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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安排
2024-04-29
河南教育考試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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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加20分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46.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在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加10分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7.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僑眷和台灣省籍(含台灣戶籍)考生可在統考成績總分基礎上加5分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8.第45條、第46條、第47條加分規定不累加計算,即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隻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符合以上加分規定的考生,須經過本人申報,省、省轄市、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及有關部門審核並逐級公示後方予認可。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還須按有關規定

  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並使用。各有關部門和學校要認真落實《河南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於印發河南省進一步調整和規範高考加分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豫教學〔2021〕116號)的要求,認真做好考生資格審核工作。

  49.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軍隊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軍隊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實行順序誌願投檔的批次,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公安部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參照軍人有關優待政策執行。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經共青團中央青年誌願者守信聯合激勵係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誌願者的,以及農村戶籍的獨生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50.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本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計劃的,可在本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製分數線以上補充投檔,定向西藏的可在本校調檔分數線下40分以內補充投檔。高校根據考生定向誌願擇優錄取。經降分仍未完成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實行平行誌願的批次,根據計劃餘額征集誌願或就地轉為非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後征集誌願,非平行誌願批次則就地轉為非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執行。

  地方公費師範生、免費醫學定向就業類等有特殊要求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51.民族預科班招生隨高校相應的批次錄取。本科預科班、專科預科班、民族班錄取分數線分別不得低於所在批次有關高校提檔分數線以下80分、60分、40分。我省高校如果生源不足,剩餘計劃全省統一調整使用。

  52.對各批(不含藝術、體育等提前批)第一誌願填報農、林院校的考生,以及報考軍隊院校航空飛行與指揮專業的檢測與政審合格考生,如生源不足,可在錄取控製分數線下20分內投檔。

  省外農林院校對此項規定是否認可,須在報送生源計劃時明確意見,我省將隨生源計劃一並向社會公布。

  53.高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高校應集體研究決定本校調整計劃的使用原則,調整計劃應安排在生源人數多、質量好的省(區、市)使用。要加強招生錄取工作的檔案管理,招生計劃調整等重要決策要做好會議研究的記錄和歸檔工作。省教育考試院根據高校提出的調整計劃數及其使用的有關要求,經核實確認後,於同批次投檔前投放,並在高校所在批次錄取控製分數線上按照調整後的計劃數、考生誌願及分數進行投檔。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利用調整計劃指名錄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省教育考試院不得為爭取計劃隨意放寬錄取政策或降低分數要求。

  高校生源計劃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模內,征得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主管部門的同意。未完成的生源計劃,須在生源計劃所在地公開征集誌願錄取。

  54.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55.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後,報生源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核準,並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後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並據此印製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省教育考試院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並提供給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經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錄取通知書,經校長簽發並加蓋本校校章後,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和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並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高校、中學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押考生錄取通知書。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國家郵政局有關工作要求執行。

  56.考生紙介質檔案包括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檔案和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誌願表等。各地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檔案建立與管理,並對考生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客觀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追責問責。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誌願表等由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打印並蓋章後存入考生檔案。考生紙介質檔案由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統一管理,不得交由中學代管。檔案材料必須齊全、完整。已錄取考生的紙介質檔案經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密封後,由考生本人憑錄取通知書、準考證、身份證到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領取,報到時交給錄取高校。領取檔案時考生和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工作人員雙方要履行簽字交接手續。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對紙介質檔案的管理,不得將未經省教育考試院核準錄取的考生檔案提供給高校或個人。檔案保存期為錄取結束後半年,保存期滿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將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檔案退回其畢業中學,高考報名登記表、體檢表、誌願表等按秘密級材料銷毀。

  57.除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的信息外,對屬於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58.我省普通高校錄取的本省新生,入學後一律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學生畢業後,憑《畢業證》和接收單位證明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被外省高校錄取的新生,按國家規定執行。

  59.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後,應及時通過省教育考試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發布渠道進行核實和確認。考生憑錄取通知書並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應向高校提出書麵申請,經同意後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經省教育考試院核準的錄取考生名單和本校核發的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新生報到後,高校應將考生電子檔案信息打印並加蓋學校公章後存入考生紙質檔案。

  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按生源所在省(區、市)分別彙總,於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後20日之內報送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嚴禁高校為未報到考生注冊學籍。

  考生履行誌願約定情況將如實記入其個人電子檔案,在普通高招錄取中向高校提供,高校可以作為對考生品德衡量的依據。

  60.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須按規定時間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數據庫上傳至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https://gaokao.chsi.com.cn)。省教育考試院在“陽光高考”平台上審核確認後下載數據並按程序辦理錄取審批手續,及時將保送生錄取名冊提供相關高校。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在相關文件規定的時間內向省教育考試院報送有關擬錄取數據和書麵報告。錄取結束後省教育考試院按教育部規定的時間上報錄取數據庫(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錄取的考生等)。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後,我省本、專科層次招生均不組織補錄。

  61.由於網絡傳輸、工作失誤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由省教育考試院和高校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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