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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體育學院2018年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招生章程
2018-06-28
廣州體育學院
作者:
關注掌上高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證學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務院和廣東省關於深化考試招生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法規和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委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並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廣州體育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85

  第五條 學校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廣州大道中1268號,

  郵政編碼:510500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製

  第九條 學校隸屬部門: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並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生基本要求時,準予畢業並頒發廣州體育學院畢業證書,證書種類:全日製普通高校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廣州體育學院學士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麵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製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製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製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五條錄取批次:單獨招生類本科專業: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三二分段專升本類本科專業:運動訓練;體育類本科專業:體育教育(師範)、體育教育(足球方向)、學前教育(體育與健康)、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經濟學(體育經濟)、公共事業管理(體育管理)、休閑體育(康樂體育)、休閑體育(高爾夫)、運動人體科學(師範)、特殊教育(師範)、新聞學(體育新聞),;文理科類本科專業:經濟學(體育經濟)、公共事業管理(體育管理)、運動康複、康複治療學、新聞學(體育新聞);藝術類(音樂類)本科專業:播音與主持藝術、表演(武術表演)、表演(時尚表演)、舞蹈學(舞蹈教育)、舞蹈表演(現代舞方向,運動舞蹈方向-體育舞蹈、健美操、啦啦操、大眾藝術體操),皆在本科批次錄取。

  第十六條 學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預留計劃用於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的計劃等問題。由招生辦公室具體調配實施,便於學校完成各專業的招生名額。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製,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製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製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體育類、文科類、理科類、藝術類(音樂類)分類錄取。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十九條 實行平行誌願,投檔比例為105%(可在100-105%之間選擇)。

  第二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製分數線,符合廣州體育學院投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誌願,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專業錄取按“專業誌願優先”原則。優先在第一誌願報考某專業的考生中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若第一專業誌願考生未錄滿,則錄取第二誌願報考該專業的考生,依次類推。考生專業填報順序和總分都相同時,按考生高考成績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錄取,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或專業相關科目成績較高者。

  第二十二條考生所有專業誌願都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高考成績排位由高位到低位,調劑到招生計劃有額的專業錄取,否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文科類、理科類本科層次的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兩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體育類、藝術類(音樂類)的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並均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考生,其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要求:文科類考生必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三門學科學業水平考試,且至少兩門學科成績均達到D級或以上等級;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政治、曆史、地理三門學科學業水平考試,且至少兩門學科成績均達到D級或以上等級。

  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報考我校的考生學業水平成績要求,按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招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填報我校藝術類(音樂類)誌願的考生必須符合普通高考藝術類(音樂類)報名條件,考生須參加我校組織的專業考試並取得專業成績合格證,藝術類專業統考成績要求根據生源所在省級招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錄取辦法: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及體檢合格的情況下: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

  文科類、理科類考生按當地招辦劃定分數線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如果總分成績相同,按考生高考成績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錄取。

  (一)藝術類具體錄取細則如下:

  1.藝術類考生須參加我校組織的專業考試並取得專業成績合格證,藝術類專業統考成績要求根據生源所在省級招辦的有關規定執行。

  2.凡報考我校藝術類的考生,文化成績按各省劃定的出檔線執行。

  3.舞蹈學專業(舞蹈教育)同類考生按綜合成績(綜合成績=文化考試實際成績/文化考試總成績×100×0.3+同類專業考試實際成績/同類專業考試總成績×100×0.7)由高分到低分進行分省(市)排名,依次錄取,如果綜合成績相同,按同類專業考試實際成績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如果同類專業考試實際成績再相同,按考生高考成績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錄取.

  4.舞蹈表演專業(現代舞、健美操、啦啦操、體育舞蹈、大眾藝術體操)同類考生按綜合成績(綜合成績=文化考試實際成績/文化考試總成績×100×0.3+同類專業考試實際成績/同類專業考試總成績×100×0.7)由高分到低分進行分省(市)排名,依次錄取,如果綜合成績相同,按同類專業考試實際成績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如果同類專業考試實際成績再相同,按考生高考成績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錄取.

  5.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普通話、粵語)同類考生按綜合成績(綜合成績=文化考試實際成績/文化考試總成績×100×0.5+同類專業考試實際成績/同類專業考試總成績×100×0.5)由高分到低分進行分省(市)排名,依次錄取,如果綜合成績相同,按同類專業考試實際成績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如果同類專業考試實際成績再相同,按考生高考成績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錄取.

  6.表演專業(時尚表演、武術表演)同類考生按綜合成績(綜合成績=文化考試實際成績/文化考試總成績×100×0.3+同類專業考試實際成績/同類專業考試總成績×100×0.7)由高分到低分進行分省(市)排名,依次錄取,如果綜合成績相同,按同類專業考試實際成績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如果同類專業考試實際成績再相同,按考生高考成績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錄取。

  (二)體育類具體錄取細則如下:

  1.體育類體育教育專業首先按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投放計劃數30%錄取,如果文化成績相同,按體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如果體育成績再相同,按考生高考成績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錄取;其次按體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投放計劃數70%錄取,如果體育成績相同,按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如果文化成績再相同,按考生高考成績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錄取。

  2.新聞學專業首先按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投放計劃數60%錄取,如果文化成績相同,按體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如果體育成績再相同,按考生高考成績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錄取;其次按體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投放計劃數40%錄取,如果體育成績相同,按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如果文化成績再相同,按考生高考成績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錄取。

  3.體育類其它專業出檔時按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投放錄取,如果文化成績相同,按體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如果體育成績再相同,按考生高考成績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錄取。

  (三)文科普通類、理科普通類具體錄取細則如下:

  文科普通類、理科普通類專業按文化成績由高分到低分錄取,如文化成績相同,則按考生高考成績排位由高位到低位依次錄取。

  二、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單獨招生考試:

  (一)擬錄取名單將報至考生戶籍所在省、市(區)招生辦備案並上報國家體育總局核查備案,我校按備案批複後的錄取名冊寄發錄取通知書。

  (二)根據我校專業或專項的需求,先錄取具備免試資格考生;再錄取線上非免試考生。

  考生文化考試成績錄取控製分數線不低於總分(滿分600分)的30%,專業成績錄取控製線在不低於40分基礎上,按文體綜合成績(文體綜合成績=體育專項考試實際成績/體育專項考試總成績×100×0.7+文化考試實際成績/文化考試總成績×100×0.3)分專項從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錄取,如果文體綜合成績相同,按體育專項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錄取,如果體育專項考試成績再相同,依次按語文、數學、英語、政治成績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

  注:凡被我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錄取的考生,一律不辦理錄後退檔手續。

  三.普通高等學校三二分段專升本轉段招生考試:

  (一)廣東省體育職業技術學院運動訓練專業試點項目學生完成3年高職學段學習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視為轉段考核合格,可進入對口試點本科院校廣州體育學院運動訓練專業學習,如出現合格人數超過計劃招生人數情況,則根據綜合考核成績(公共課程考核成績占40%,專業能力考核成績占60%)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擇優錄取。若綜合考核成績相同,依次按公共課程成績、專業能力成績、教育理論成績、英語成績、專業技能成績、專業理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擇優錄取。

  1.獲得試點高職院校普通專科畢業證書。

  2.公共課程成績達到省劃定的最低分數線。

  3.基本素質考核成績達到合格等級。

  4.專業能力考核成績達到合格及以上等級。

  (二)普通高校三二分段專升本轉段招生根據考生報考對口專業擇優錄取。錄取時不得跨專業錄取,錄取後不得轉專業。

  第二十六條 優惠政策:

  1.對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2.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考生,對具備一級運動員等級的考生,可在院校文化考試成績最低錄取控製線下降低30分錄取;對具備運動健將技術等級的考生,可在院校文化考試成績最低錄取控製線下降低50分錄取。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七條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製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複查,對經複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九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學費標準:單獨招生類專業:每生每年7000元;經濟學(體育經濟)、學前教育(體育與健康)、特殊教育(師範)、新聞學(體育新聞)、公共事業管理(體育管理)每生每年5200元;體育教育、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運動人體科學(師範)、運動康複、休閑體育(康樂體育)每生每年5710元;康複治療學每生每年6380元;藝術類專業、休閑體育專業(高爾夫):每生每年10000元。住宿費:視不同住宿標準,每生每年600-1500元。如2018年廣東省政府有新的收費標準,則按新標準執行。

  第八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助學貸款、獎學金和助學金設置:

  1.詳情於入學後見我校《學生手冊》及相關規定。

  2.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金,也可參加學校組織的勤工助學活動。

  3.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良、思想表現好,運動成績突出者,可獲得優秀學生獎學金或運動競賽成績獎勵獎金。

  4.被選入學校代表隊代表學校參加比賽的隊員,視其運動等級及訓練、比賽情況給予訓練津貼和運動競賽獎勵。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谘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一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係部門: 廣州體育學院監察處

  聯係人:陳老師、鄭老師

  監督電話:020-38026838 傳真:020-38026838

  電子郵箱:gthfpy@126.com

  第三十二條招生谘詢及聯係方式

  谘詢電話:020-38024685 傳真:020-38027983

  負責部門:招生辦公室 電子郵箱:gztyzsb@163.com

  學校網址:http://www.gipe.edu.cn

  招生網址:http://gtzs.gipe.edu.cn/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廣州體育學院於2018年 1月9日由院長辦公會討論審查通過,適用於廣州體育學院2018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廣州體育學院委托廣州體育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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