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少數民族高校招生錄取的照顧範圍和照顧原則
(一)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具體範圍為:清遠市連南瑤族自治縣和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韶關市乳源瑤族自治縣、清遠市連州市瑤安瑤族鄉和三水瑤族鄉、陽山縣秤架瑤族鄉、韶關市始興縣深渡水瑤族鄉、肇慶市懷集縣下帥壯族瑤族鄉、惠州市龍門縣藍田瑤族鄉、河源市東源縣漳溪佘族鄉以及少數民族聚居的行政村(居委會)或自然村(見附件1)。
(二)廣東省少數民族考生高考錄取照顧的條件為:戶籍在我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小學和初中均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就讀或者高中階段連續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就讀。
(三)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如小學在民族鄉、少數民族聚居村委會所在地就讀,初中階段到所在縣(市、區)的其它中學就讀,享受少數民族考生高考錄取照顧政策。
(四)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因地處偏遠,所在地無beplay體育手機或者離所在地beplay體育手機較遠,按就近原則到非少數民族聚居區就讀beplay體育手機,享受少數民族考生高考錄取照顧政策。
(五)廣東省少數民族考生,如小學和初中均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就讀,高中階段戶籍由少數民族聚居區遷移到我省境內其它區域的,享受少數民族考生高考錄取照顧政策。
(六)廣東省外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少數民族學生,小學和初中均在自治縣或自治區、自治州的縣讀書,高中階段戶籍遷入我省並在我省境內讀高中或者隨父母來粵務工遷入我省境內讀高中且符合在我省參加高考條件的,享受我省少數民族考生高考錄取照顧政策。
二、少數民族考生的資格確認
確認少數民族考生資格,是少數族高考招生錄取工作中的重要環節。各地要嚴格按省民族宗教委、省招生辦製發的《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附件2)、《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遷入廣東省的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附件3)、《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隨父母來粵務工的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附件4)組織填寫,杜絕弄虛作假,以維護少數民族高考招生錄取工作的公正性和嚴肅性,確保少數民族招生錄取工作順利進行。
(一)符合享受照顧政策的省內少數民族考生,報名時應提供居民戶口簿(含父母)、居民身份證和學籍證明資料複印件,認真填寫《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由縣(自治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審核彙總報地級以上市民族宗教局,再由地級以上市民族宗教局審核彙總(含考生及其父母居民戶口簿、考生居民身份證和學籍證明資料複印件)報省民族宗教委。
(二)符合享受照顧政策的從省外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遷入我省的少數民族考生,報名時應提供居民戶口簿(含父母)、居民身份證和學籍證明資料複印件,並填好《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遷入廣東省的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送縣(自治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審核彙總(含考生及其父母居民戶口簿、考生居民身份證和學籍證明資料複印件)逐級上報。
(三)符合享受照顧政策的從省外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隨父母來粵務工的少數民族考生,報名時應提供居民戶口簿(含父母)、居民身份證和學籍證明資料複印件,並填好《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隨父母來粵務工的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送縣(自治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審核彙總(含考生及其父母居民戶口簿、考生居民身份證和學籍證明資料複印件)逐級上報。
(四)每年12月20日前,省民族宗教委將下一年度符合享受照顧政策的少數民族考生名單彙總送省招生辦核準考生報名信息。省招生辦於12月30日前將考生報名信息複核數據反饋省民族宗教委再次核準確認。省民族宗教委於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將核準確認的符合照顧政策的少數民族考生名單送省招生辦。省招生辦於每年3月上旬將當年符合享受照顧政策的少數民族考生名單向社會公示。各地報省民族宗教委的截止日期是每年11月20日,逾期不再辦理。
(五)凡提供虛假材料獲取少數民族考生資格的,何時查實何時處理,並取消當年參加高考報名或錄取資格,已入學的取消學籍。對所涉及的國家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員,通報其所在單位進行處理。
三、少數民族考生的照顧錄取政策
(一)報考第二批民族院校普通類民族班和廣東技術師範學院普通類民族班的少數民族考生,單獨劃線。
(二)報考其它高等學校專科層次的少數民族考生,在其文化課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三)普通高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錄取少數民族考生,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規定》(教民〔2005〕7號)的規定,在本校本(專)科同批次錄取。少數民族本、專科預科班錄取分數線不得低於各有關高等學校在我省本、專科錄取分數線下80分,60分。民族班錄取分數線(本科)不得低於有關高等學校在我省本科錄取分數線下40分。
(四)符合以上條件的考生,投檔時,根據省招生委員會確定的投檔規定進行投檔,投出檔案由高校擇優錄取。
四、少數民族考生的建檔
(一)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遷入廣東省的少數民族考生和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隨父母來粵務工的少數民族考生的審核表由省民族宗教委登記蓋章後退回地級以上市民族宗教局轉交考生所在地的招生辦。
(二)為保證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錄取工作順利進行,使各項照顧政策落實到位,各市、縣(自治縣、市、區)招生辦和中學在整理考生檔案時,應將《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遷入廣東省的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隨父母來粵務工的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等裝進考生檔案。
請各地級以上市民族宗教局、招生委員會將本通知轉發至縣(自治縣、市、區)及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將該通知及時傳達給所有考生。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製定出台的《廣東省民族宗教委、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於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粵民宗發〔2016〕61號)同時廢止。
1、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範圍一覽表
2、廣東省少數民族聚居區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
3、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遷入廣東省的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
4、外省少數民族聚居區隨父母來粵務工的少數民族考生審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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