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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西壯族自治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音樂類專業考試大綱與說明
    2021-11-12
    八桂教育
    作者:
    關注掌上高考
    

    第一章 考試科目

      第一節 考試科目介紹

      一、樂理

      樂理,又名“音樂基礎理論”,是音樂學各專業學習一切音樂知識和技能首先必須掌握的最基本的音樂理論基礎知識。本 科目主要考核考生對音、音符及其時值劃分、音律、譜號、節奏節拍、音程、和弦、記譜法、裝飾音、演奏法記號及音樂術 語、大小調式和五聲性調式等音樂基礎理論知識掌握的程度。考試形式為筆試。

    二、聽音記譜

      聽音記譜是音樂學專業的基礎課程之一,是音樂類所有專業考試重要的專業基礎科目,主要考核考生音高、旋律、節奏、 調性諸方麵的聽辯和記寫能力。考試形式為筆試。

     三、視唱

      視唱是指獨自把現場指定的樂譜,按照樂譜固有的調式、 音高、節拍、節奏、速度和表情記號等,準確地視譜即唱。視 唱是音樂類所有專業考試重要的專業基礎科目,主要考核考生 的識譜、音準、節奏及音樂表現諸方麵的視譜演唱能力。考試 形式為麵試。

    四、演唱

      演唱又稱“聲樂”,它是以歌唱表達思想感情的一種藝術表現形式,是音樂表演專業(演唱方向)、音樂學專業(音樂教育方向)、旅遊藝術表演與策劃專業(聲樂表演方向)的麵試科目。

    五、演奏

      演奏又稱“器樂”,它是通過樂器演奏來塑造音樂形象、傳達思想情感、表現音樂內容的一種藝術表現形式,是音樂表演 專業(演奏方向)、音樂學專業(音樂教育方向)、旅遊藝術表演與策劃專業(器樂表演方向)的麵試科目。樂器種類由考生 選考,主要是常見的樂器,如鋼琴、手風琴、電子琴等各種鍵 盤樂器;西洋管弦樂器;中國民族管弦樂器等。

    六、舞蹈

      舞蹈科目在此指舞蹈劇目或舞蹈作品片段,是以有節奏的 人體動作來塑造藝術形象、表達思想情感、表現生活的一種藝 術表現形式,是音樂學專業(音樂教育方向)選考舞蹈方向麵 試的選考科目。

      樂理、聽音記譜、視唱三科是報考音樂類專業考生的必考 科目。演唱、演奏、舞蹈是報考音樂類專業考生的選考科目。樂理、聽音記譜為閉卷筆試,視唱、演唱、演奏、舞蹈為

      個別麵試。

      [注:對音樂類專業考生學習音樂所需的基本素質和條件的了解和考核(包括五官、身高、身材、嗓音、口語能力等)隨 各專業麵試科目同時進行。]

      第二節 考試科目安排

      音樂類專業考試科目為:3 科必考科目(樂理、聽音記譜、視唱)+1 科選考科目(演唱或演奏或舞蹈),共考四科。

      音樂類專業考試科目及考試形式

      類別 考試科目 考試形式

      音樂類

      必考 聽音記譜 筆試

      樂理

      視唱

      麵試

      選考 演唱、演奏、舞蹈

      (三選一)

    第二章 考試形式與方法

      考試形式分為筆試與個別麵試兩種形式。

      一、聽音記譜、樂理采用閉卷筆試的形式,並且兩個科目連考,安排在同一個時段考試,先考聽音記譜,後考樂理。其中聽音記譜是由考場統一播放鋼琴彈奏的錄音,考生邊聽邊記, 考試時間為 50 分鍾;樂理考試時間為 120 分鍾。隻能用黑色或藍色字跡簽字筆答題,鉛筆答題無效。

      二、視唱考試科目采用一次性個別麵試的形式進行,由考 生當場按試題要求進行考試。

      三、演唱、演奏、舞蹈三項為音樂類專業技能考試的選考 科目,采用一次性個別麵試的形式。三項選考科目的考試的曲目或作品均由考生自選。演唱、演奏、舞蹈考試所需的樂譜、 樂器(鋼琴除外)及伴奏碟等由考生自備。

      音樂類專業對考生音樂素質和條件的了解隨演唱、演奏或舞蹈考試一起進行。

    第三章 考試內容及要求

      第一節 樂理

      一、考試內容

      (一)音。

      1.樂音體係、音列、音組、音區和音域;

      2.基本音級和變化音級、音名和唱名;

      3.音律(律製種類);

      4.自然半音和自然全音、變化半音和變化全音、等音。

      (二)記譜法。1.五線譜。

      (1)譜表和譜號;

      (2)音符和休止符;

      (3)附點、延音線和自由延長號;

      (4)變音記號。2.簡譜記譜法。

      3.五線譜與簡譜記譜法相互的譯記。

      (三)節奏、節拍。1.節奏、節奏型;

      2.重音、小節、節拍、拍子和拍號;

      3.拍子的類別(單拍子、複拍子、混合拍子、變換拍子、交錯拍子、一拍子、散拍子);

      4.完全小節和不完全小節;

      5.切分音、切分節奏;

      6.連音符;

      7.音值組合。

      (四)調。 1.調、調號;

      2.升號調、降號調;

      3.調的五度循環、等音調。

      (五)調式、調性。1.調式和調性;

      2.大調式和小調式;

      3.以五聲音階為基礎的各種調式;

      4.調式音階;

      5.平行調、同主音調、同宮係統調;

      6.調式中的音程與和弦(含解決);

      7.各種大小調式及五聲性調式的調性分析;

      8.調的關係。

      (六)音程。

      1.音程和音程計算;

      2.音程的種類;

      3.音程的性質;

      4.單音程和複音程;

      5.音程的轉位;

      6.等音程;

      7.識別與構成音程。

      (七)和弦。

      1.大三、小三、增三、減三和弦的原位和弦及其轉位和弦;

      2.大小七、大大七、小小七、減小七、減減七、增大七、 小大七等和弦的原位和弦及其轉位和弦;

      3.識別與構成和弦。

      (八)常用記號。1.臨時變音記號;

      2.省略記號;

      3.重複記號;

      4.演奏(唱)記號;

      5.裝飾音記號;

      6.速度記號;

      7.力度記號;

      8.常用音樂術語釋義。

      二、考試要求

      該科目為筆試。要求對樂理的上述內容有較全麵的了解, 並能正確地表達和答題。

      第二節 聽音記譜

      一、考試內容

      包括聽記單音、音程、和弦、節奏及旋律等。采用五線譜 記譜法記譜。考生在收聽用鋼琴彈奏的錄音時,根據標準音聽 辯記譜。

      (一)聽記單音:音域為 a-a2 以內的各自然音級和少量的

      變化音級。

      (二)聽記音程:在七個基本音級(含少量變化音級)上 構成的各種自然音程。

      (三)聽記和弦:在七個基本音級(含少量變化音級)上構成的大三和弦、小三和弦、減三和弦,以及它們的轉位和弦; 少量的原位大小七和弦及小小七和弦。

      (四)聽記旋律:聽記兩小題,各為 4-8 小節左右的旋律片段。采用常用的拍子、節奏、調式,調號在一個升降號之內。

      二、考試要求

      該科目為筆試。彈奏每個單音、音程、和弦和每一條旋律 之前,均給標準音。

      (一)準確地聽記單音。

      (二)準確地聽記和聲音程。

      (三)準確地聽記和弦各音。

      (四)準確地聽記旋律的音高,並能準確地標記調號、拍 號及節奏組合。

      第三節 視唱

      一、考試內容

      視唱考試采用五線譜和簡譜兩種樂譜各唱一首的考試方式,範圍與內容大致包括:常用的四二拍子、四三拍子、四四拍子;常用的音符及休止符;二分音符、四分音符、八分音符、 十六分音符的各種組合;附點節奏、切分節奏;弱起小節、三連音、少量的臨時變化音和八度以內的各種音程級進與跳進等。

      主要根據音準、節拍、節奏、視譜、音樂表現能力幾個方麵進 行考核。

      (一)音準:即對所唱考題中的各個音高、各音程關係進 行及調性感覺的準確性。

      (二)節拍節奏:即對所唱考題中各種音符的時值及節拍 律動掌握的準確性。

      (三)視譜能力:即對考題視譜即唱完成的準確性、連貫 性、完整性的熟練程度。

      (四)音樂表現能力:即在視唱時對考題中的各種速度、 力度等表情術語及記號把握的正確程度。

      二、考試要求

      該科目為個別麵試。

      考生在考場按考題(一套)視譜即唱進行考試。考題有五 線譜和簡譜兩大題,均為必唱曲目。五線譜考題可用固定唱名 法或首調唱名法視唱。

      (一)允許考生在正式視唱前對考題進行默唱,限時半分鍾。

      (二)做到一次性連貫地視譜即唱,並做到音高、節奏、調 性準確。

      (三)對節拍、節奏及五線譜的旋律視唱(一升、一降調 號內)能熟練準確地掌握。

      (四)對常用音樂術語及記號(速度、力度等)能正確掌握和 表現。

      第四節 演唱

      一、考試內容

      演唱思想內容健康的歌曲,曲目可以是各種題材、體裁、 風格不同的中外歌曲。主要根據嗓音條件、演唱方法、表現能 力和作品程度幾個方麵進行考核。

      (一)嗓音條件:即演唱者學習聲樂所應具備的嗓音條件, 主要包括音色、音質、音域和音量等。

      (二)演唱方法:即演唱時發聲的科學方法,主要包括演唱姿勢、發聲狀態、氣息控製、咬字吐字及共鳴運用等歌唱技巧。

      (三)表現能力:即通過各種歌唱技巧表現出的對歌曲情感方麵進行藝術處理的能力,主要包括把握音準、節奏、演唱風格、速度、力度對比變化等方麵的完整性、感染力及控製能力。

      (四)作品程度:即演唱的歌曲在旋律、音域、風格、感 情表現及技巧等方麵的難易程度。

      二、考試要求

      該科目為個別麵試。采用一次性背譜演唱的方式,每考生 考試限時 3 分鍾。

      (一)演唱歌曲的數量。

      1.自選獨唱歌曲 1 首,限時三分鍾。

      2.請考生自備伴奏音樂,存儲介質為 CD 光盤或 U 盤(U 盤容量不超過 32GB,U 盤文件係統格式為 FAT32),且 CD 光盤或U盤隻存儲一首音樂,音樂格式僅限 MP3(文件大小不超過 15MB)。伴奏音色僅限鋼琴,不能岀現其他樂器或伴唱音色。播放機由

      考場統一準備。如考生不自帶伴奏、伴奏出現其它音色,或因考生個人原因導致伴奏無法播放時,考生僅清唱,不影響評分。

      (二)嗓音條件。

      發聲器官健康、無喉疾病變,聲帶開合良好,聲音幹淨、 音質純淨、有一定音域、音量,可塑性強、富於表現力。

      (三)演唱方法。

      歌唱狀態良好,方法正確,聲音自然順暢、音色變化自如, 做到三個準確:音高準確、節奏準確、咬字吐字準確且清晰。

      (四)演唱技巧。

      演唱的技巧及歌曲藝術處理得當,有一定表現能力,整體 效果較好。

      (五)演唱作品程度。

      演唱的作品有一定難度和較強的藝術性。

      音樂學專業(音樂教育方向)主考演唱的考生要求與上述 相同。

      第五節 演奏

      一、考試內容

      演奏各種題材、體裁、風格不同而內容健康的樂曲或練習 曲。主要根據考生的演奏方法、演奏技巧、表現能力與作品程 度等幾個方麵進行考核。

      (一)演奏方法:即演奏的姿勢和基本方法是否正確。

      (二)演奏技巧:即演奏時對音色、音準、節奏、各種表 現技巧的掌握程度與熟練程度。

      (三)表現能力:即對樂曲的藝術處理能力、演奏的感染 力及整體藝術效果。

      (四)作品程度:即演奏的樂曲在演奏技巧、藝術風格表 現等方麵的難易程度。

      二、考試要求

      該科目為個別麵試。采用一次性背譜演奏的方式,每考生 考試限時 5 分鍾。

      (一)演奏曲目的數量。

      1.自選曲目 1 首,限時 5 分鍾。

      2.不允許自帶伴奏。除鋼琴外,所使用的樂器自備。

      (二)演奏要求。

      音樂各專業器樂的演奏方法正確,演奏姿勢、手形、動作、 指法或持琴、持弓、運弓(弦樂器)、口形(管樂器)等方麵較規範;有一定演奏技巧,音高、節奏準確,基本功紮實,演奏熟練完整;表現力強,對作品藝術風格的詮釋較準確,對速度、 力度的把握準確、處理得當,藝術感染力較強,整體效果較好, 作品技巧及表現要求有一定難度。

      第六節 舞蹈

      一、考試內容

      表演內容健康的基本功、民間舞、古典舞、現代舞和芭蕾 舞等體裁的舞蹈劇目或舞蹈作品片段,考生選考上述其中一個 項目即可。根據考生的形體條件、表現能力與韻律感、作品難 度等方麵進行考核。

      (一)形體條件:即身高、五官、體形等方麵的基本條件。

      (二)表現能力與韻律感:即運用各種技巧動作詮釋作品內容和情感的表現能力以及動作表現的韻律清晰、協調、流暢, 把握舞蹈風格的準確程度。

      (三)作品難度:即完成作品動作技巧,表現作品內容及 情緒情感方麵的難易程度。

      二、考試要求

      舞蹈考試科目均為個別麵試。

      (一)考試限時 2 分鍾。

      (二)舞蹈考試著裝要求。上身:著體操服或緊身 T 恤; 下身:著緊身高彈力練功褲或高彈力短褲;腳:穿軟底舞蹈鞋; 頭:免冠,發式簡潔利索。著裝要求亦可按所考科目需要著裝。 允許考生化淡妝。

      (三)請考生自備伴奏音樂,存儲介質為 CD 光盤或 U 盤(U 盤容量不超過 32GB,U 盤文件係統格式為 FAT32),且一張 CD光盤或一個 U 盤隻存儲一首音樂,音樂格式僅限 MP3(文件大小不超過 15MB)。播放機由考場統一準備。如因考生個人原因導致光盤無法播放時,考生僅在無伴奏下舞蹈,不影響評分。

      三、形體條件要求

      (一)五官端正、身體健康,身體各部位比例勻稱協調。

      (二)四肢健全、手形良好。

      (三)身高要求:男生 168cm 以上,女生 158cm 以上。專業素質綜合條件突出者,可適當放寬身高條件。

      第七節 音樂類專業素質條件考核

      考核內容及要求

      根據音樂類專業培養目標和招生的要求,對考生學習音樂 的素質和條件進行了解和考核,隨演唱、演奏或舞蹈考試科目 進行。

      要求考生:

      一、五官端正、身體健康,身體各部位比例勻稱協調;

    二、四肢健全、手形良好;

      三、身高符合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標準;

      四、演唱要求聲音清晰明亮,聲帶無病變;無口吃,無語 音障礙;會說較標準的普通話,鄉音能糾正。

    附件:考試各科目參考樣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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