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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大學張家界學院2013年招生章程
2013-05-20
作者:
關注掌上高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我院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吉首大學張家界學院是經湖南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批準,由吉首大學於2002年舉辦的一所具有全日製普通本科學曆教育資格獨立學院。學院坐落在著名的國際旅遊城市——湖南省張家界市。學院國標編碼12662。

  第三條 吉首大學張家界學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擇優錄取”的原則。學院學生的錄取和畢業分別進入國家教育部在校生學籍電子注冊和普通本科學曆電子注冊係統。

  第四條 吉首大學張家界學院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院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麵貫徹落實教育部和各省招生錄取工作的政策,研究製定學院招生錄取原則和規程,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招生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 學院招生辦公室為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常設機構,負責編製、上報年度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遠程網上錄取、負責解釋和谘詢有關招生政策、做好與上級招生部門的工作銜接、做好招生期間來信來訪工作及錄取通知書的印製與發放等工作。

  第七條 學院招生由吉首大學紀檢、監察等部門負責監督招生政策的貫徹落實和招生錄取的公平、公正、公開,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學院2013年麵向湖南、河北、江蘇、浙江、江西、河南、廣東等七個省招生,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第四章 學曆學位證書

  第九條 學生畢業時頒發吉首大學張家界學院全日製普通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由張家界學院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章 錄取原則與辦法

  第十條 根據相關規定,學院2013年招生工作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廳、教育考試院製定的錄取政策和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按教育部文件和湖南省招生錄取規則,學院2013年繼續實施平行誌願投檔錄取模式,並繼續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第十二條 學院按照上級部門要求和根據考生的填報誌願情況確定投檔比例。

  第十三條 對進檔考生按投檔成績高低和誌願填報順序預錄取,如第一誌願所有專業均不能預錄,則實行調劑預錄,不願調劑的予以退檔。湖南省已進檔的考生應在規定時間內與學院招生部門聯係並辦理相關手續,未辦理相關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錄取,學院將做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 英語專業要求考生的外語應試語種為英語;日語專業要求考生的外語應試語種為英語或日語;其他專業考生不限製語種。

  第十五條 體檢標準執行由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製定統一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第十六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凡報考學院的省內藝術類考生,錄取辦法是在專業考試和高考文化成績及總分合格的基礎上,按總分從高到低錄取。外省藝術類考生其專業成績均直接使用該生源所在地省統考成績,學院不再另行組織考試。

  第十七條 江蘇省的考生曆史和物理均可作為選測科目,對另一門選測科目原則上不作要求。對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成績不分科目,符合選測2B、必測4C、技術科目合格的要求。考生進檔後的排序采用“先分數後等級”的辦法。

  第十八條 學院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廳、教育考試院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院按國家招生有關規定進行新生入學資格複查,複查不合格者將視情況予以處理。凡屬徇私舞弊者,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報有關部門查究。

  第六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條 學院2013年收費標準以物價部門公布為準。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學院招生辦聯係方式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吉首大學張家界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與本章程相悖之處,以本章程為準。

  二〇一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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