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推進高校招生“陽光工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廳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具體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武昌工學院”,教育部代碼:13241,成立於2002年,是經國家教育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普通本科高校。學校位於湖北省武漢市,占地麵積745畝,校園環境優美,教學設施先進,生活條件完備。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條 武昌工學院成立由校長和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麵負責學校招生工作。
第四條 武昌工學院設立招生工作辦公室,負責招生日常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三章 招生計劃和招生批次
第五條 武昌工學院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2016年計劃麵向全國招收工學、管理學、經濟學、文學、藝術學五大學科門類、45個本專科專業的學生。
第六條 武昌工學院在湖北、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浙江、福建、江西、山東、湖南、廣東、四川等省市區按本科二批次招生,其他省份的分專業招生計劃、招生批次,分別以生源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公布為準。
第四章 錄取原則和要求
第七條 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堅持德、智、體、美等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八條 在錄取過程中,如報考各專業人數不平衡,在生源地省級高校招生辦公室協調下,武昌工學院可以對各專業之間的招生計劃做出增減、追加等調整。
第九條 武昌工學院根據生源省(區、市)提供的生源情況,在各省(區、市)規定的投檔比例範圍內自主確定調閱檔比例。按照順序誌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製在120%以內。按照平行誌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控製在105%以內。
第十條 考生的專業安排上,不設專業級差。考生所填專業誌願均未錄取的,如果服從專業調劑,根據分數情況調劑到相關專業。高考成績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誌願、又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第十一條 武昌工學院原則上執行考生所在地省級招生委員會製定的各種優惠政策的相關細則。
第十二條 報考我校藝術類專業的所有考生,文化成績必須達到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劃定的藝術類本科錄取控製分數線。
第十三條 凡我校組織過攝影類專業考試的省份,考生須使用武昌工學院攝影專業校考成績。凡我校未組織專業考試的省份,均使用各省(區、市)藝術類專業統(聯)考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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