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規、國務院和廣東省關於深化考試招生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全麵落實《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深圳大學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90
第五條 學校地址:
粵海校區(含滄海校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南海大道3688號,郵政編碼:518060
麗湖校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學苑大道1066號,郵政編碼:518055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製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學校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並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成績合格,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結)業要求者,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頒發證書學校名稱:深圳大學,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麵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製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製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錄取批次(具體以各省招生專業目錄為準)
(一)廣東省錄取批次分為提前本科批次和本科批次;
(二)廣東省以外省份(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類(高考改革省份)、文科類、理科類列第一批(重點批或本科批)錄取;
(三)體育類、美術類、音樂類本科專業錄取批次按教育部及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確定。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規定,學校將預留不超過本科計劃總數的1%,用於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的計劃等問題。
第十六條 其他招生類型
(一)高水平運動隊和運動訓練專業麵向全國招生(不含港澳台地區),相關規定詳見《深圳大學2020年高水平運動隊及保送錄取運動員招生簡章》和《深圳大學2020年運動訓練專業招生簡章》;
(二)外語類保送生相關規定詳見《深圳大學2020年外語類保送生招生簡章》。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製,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在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製分數線上,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按照普通類(高考改革省份)、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藝術類(含音樂類、美術類、舞蹈類、廣播電視編導類)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 在實行平行誌願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誌願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製分數線,符合深圳大學提檔要求的情況下,普通文理類,依據考生誌願,按考生原始成績(不含政策性加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擇優錄取。
考生原始成績(不含政策性加分)相同,如招生省(區、市)有相關錄取排序(投檔排序)規則,則按該省(區、市)規定執行;無相關規則的省(區、市)則按考生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擇優錄取,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為:文史類為語文、文科綜合、文科數學、外語,理工類為理科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在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一條 學校誌願處理辦法
實行平行院校誌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分數優先,遵循誌願”的投檔原則處理。
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院校誌願優先的錄取原則;同等誌願,擇優錄取。即優先錄取第一院校誌願考生,若第一院校誌願考生生源不足,再按考生的學校誌願次序,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專業誌願處理辦法
普通文理類實行專業平行誌願,按分數優先原則,並結合專業要求錄取。
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錄取規則。
第二十三條 考生所有填報專業誌願均未被錄取時,若不服從專業調劑或服從調劑但是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的,將予以退檔;如服從專業調劑,在符合要求的相關專業的專業誌願錄取完後,有剩餘計劃的情況下,可以被擇優調劑錄取。
第二十四條 錄取時對學業水平測試等級有要求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檔後排序規則為先分數後等級。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本科批文科類、理科類的高中畢業生,文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物理、化學、生物學3門科目的考試,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思想政治、曆史、地理3門科目的考試,各門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報考普通本科院校普通類專業至少須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當考生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高水平運動隊、運動訓練專業、體育類、美術類、音樂類的高中畢業生,文科類考生必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學三門學科學業水平考試,且至少有兩門學科成績均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思想政治、曆史、地理三門學科學業水平考試,且至少有兩門學科成績均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當考生考試成績(或排序)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的考生可優先錄取(高水平運動隊和運動訓練專業除外)。
在江蘇省,報考我校文科類、理科類學業水平測試的等級要求為:選測科目AB或AB以上,必測科目(含技術)4合格;報考藝術類專業的等級要求:必測科目(含技術)為4合格。2018年及以前的必修科目測試成績要求4C或4C以上。
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如對考生高中學業水平有相應要求,則按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外語語種要求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英語和英語(師範)專業僅招英語語種考生,日語專業僅招日語和英語語種考生,法語專業僅招法語和英語語種考生,西班牙語僅招西班牙語和英語語種考生,德語專業僅招德語和英語語種考生。
第二十六條 體育類、美術類、音樂類實行專業誌願優先。
(一)音樂類專業出檔考生須符合《深圳大學2020年本科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中關於各省該專業對演唱方式或器樂樂種的要求,否則不能錄取至相應專業;
(二)按省統考方式且以平行誌願按藝術計劃1:1出檔的省市相關專業,符合錄取政策的出檔考生,文化總分和術科成績均達到生源省市劃定的最低錄取控製分數線,誌願優先,按投檔成績(排位)分檔至各專業。廣東省投檔成績為綜合分,其它各省按各省錄取文件規定執行;
(三)未按計劃1:1出檔的省市相關藝術統考專業和校考專業:符合錄取政策的出檔考生,在文化總分和術科成績均達到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最低錄取控製分數線的前提下,先按術科總分(排名)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計劃數的50%(按四舍五入規則;如術科總分(排名)相同,則按文化課擇優錄取),再按文化課總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剩餘計劃(如文化總分相同,則按術科總分(排名)擇優錄取);
(四)體育教育(師範)、休閑體育專業:廣東省符合錄取政策的出檔考生,文化總分和術科成績均達到生源省市劃定的最低錄取控製分數線,誌願優先,按綜合分(排位)分檔至各專業。
第二十七條 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的規定加分投檔,普通文理類錄取專業時以原始成績(不含政策性加分)為準。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八條 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以下專業色盲、色弱者不予錄取:心理學、心理學(師範)、化學、環境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新能源科學與工程、化學(師範) 、生物技術、 海洋科學、生物科學、生物科學(師範)、臨床醫學 、生物醫學工程、藥學、護理學、口腔醫學、預防醫學。
以下專業色盲者不予錄取:設計學類、美術學、高分子材料與工程、材料科學與工程、物理學、核工程與核技術、物理學(師範)、建築學、城鄉規劃、風景園林。
第二十九條 體育教育(師範)專業裸眼視力低於4.7的考生,請慎重報考。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製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複查,對經複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複查
第三十一條 經本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按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二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麵的複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三條 學費與住宿費
(一)學費(不含書費)按學分製收費,由課程學分學費和專業學費兩部分組成,每學期學分學費按學生實際修讀的課程總學分計算。各專業每學年平均收費情況詳見深圳大學本科招生網;住宿費為800-1500元/學年(以深圳市物價部門批準數為準);
(二)華僑與港澳台地區學生收費標準與內地學生一致。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獎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學校獎助學金政策(詳見深圳大學本科招生網)
(一)成績優秀的新生,入學後可獲得相應等級新生獎學金;
(二)符合條件的學生可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和社會各界設立的各種獎學金、助學金;
(三)助學貸款與勤工助學
1.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貸款金額最高為8000元/人/學年;
2.設有勤工助學崗位,同等條件下,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優先安排。
第十章 特別說明
第三十六條 報到校區
麗湖校區:醫學部、材料學院、化學與環境工程學院和生命與海洋科學學院相關專業。
粵海校區:其它專業。
第三十七條 入學複測
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學校要對特殊類(含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運動隊、運動訓練專業及外語類保送生等)錄取新生開展入學專業水平複測,如發現專業水平複測不合格者,將取消其學籍,予以退學。複測內容和標準與當年高考專業術科考試內容(可量化部分)一致,如學生複測成績未達到其本人高考術科成績的70%,視為複測不合格。
第十一章 招生工作谘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八條 招生谘詢及聯係方式
谘詢電話: 0755-2653 6235
傳真:0755-2653 4482
電子郵箱: zsb@szu.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szu.edu.cn
本科招生網址:http://zs.szu.edu.cn
第三十九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渠道
聯係部門:深圳大學紀委辦公室
監督電話:0755-2653 4925
傳真:0755-2653 4925
電子郵箱:jiwei@szu.edu.cn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由深圳大學於2020年3月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於深圳大學2020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由深圳大學授權深圳大學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區、市)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區、市)的規定為準。
以陽光高考平台公布的章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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