢業生獎,獎勵名額、標準按學校相關文件執行。
(3)針對科技創新、出國留學和成功考取高級職業資格證書的學生,學校將給予一定獎勵,獎勵名額、標準按學校相關文件執行。
7.企業獎助學金
(1)獎學金:設有“TCL集團”勵誌獎學金、“少康”獎學金、“旭日”獎學金、“中國移動”獎學金、“金融成長計劃”獎學金、“安東尼”獎助學金,獎勵名額、標準按學校與企業簽訂的合作協議執行。
(2)助學金:真維斯助學金、“獎門人”助學金、“鴻升實業”助學金、“佳雅實業”助學金、“金通”助學金等,資助名額、標準按學校與企業簽訂的合作協議執行。
8.助困措施
(1)優先安排勤工助學崗位;
(2)發放特別困難學生資助金;
(3)發放臨時困難補助及其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谘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三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聯係部門:惠州學院監察室
聯係人:黃欣
監督電話:0752-2527273
傳真號碼:0752-2527273
電子郵箱:jjs@hzu.edu.cn
第三十四條 招生谘詢及聯係方式
谘詢電話:0752-2527803
傳真號碼:0752-2527803
電子郵箱:zsb@hzu.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hzu.edu.cn
招生網址:http://zs.hzu.edu.cn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惠州學院於2017年1月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於惠州學院2017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後逐年修訂。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惠州學院委托惠州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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