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於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7〕1號)有關精神及廣東省招生考試相關文件規定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並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院校名稱:廣東新安職業技術學院
第四條 院校國標代碼:12325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深圳市南山區沙河東路259號;郵政編碼:518053
第六條 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第七條 辦學性質: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製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並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按規定年限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符合畢(結)業條件者,頒發相應學曆證書,並報廣東省教育廳電子注冊。頒發學曆證書學校名稱:廣東新安職業技術學院,證書種類: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麵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製定學校的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製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製專科(高職)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嚴肅招生紀律。杜絕腐敗行為。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五條 我院錄取批次廣東省:第三批專科、高職“3+證書”及參加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為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在其他省(區、市)按生源省規定批次執行。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製,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製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製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美術類和高職“3+證書”、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為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進行分類錄取。廣東省普通高中畢業生,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等級成績須符合《關於印發<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改革調整方案>的通知》(粵教考〔2008〕28號)的要求。
第十八條 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一般控製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
第十九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製分數線,符合廣東新安職業技術學院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廣東新安職業技術學院依據考生誌願,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在廣東省,報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為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文科類、理科類的高中畢業生,物理、化學、生物或政治、地理、曆史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普通高考美術類的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當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專業錄取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一條 普通高考專業錄取按“專業誌願優先”原則。優先在第一誌願報考某專業的考生中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若第一專業誌願考生未錄滿,則錄取第二誌願報考該專業的考生,依次類推,不設置專業誌願級差。根據考生專業填報順序,投檔相同時,文、理科依次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底排序錄取: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理科為數學、語文、外語、理科綜合。
第二十二條 廣東省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為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和誌願順序,對省招生辦公室投出的考生進行擇優錄取。專業錄取按“專業誌願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誌願,以投檔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誌願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誌願錄取,依次類推。投檔總分相同的情況下,依次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單科成績的排序為:文科類為語文、數學、英語,理科類為數學、語文、英語。
第二十三條 報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為錄取依據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的考生,當所有專業誌願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並兼顧單科成績,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五條 美術類專業錄取時,在高考文化成績和省術科統考成績雙上線的基礎上,按文化分、術科分權重各占50%計算總分,從高分到低分,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我校術科類(美術)統考專業在第一次投檔錄取結束後,如果還有剩餘計劃,在第二次投檔時錄取原則為院校誌願優先及專業誌願優先。分數計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檔錄取時的計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六條 對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加分分值適用於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七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製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複查,對經複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九條 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
學費標準: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批準廣東新安職業技術學院各學科專業收費核準的文件規定學費標準(學費含教材費等學雜費,實行一費製)執行。文科類專業:物業管理專業、會計專業、電子商務專業、工商企業管理專業、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社會工作專業、商務英語專業、酒店管理專業按每生每年13000元收費;理科專業:藥品生物技術專業、食品生物技術專業、計算機應用技術專業、計算機網絡技術專業、移動應用開發專業、物聯網應用技術專業、應用電子技術專業按每生每年14000元收費。另建築室內設計專業、工程造價專業按每生每年15000元收費;藝術類專業:藝術設計專業按每生每年15000元收費;中外合作學分互認項目:廣告設計與製作專業、計算機應用技術專業、工商企業管理專業、會計專業按每生每年20000元收費。 (收費標準按2016年015號批文)
住宿費: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八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國家獎學金設置:學院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優秀學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每人每年8000元、國家勵誌獎學金每人每年5000元、國家助學金每人每年3000元。
第三十一條 學院獎學金設置:學院設立獎學金製度,優秀學生可獲得學校設立的獎學金。學院設立“王屏山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三名優秀學生,獎金每人每學年10000元。其它獎學金與每年評選優秀三好學生、三好學生、新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掛鉤,獎金500--800元,獎勵學生占學生總數25%左右。
經濟確有困難的學生,可以參加校內、外勤工儉學活動。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谘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二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係部門:學院紀委書記、學生處處長 聯係人:邢永健
監督電話:13632610945
電子郵箱:995327621@qq.com
第三十三條 招生谘詢及聯係方式
谘詢電話:0755—36881398
傳 真:0755—36881350
電子郵箱:xaxyzsb@126.com
學校網址:http://www.gdxa.cn
招生網址:http://www.gdxa.cn/zsb/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廣東新安職業技術學院於2016年12月21日由院領導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於廣東新安職業技術學院2017年專科(高職)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廣東新安職業技術學院授權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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