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廣東高考招生工作規定
為做好我省2023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考試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規定。 一、報名 1.報名條件和具體工作按《關於做好廣東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粵招〔2022〕6號)執行。 2.報名結束後,各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要做好考生電子檔案和紙介質檔案建立工作。 3.考生電子檔案是考生考試、高校錄取、高校學籍管理以及發放畢業證書的依據,考生電子檔案數據要確保真實準確、圖像規範,且與考生報名登記表等紙介質或相應信息數據庫內容一致,考生應對其填寫的個人信息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本人信息填報疏漏或失誤造成無法參加考試、錄取和影響高等教育畢業證電子注冊的,其責任由考生本人承擔。 4.考生紙介質檔案由市或縣(市、區)招生辦公室統一管理,按規定整理、密封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考生檔案內容或收取考生建檔費。 二、體檢 5.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檢查,如實填寫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項目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材料。 6.體檢要求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麵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規定執行。 7.招生體檢工作由各市招生辦公室會同當地衛生健康部門組織實施。體檢醫院負責采集、校對考生體檢信息。錄入數據的完整性由體檢醫院和當地招生辦公室共同負責。考生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體檢醫生須如實反映考生體檢情況,對弄虛作假者,將依法追究責任,嚴肅處理。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做出的體檢結論無效。對體檢醫院體檢結論有異議的,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的中山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對有異議的體檢結果做出最終裁定。 8.報考軍事、公安類院校(專業)的考生體檢工作按教育部、中央軍委有關部門、公安部等有關規定執行。 9.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 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三、考試 10.2023年高考由3門全國統一高考考試科目和3門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組成,實行“3+1+2”考試模式。藝體類考生還需加考相應專業術科考試。 全國統一高考考試科目包括語文、數學、外語3門科目,使用全國卷,由教育部教育考試院統一命題。 外語選考語種為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中的一種。外語語種為英語的考生,須參加英語聽說考試,英語聽說考試由我省自主命題、單獨舉行。 3門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由考生在物理、曆史2門科目中自主選擇1門,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學4門科目中自主選擇2門組成(簡稱“四選二”)。廣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由省教育考試院組織命題。具體考試時間安排如下: 考試日期 上午 下午 6月7日 語文 (9:00-11:30) 數學 (15:00-17:00) 6月8日 物理/曆史 (9:00-10:15) 外語(15:00-17:00) (英語聽說考試時間另行安排) 6月9日 化學(8:30-9:45) 地理(11:00-12:15) 思想政治(14:30-15:45) 生物學(17:00-18:15) 英語聽說、體育術科、音樂術科、美術術科、書法術科、舞蹈術科、廣播電視編導術科、播音與主持術科實行全省統一考試。全省統一考試科目的試題命製及評分參考由省教育考試院製定。 11.高校招生專業按普通類(物理)、普通類(曆史)、藝體類(含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書法類、舞蹈類、廣播電視編導類、播音與主持類和藝術校考類專業,下同)劃分,對應的考試科目如下: (1)普通類(物理)考生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和“四選二”。 (2)普通類(曆史)考生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曆史和“四選二”。 (3)藝體類考生考試科目為:在普通類(物理)或普通類(曆史)考試科目的基礎上加考專業術科。 12.高考文化總成績卷麵滿分值為750分,由考生相關考試科目的成績組成: (1)分數構成 普通類(物理)考生總成績=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四選二”。 普通類(曆史)考生總成績=語文+數學+外語+曆史+“四選二”。 藝體類文化課成績=語文+數學+外語+物理(或曆史)+“四選二”。 藝術類(含音樂類、美術類、書法類、舞蹈類)統考考生總成績=文化課成績×40%+藝術術科統考成績×2.5×60%。 廣播電視編導類統考考生總成績=文化課成績×60%+廣播電視編導術科統考成績×2.5×40%。 播音與主持類考生總成績=文化課成績×60%+播音與主持類術科統考成績×2.5×40%。 體育類統考考生總成績=文化課成績×40%+體育術科統考成績×2.5×60%。 (2)各科目卷麵滿分值 語文、數學、外語,每科目滿分150分;物理、曆史、思想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學,每科目滿分100分。語文、數學、外語、物理、曆史科目按考生卷麵分計入高考文化總成績,思想政治、地理、化學、生物學按考生等級賦分計入高考文化總成績。體育術科、音樂術科、美術術科、書法術科、舞蹈術科、廣播電視編導術科、播音與主持類術科滿分值各為300分。 (3)外語選考英語語種 英語科目總成績=筆試成績×13÷12+英語聽說考試成績(四舍五入取整);英語聽說考試成績=英語聽說考試卷麵分÷3(四舍五入取整)。 13.本科音樂教育和美術教育專業、高職高專、民辦普通高校及獨立學院本科省統考涵蓋的藝術類專業,專業成績須使用省統考相應的術科成績。省統考涵蓋的其他本科藝術院校(專業)可直接使用省術科統考成績,經批準也可在省統考合格基礎上由院校單獨組織考試(下稱校考)。 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原則上應使用省術科統考成績作為錄取的專業成績依據。省統考未涵蓋的專業,經教育部批準的部分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含部分藝術類本科專業參照執行的少數高校)可組織校考;其他高校須經教育部或省招生辦公室批準,方可組織校考。經批準自行組織校考的高校,其校考成績隻適用於本校。 14.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實行計算機網上輔助評卷,由省教育考試院委托有關高校承擔評卷任務。承擔評卷任務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高考評卷規範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組織,確保評卷順利進行。各高校、各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普通高中要選派業務水平高、責任心強、作風正派、能勝任評卷工作的優秀教師參加評卷工作,加強管理,確保評卷教師嚴格執行評卷工作規定和紀律,高標準、高質量完成評卷工作任務。 15.考生考試成績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統計、合成,並通過短信方式直接發送到考生報名時本人預留的手機,考生還可通過省教育考試院官微等指定渠道查詢本人考試成績。考生對考試成績有疑問,可申請答卷複查。答卷複查範圍為答卷掃描是否準確,答卷是否漏評、錯評,成績統計合成是否有誤,不涉及評卷寬嚴。 四、考風考紀 16.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考試工作的領導, 落實責任,完善高考各部門聯動的工作體係,形成各級政府統一領導、部門聯動、分工協作的工作格局。要製定高考組考工作方案,細化完善考試應急處置預案並加強實戰演練。考試期間,省教育考試院將通過省教育考試考務指揮中心及派出巡察組巡察各市、縣(市、區)考試工作,各地要加強對轄區內高考工作的巡查督察。 17.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做好監考員遴選工作,高三年級教師和有直係親屬參加當年高考的人員實行回避製度,不得參加監考等涉考工作。要加強對主考和監考員業務培訓、紀律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嚴肅考風考紀。監考員要按照考務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做好考試實施工作並如實記錄、反映考生考試情況。 18.各市、縣(市、區)招生委員會要加強考風考紀教育,有應屆畢業生的中學在考前應通過召開考生誠信考試教育動員大會、專題班會等方式,對考生進行誠信考試教育和違紀舞弊處罰警示教育,營造良好考試氛圍。各考點須設置集中存放手機管理區域並配備“智能安檢門”,考點、考場均須配置金屬探測儀,嚴禁考生、考試工作人員攜帶手機、無線電收發裝置等通訊工具進入考場。省、市、縣(市、區)招生辦公室均要設立並公布考試違紀舞弊舉報電話,各考點要設立舉報信箱或電子郵箱,加強社會監督。 19.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各考點要加強試題試卷保密工作,要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等相關保密規定,落實保密責任,嚴肅保密紀律,選派熟悉業務、責任心強的黨員幹部參與保密工作,加強試卷運送、存放與保管等各環節的管理,保證試卷、答卷的絕對安全。有直係親屬及利益關係人參加當年高考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當年試題試卷的印製、運送、保管、保密等工作。 20.建立考生考試誠信檔案,將考生考試違紀作弊情況錄入考生電子檔案,供高校錄取參考。 21.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各考點要落實分級管理責任製、重大問題報告製、招生過程督查製、違紀舞弊通報製等製度。對考生、考試工作人員或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統一考試和學校的單考單招考試(含體育類、藝術類術科考試以及高職分類考試等)中的違規行為,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以及《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五、招生計劃及章程 22.高校要嚴格執行教育部關於招生計劃管理工作的規定,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廳核定下達的招生計劃進行招生。在我省開展綜合評價錄取試點的高校須編製廣東分專業招生計劃。除經教育部批準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外,其他未經教育部分送和我省公布的計劃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23.屬地在我省的高校須通過“廣東省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係統”向省招生辦公室上報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並注明專業收費標準,若有特殊要求的,須符合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辦公室相關規定,並一同上報。高校應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生源情況,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層次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科學、合理地安排招生來源計劃。來源計劃中相關說明須與招生章程保持一致。省內各市屬高校要嚴格按省的要求,嚴格控製分區域招生的本市生源計劃。 24.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是對社會做出的全麵、準確、規範的招生承諾,是高校開展招生工作的行為規範和重要依據。高校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規定製定招生章程並向社會公布。 25.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錄取規則(如有無加試要求、對考生加分成績的使用、單科成績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及專業調劑錄取辦法等),學費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曆證書的學校名稱、證書種類及其他信息,聯係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招生章程內容應清晰明了,不得存有歧義。 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須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有關高校製定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教育部及我省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高校特殊類型考試工作方案和招生辦法經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確定後,報屬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6.高校需按規定上傳招生章程至教育部“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並經學校主管部門核定後,將招生章程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網址報送省招生辦公室,省招生辦公室彙總並向社會公布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27.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高校在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係統上按院校專業組報送的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分“普通類(物理)”版、“普通類(曆史)”版、“體育藝術”版三冊分別彙總編印出版《廣東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專業目錄》,向社會公布。招生專業目錄隻摘編院校招生基本信息。 28.各高校分專業招生生源計劃,一經公布,原則上不得更改。錄取時,高校須按招生章程規定的錄取規則及操作辦法錄取新生。因生源不平衡問題需調整計劃的,要集體研究決定,並做好記錄和歸檔等檔案管理工作。對因調整不當造成遺留問題的,由招生高校自行負責處理;生源總量不足的,由省招生辦公室安排征集誌願或適當調整錄取分數線。 六、填報誌願 29.教育部批準的部分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含部分藝術類本科專業參照執行的少數高校)的“統考+校考”“統考合格”“校考”專業安排在提前批次錄取,按“統考+校考”“統考合格”“校考”順序投檔。教育部批準的部分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含部分藝術類本科專業參照執行的少數高校)的“統考”專業及其他本科院校藝術類專業錄取工作與普通類本科專業同批次錄取,按“統考”“統考+校考”“校考”順序投檔。 30.符合條件的少數民族聚居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報考招收少數民族考生、少數民族預科班的,須在相應批次普通類欄目中填報有關院校及專業。 31.我省高考誌願填報實行院校專業組模式、采取網上填報的方式。考生須在認真閱讀高校招生章程和我省招生工作規定後,選擇報考高校、院校專業組及組內專業誌願,考生的選考科目、特征條件須與所選擇的院校專業組(專業)誌願要求相符。考生須在省招生辦網上誌願填報係統填報並確認誌願信息,誌願信息一經網上確認,任何人不得更改。考生務必要登錄教育部“陽光高考信息公開平台”或院校指定網站查詢擬填報院校招生章程的詳細內容,注意高校、院校專業組及組內專業的限報條件,因未查看院校招生章程,導致不掌握院校招生要求產生的後果由考生負責。 32.普通高中應屆考生填報誌願時,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合格性考試科目成績均須合格,方可投檔。否則,其填報高校誌願無效。 七、錄取 33.廣東省招生辦公室負責實施全國各類高校在廣東省的招生錄取工作。招生錄取工作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34.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即在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控製分數線的考生中,省招生辦公室按投檔原則,以一定比例提供考生電子檔案給高校。投檔前,省招辦向各有關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況。高校要根據生源分布情況,主動與省招辦溝通,協商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要求,錄取時,嚴格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製分數線並符合學校錄取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退檔原因作出解釋。省招生辦公室負責監督在粵招生高校執行國家和省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對高校提交的錄取和退檔名單進行核準備案,對高校不合理錄取或退檔提出複議。高校要重視處理好省招生辦公室提出的複議,對考生的不合理錄取或退檔,高校應予糾正,否則,高校需負責處理善後事宜。 35.各高校要加強計算機設備、校園網絡及通訊線路建設,保障網絡暢通,做好計算機與網絡病毒防範等安全保障工作,確保招生錄取係統安全可靠運行。要指定一位熟悉業務工作的同誌,負責與省招生辦公室聯係,錄取期間須保證係統和通訊暢通。 36.錄取分數線的確定。 普通類分物理、曆史兩類分開劃線;藝體類不分物理、曆史,按計劃類別統一劃線。 (1)普通類:本、專科批次錄取控製分數線按照普通類(物理)、普通類(曆史)本、專科招生計劃的一定比例,結合生源情況分別劃定。 (2)藝體類:本、專科錄取控製分數線依據考生文化分、專業分等因素,結合生源情況綜合考慮,分不同專業類別,分別劃定音樂類(含音樂學,音樂表演-聲樂,音樂表演-器樂類別)、美術類、書法類、舞蹈類、廣播電視編導類、播音主持類(含普通話、粵語類別)、體育類文化分、專業分兩條分數線。藝術校考類分本、專科批次單獨劃定文化分分數線。 (3)劃定特殊類型招生錄取控製線,按照普通類(物理)、普通類(曆史),參照往年本一批次院校招生計劃比例劃定。主要用於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綜合評價等特殊類型以及其他有相應文化成績要求的院校(專業)招生錄取參考。 (4)劃定高水平運動隊錄取最低控製分數線,分普通類(物理)、普通類(曆史)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劃定。對少數體育測試成績特別突出的考生,錄取分數線不低於單獨劃定的高水平運動隊錄取控製分數線的65%。高校應在我省安排相應科類招生計劃,高水平運動隊錄取考生的專業原則上應在我省公布的招生專業範圍內。 (5)對於可授予藝術學學士學位的藝術教育、服裝設計與工程、風景園林、文化產業管理等4個非藝術類本科專業,須編製分省分專業計劃,安排在普通專業批次錄取。高校若對考生有藝術專業基礎要求,須在招生章程中明確告知考生應參加的專業考試科類及錄取要求,須在教育部“藝考招生信息交互係統”上報術科考試成績,考生高考文化成績要求不得低於本校非藝術類專業所在批次錄取控製分數線,其中允許開展藝術類專業單獨考試招生的高校,不得低於普通本科錄取控製分數線。 (6)高校少數民族班、預科班以及邊防軍人子女預科班,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單獨劃線。 37.實行平行誌願各批次的投檔原則、比例及順序按《廣東省202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平行誌願投檔及錄取實施辦法》執行。 (1)高校要根據省招生辦公室預投檔的生源情況,及時反饋是否增加招生計劃。增加計劃的,省招生辦公室按增加計劃後的計劃數以1:1比例投檔;未反饋的,按原計劃數1:1比例投檔。 (2)院校專業組平行誌願投檔是以院校專業組為投檔單位,按照“分數優先、遵循誌願”的原則,實行一次性投檔。平行誌願投檔時,按考生投檔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檢索考生所填院校專業組誌願。隻要考生所填報的院校專業組誌願中被檢索到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專業組,即向該院校專業組投檔。投檔後,其他所填報的院校專業組無效。如沒有出現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專業組,則不能投檔。上述過程完成後,無論檔案是否投出,均視為該考生已享受了本批次平行誌願投檔機會。如果考生檔案投檔到某院校專業組後,因故被退出,將不再補投到該批次平行誌願的其他院校專業組。 38.非平行誌願批次的投檔原則、比例及順序。 (1)省招生辦公室在錄取最低分數線上,按考生誌願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投檔,並視實際情況適當控製各院校投檔比例。投檔比例不超過1:1.2,按考生成績排位從高到低投檔,即第一次投第一誌願,錄取結束後尚有缺額的,進行補投,投第一誌願及後續誌願。 (2)教育部批準自行劃定分數線的藝術類獨立設置院校或專業,省招生辦公室按院校確定的分數線進行投檔。 在廣東省省級藝術統考合格基礎上進行藝術校考的院校,錄取時文化分按教育部規定執行,術科分在廣東省術科統考合格的基礎上,認可院校術科校考的合格成績,省招生辦公室將文化分上線、省級術科統考合格且校考合格的考生按誌願順序分別一次性投檔給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根據本校招生章程擇優錄取。 除教育部批準自行劃線的院校外的藝術類術科校考院校(即省級術科統考未涵蓋的專業),錄取時文化分按省招生辦公室劃定的分數線執行,術科分由招生院校自行確定。省招生辦公室根據院校提供的校考合格名單及文化分上線情況,按考生誌願順序一次性提供考生檔案給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根據本校招生章程擇優錄取。 39.高校嚴格按考生誌願進行錄取,保障考生合法權益。凡是誌願填報不合理的考生,應承擔落選的責任;凡按誌願被錄取的考生,不得更改錄取的高校;凡錄取後不報到的考生,視為放棄當年錄取資格。 40.錄取原則。 (1)高校根據公布的招生章程確定的錄取原則及綜合素質評價情況,對省招生辦公室投出的考生電子檔案進行擇優錄取。錄取時,需認真參閱考生綜合素質評價內容,並將經公示的綜合素質評價要求作為高校錄取或退檔依據之一。 (2)高校必須按省招生辦公室的規定,按時完成調檔、閱檔、退檔、審核等環節工作,超過時間或不按規定進行錄取又無故拒絕聯係或故意拖延的,省招生辦公室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計劃數及高校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立即書麵通知有關高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3)春季高考被高職院校錄取的考生,可參加夏季普通高考,並參加本科院校錄取,但不得參加專科層次院校的錄取。如被本科院校錄取,則原高職院校錄取資格自動取消。 (4)各高校須在投檔比例數內完成招生計劃。未能完成招生計劃的,由省招生辦公室公布填報征集誌願的資格線,麵向未被錄取的當批次資格線上考生征集誌願,進行二次錄取。 (5)高校退檔,必須注明詳盡、具體的退檔理由。省招生辦公室負責監督備案,對不符合規定退檔或退檔理由不充足的,將退回高校複議。如高校堅持退檔,由高校負責處理遺留問題。 (6)由於省招生辦公室或高校工作失誤或執行政策有偏差造成考生落選,省招生辦公室和高校要采取措施妥善解決。 (7)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41.高校新生錄取名單通過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係統報省招生辦公室核準、備案,錄取名冊加蓋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電子簽章),以此作為考生被正式錄取的依據。高校依據廣東省招生辦公室核準並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打印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等通過規定渠道一並寄送給被錄取考生。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國家郵政局有關工作要求執行。新生報到入學後,高校應將考生電子檔案信息打印並加蓋學校公章後存入考生紙質檔案。 42.被錄取新生戶籍遷移按廣東省公安廳治安管理局、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廣東省技工學校招生辦公室《關於調整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技工學校錄取新生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通知》(廣公(治)字〔2015〕9號)執行。 43.高校要加強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工作,對弄虛作假、違規錄取及其他不符合錄取資格的考生堅決取消錄取資格或入學資格。同時被高職院校在春季高考錄取和本科高校在夏季高考錄取的考生,高職院校應辦理取消其入學資格,不得接受其報到注冊。 44.高校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放棄入學資格考生注銷工作。 八、高考加分和優先錄取政策 45.高考加分和優先錄取政策按《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調整廣東省高考加分項目和加強管理工作的通知》(粵招〔2015〕6號)執行。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於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藝術類專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高校專項計劃等招生項目。46.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公安部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參照軍人有關優待政策執行。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經共青團中央青年誌願者守信聯合激勵係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誌願者的,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符合高考加分資格的考生,必須經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並經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公示後無異議方能予以認可。凡申報普通高考加分資格的考生,必須在考生所在中學、縣(市、區)級招生辦公室以及省教育考試院網站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高中學校還須按有關規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逾期未申報的,不得補報,視為自動放棄加分資格。未經公示的,不能獲得相關加分資格。同時取得多項加分的,隻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 九、招生管理職責47.省招生委員會職責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接受教育部委托組織統考科目試題的命製工作,並加強命題、評卷、考務工作隊伍建設;負責本省區域內組織高考及相關特殊類型招生省級統考、治理考試環境、維護考試招生安全穩定、做好考試防疫、整肅考風考紀等工作。負責藝術類專業統考、體育類專業統考、高等職業院校分類招生等省級統一考試的命題、組考,並對考試安全負責;指導、監督屬地有關高校組織的特殊類型招生考試; (3)彙總並公布高校在我省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開和監督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關職責,對我省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及所屬高校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責任追究; (6)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製作、誌願填報谘詢公共服務、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協調有關省級招委會解決不符合本省報名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回流出地高考報名; (7)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宣傳和培訓工作; (8)保護考生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保障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合理待遇; (9)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我省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10)負責對違規考生、學校、機構等進行處理;配合高校對單獨招生和特殊類型招生中違規考生、學校等進行調查處理;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對違法考生、學校、機構等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和懲處等工作; (11)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信訪答複情況進行複查。 48.市、縣(市、區)招生委員會職責 (1)執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製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負責本轄區區域內高考及相關特殊類型招生省級統考組織、考試環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試防疫、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組織有關藝術類專業統考、體育類專業統考等省級統一考試,並對考試安全負責; (3)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製作、誌願填報谘詢公共服務以及其他有關工作。配合解決不符合本省報名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回流出地高考報名; (4)組織開展招生工作的宣傳指導,承擔評卷老師的選聘和培訓工作; (5)保護考生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保障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合理待遇; (6)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轄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7)招生錄取期間,各地市要安排人員參加省招生委員會組織的統一招生錄取工作,負責來訪谘詢及其他工作。 十、招生經費 49.各級考試機構的招生經費,應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保障。高校的招生經費,在本校事業費列支保障。 50.考生須繳納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按省主管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 51.對參與報名、體檢、命題、製卷、運卷、監考、評卷、巡考、試卷保密值班、錄取等的招生考試工作人員,應付給予相應的勞動報酬,取得的報酬應不計入績效工資範疇。 十一、招生工作紀律52.招生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規定,嚴格遵守《關於印發〈廣東省嚴肅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紀律加強廉政建設的若幹規定〉的通知》(粵招〔2015〕16號),自覺維護高校招生工作的嚴肅性。 53.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節出現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對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單獨招生考試及強基計劃、保送生、少年班、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武術及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從嚴進行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對被認定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在春季高考或夏季高考中作弊的考生,按照本年度高考作弊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54.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於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麵或者口頭答複申請人;屬於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並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麵答複。 十二、附則 55.普通高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學生,按有關規定執行。 56.特殊類型招生(含強基計劃、保送生、少年班、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運動訓練和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職教師資、第二學士學位、殘障生單考、高職院校自主招生、普通高等學校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統一考試招生、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招生等)的高校或專業的招生辦法按教育部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57.全國統考的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58.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59.此前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相符的,以本規定為準。教育部有最新要求的,按照教育部規定執行。 60.本規定由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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