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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華夏職業學院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2018-06-29
廣州華夏職業學院
作者:
關注掌上高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於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做好2018年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製定工作的通知》(粵教考函﹝2017﹞50號)有關精神及教育部、廣東省有關規定,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並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院校名稱:廣州華夏職業學院

  第四條 院校國標代碼:14268

  第五條 學校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從化區城鼇大道東772號,郵政編碼:510935

  第六條 辦學層次:專科(高職)

  第七條 辦學性質:民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製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並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滿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各類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在學校規定的修讀年限內,修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頒發學曆證書學校名稱:廣州華夏職業學院,證書種類: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麵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製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製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五條 學校在廣東省的錄取批次為專科批次、“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招生錄取”批次及“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批次。外省錄取批次根據各省文件要求而定。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製,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製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製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美術類、“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招生錄取”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進行分類錄取。

  第十八條 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一般控製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在實行平行誌願的省份,執行相關省份的投檔規定。

  第十九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製分數線,符合廣州華夏職業學院投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誌願和學校確定的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在廣東省,報考普通高考、“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招生錄取”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文科類、理科類的高中畢業生,物理、化學、生物或政治、地理、曆史三門學業水平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報考普通高考美術類的高中畢業生,物理、化學、生物或政治、地理、曆史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

  第二十一條 普通高考、“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專業錄取按“專業誌願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誌願,以投檔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誌願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誌願錄取,依次類推,不設置專業誌願級差。專業錄取時,當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參考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擇優錄取。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二條 廣東省“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招生錄取”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和誌願順序,對省招生辦公室投出的考生進行擇優錄取。專業錄取按“專業誌願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誌願,以投檔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誌願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誌願錄取,依次類推,不設置專業誌願級差。專業錄取時,在考生投檔總分相同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排位進行專業分檔。

  第二十三條 報考普通高考、“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招生錄取”、“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的高職分類考試招生的考生,當所有專業誌願都未被錄取時,則根據考生誌願服從調劑情況,若服從專業調劑,調劑至有剩餘計劃專業錄取,如考生不服從專業調劑或不符合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要求,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四條 普通高考美術類專業錄取時,在高考文化成績和省術科統考成績雙上線的基礎上,高考文化成績、術科統考成績按比例合成總分,成績合成公式=(文化成績/750)*40%+(專業成績/300)*60%),按合成總分由高到低錄取。當考生合成總分相同時,術科成績高的考生優先錄取。

  第二十五條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六條 對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當年度《普通高等學校照顧加分考生資格》中的加分予以認可,加分分值適用於專業分檔。國家和省招生辦公示通過的各種符合優錄條件的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七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製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複查,對經複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九條 學校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學費標準:文科類專業每生每年14800元,理工科類專業每生每年15800元,藝術類專業每生每年15800元。

  住宿費:每生每年1500-1700元。

  第八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條按照國務院、省教育廳和我校的相關規定,我校建立了完善的學生資助體係。通過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及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退役士兵教育資助、學費補償助學貸款代償、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等多種形式有機結合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資助。

  第三十一條申請條件和資助標準:

  1、學業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可以申請國家獎學金。每生每年8000元。

  2、學業成績優秀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國家勵誌獎學金,每生每年5000元。

  3、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金,每生每年3000元。

  4、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及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其中,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相對快捷和方便,建議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最高可獲8000元/人·學年)。

  5、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可以根據本人申請,獲得政府的教育資助,包括學費資助、家庭經濟困難退役士兵學生生活費資助以及其他獎助學金資助。具體以我省退役士兵教育資助相關政策為準。

  6、我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根據學生申請,可以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申請的國家助學貸款,實施一次性補償或代償。每學年補償或代償的最高金額可以達到8000元。退役後複學的原高校在校生按照應繳納的學費實施資助,每學年獲得資助最高可達到8000元。複學或通過技能考試考入我省高等職業院校的、生源地為廣東欠發達地區的退役士兵,每學年獲得資助為7000元。

  7、學校設立“一、二、三等獎學金”。

  8、學校設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助學金。

  9、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勤工儉學助學崗位。

  10、我校按照國家相關部門的規定,建立了“綠色通道”製度,即對被錄取入學、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學校一律先辦理入學手續,然後再根據核實後的情況,分別采取不同辦法予以資助。

  11、“三支一扶”助學貸款代償

  畢業後到農村基層從事支農、支教、支醫和扶貧工作,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生,繼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基層工作滿1年,可申請代償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

  12、建檔立卡學生免學費和生活費補助

  高等教育階段生活費補助對象是2016年秋季學期起在校的廣東戶籍建檔立卡貧困戶普通高校全日製專科學生,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學年7000元(每月700元,每學年按10個月計)。

  普通高等學校免學雜費對象是2016年秋季學期起在校,廣東戶籍的建檔立卡普通高校全日製專科學生,免學雜費(不含住宿費)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學年5000元。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谘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二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係部門: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辦公室

  聯係人:陽斌

  監督電話:020-87868961

  電子郵箱:815259174@qq.com

  第三十三條 招生谘詢及聯係方式

  谘詢電話:020-87865222、87864999

  傳真:020-87864999

  電子郵箱:lxoyb@163.com

  學校網址:http://www.gzhxtc.cn

  招生網址:http://zsw.gzhxtc.cn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廣州華夏職業學院於2017年12月30日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於廣州華夏職業學院2018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廣州華夏職業學院授權廣州華夏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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