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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商學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18-06-28
廣州商學院
作者:
關注掌上高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於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8〕2號)有關精神及廣東省招生考試相關文件規定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並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廣州商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3667

  第五條 學校地址: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九龍大道206號;郵政編碼:511363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專科(高職)

  第七條 辦學性質: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製

  第九條 學校業務主管部門: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並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生基本要求時,準予畢業並頒發廣州商學院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廣州商學院學士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麵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製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製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製本科、專科(高職)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詳見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專業目錄。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在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計劃總數1%的招生計劃,預留計劃用於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的計劃等問題。

  第十五條 錄取批次:

  本科層次:在廣東省的錄取批次為本科批次;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錄取批次詳見各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批次執行。

  專科(高職)層次:在廣東省的錄取批次為專科批次;其他省(區、市)按生源省(區、市)規定批次執行。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製,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製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製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美術類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 在廣東省,本科和專科的文科類、理科類專業實行平行誌願,投檔比例原則上控製在招生計劃的105%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學校執行廣東省以外各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關於投檔比例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製分數線,符合學校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依據考生誌願和學校確定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文科類、理科類考生按照以下原則錄取:

  本科專業錄取先按“專業誌願優先”,後按“分數優先,遵循誌願”的原則錄取。即先按考生所填報的第一專業誌願從高分到低分錄取。未被第一專業誌願錄取的考生按“分數優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專業誌願”的方法錄取,即對未被第一專業誌願錄取的考生,按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二專業誌願,若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考生的後續專業誌願。高考總分相同時,按高考總分排位前者優先錄取。

  專科專業錄取按“專業誌願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誌願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誌願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誌願錄取,依次類推。高考總分相同時,按高考總分排位前者優先錄取。

  如排位相同,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知識(模塊)的考生。當考生填報的專業誌願都未被錄取時,若考生服從專業調劑,調劑到未滿額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一條 美術類考生錄取辦法:

  美術類本科專業分檔時對投出檔考生按照考生文化課成績的40%、術科成績的60%計算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若綜合分相同時,按高考總分排位前者優先錄取,如排位相同,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知識(模塊)的考生。在第一次投檔錄取結束後,如果還有剩餘計劃,在第二次投檔時錄取原則為先院校誌願優先,在院校誌願優先的基礎上采用專業誌願優先的原則。分數計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檔錄取時的計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二條 中外合作辦學的物流管理專業和“學分互認”、“聯合培養”、“國際班”等專業,隻錄取填報該專業誌願的考生。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在廣東省招生使用單獨院校代碼:73667。

  第二十三條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四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省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於投檔及專業分檔。

  第二十五條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文科類、理科類本科層次的高中畢業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三門科目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文科類、理科類專科層次的高中畢業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三門科目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

  第二十六條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美術類的高中畢業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至少須有兩門學科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七條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旅遊管理專業因用人單位對考生身高有要求,請男身高低於168cm、女身高低於165cm的考生慎重報考;美術類專業、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請色盲、色弱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九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製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複查,對經複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條 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文件執行。

  一、學費標準:

  1.本科:普通文理科專業:26000元/生·學年;美術類專業:29000元/生·學年;

  2.本科中外學分互認聯合培養:33000元/生·學年;

  3.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和2+2中外雙學位項目本科:

  物流管理專業及其他專業均為學費:66000元/生·學年,中外合作辦學、學分互認,學生在國(境)外學習的費用按國(境)外學校收費標準執行。

  4.專科:

  中外聯合培養學分互認:33000元/生·學年;

  中外合作辦學專科雙文憑:40000元/生·學年;

  二、住宿費標準:

  住宿費: 3000~3600元/生·學年(空調高配學生公寓,依住宿條件不同而定),根據學生到校實際入住學生公寓的標準收取相應標準的住宿費。

  以上學費、住宿費如有變化,以學校最新公示為準。

  第八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獎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國家在我校設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獎金分別為8000元、5000元、3000元,獎勵的比例占學生11%,總金額達五百多萬元;學校設立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分別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獎金分別為:5000元、1000元、500元。

  學校按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辦理助學貸款、協助辦理生源地貸款等服務,貸款金額為8000元/生·年。學校設有勤工助學管理中心,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勤工助學崗位。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谘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三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係部門:校長辦公室

  聯 係 人:呂泉榮

  監督電話:020-82876130

  傳 真:020-82876130

  第三十四條 招生谘詢及聯係方式

  谘詢電話:020-82872773 020-82874639

  傳 真:020-82872773

  電子郵箱:gzcczsb@163.com

  學校網址:http://www.gzcc.cn

  招生網址:http://zsb.gzcc.cn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於廣州商學院2018年普通高考本科、專科(高職)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廣州商學院授權廣州商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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