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校招生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實現招生工作規範化、製度化,根據教育部和公安部的相關文件精神和有關招生政策、規定,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招生工作要認真貫徹“德、智、體全麵考核、擇優錄取”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二章 學校全稱、辦學地點及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條 學校全稱:湖南警察學院(Hunan Police Academy )
學校代碼:11534
第四條 辦學地點:長沙市遠大三路9號
第五條 學校為湖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製普通本科院校。
第三章 招生主管部門及谘詢、聯係方式
第六條 招生工作由省公安廳和學校負責,下設招生辦公室。
第七條 學校招生谘詢聯係方式:
電 話:(0731)82791713(兼傳真)、 82791758
網 頁:www.hnpolice.com
E-mail:zsjy@hnpolice.com
通訊地址:長沙市遠大三路9號 郵編:410138
第四章 招生範圍、招生對象
第八條 學校2018年麵向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山西、福建、四川、貴州、雲南九個省(自治區)招生,分省分專業計劃以各省(自治區)招生管理部門公布數為準。招生對象為:參加全國普通高校統一招生考試的考生(本省另含參加對口招生考試的考生)。公安類專業招生對象為:湖南籍(學籍和戶籍)且年齡要符合報考條件(以2018年公安部下達的公安普通院校公安專業招生文件為準)的應往屆高中畢業的未婚青年。
第五章 招生工作組織機製及人員
第九條 成立由省公安廳和湖南警察學院主要領導牽頭的招生領導小組,全麵把握招生政策,審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條 招生工作人員名單由學校根據招生工作需要提名,由招生領導小組批準。
第十一條 招生工作人員應具備的條件:有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招生業務;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公道正派,責任心強;有一定的計算機基礎;身體健康,適應本職工作需要。
第十二條 招生工作人員要認真學習有關招生的文件,參加招生工作業務培訓,掌握相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規定,熟悉招生流程及錄取辦法。未參加培訓者不得參與招生工作。
第六章 公安類專業招生麵試、體能測試、體檢和政審
第十三條 學校偵查學、治安學、刑事科學技術、禁毒學、警務指揮與戰術、交通管理工程、網絡安全與執法七個專業為本科公安類專業。根據教育部、公安部關於公安類專業招生的規定,考生須參加麵試、體能測試、體檢及政審。
第十四條 公安類專業考生身體條件除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細則》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以2018年公安部下達的公安普通院校公安專業招生文件為準):
(一)身高、體重:男生身高不低於1.70米,體重不低於50公斤;女生身高不低於1.60米,體重不低於45公斤;身體勻稱。
實際體重超過標準體重(標準體重〔公斤〕=身高〔厘米〕-110)25%以上者為過於肥胖,實際體重低於標準體重15% 以上者為過於瘦弱,均不能招錄。
(二)視力、辨色:單側裸眼視力為4.8(0.6)以上;無色盲、色弱或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
(三)血壓正常:收縮壓在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舒張壓在8.00—12.00千帕(60—90毫米汞柱)。
(四)單側耳語聽力5米以上;嗅覺正常。
(五)無影響麵容且難以治愈的皮膚病(如白癜風、銀屑病、血管瘤、斑痣等);外觀無明顯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步態異常等);無紋身。
(六)無肢體功能障礙。
(七)無風濕性心髒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髒病、克山病等器質性心髒病。
(八)無血液病、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無結核病;無急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無嚴重急慢性胃、腸疾病;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內分泌係統疾病;無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係結石;無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
(九)無各種惡性腫瘤、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
(十)無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
(十一)無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無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
(十二)無紅斑狼瘡、皮肌炎、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彌漫性結締組織疾病;無大動脈炎。
(十三)無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無艾滋病。
(十四)無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後綜合征;無嚴重的慢性骨髓炎。
第十五條 報考公安類專業考生的體能測試項目及合格標準(以2018年公安部下達的公安普通院校公安專業招生文件為準);特定情形下體能測試項目如需進行調整,由學校報招生領導小組批準後實施。
性別 |
測 試 項 目 |
合 格 標 準 |
男子 |
50米 |
7"1以內(含7"1) |
1000米 |
4'05"以內(含4'05") |
|
俯臥撐 |
10秒內完成6次以上(含6次) |
|
立定跳遠 |
2.2米以上(含2.2米) |
|
女子 |
50米 |
8"6以內(含8"6) |
800米 |
4'00"以內(含4'00") |
|
仰臥起坐 |
10秒內完成5次以上(含5次) |
|
立定跳遠 |
1.5米以上(含1.5米) |
第十六條 報考公安專業的考生必須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品行端正,作風正派,勇敢機智,組織紀律性和法製觀念強,誌願獻身公安保衛事業,並經公安機關政治審查合格。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政審不合格(以2018年公安部下達的公安普通院校公安專業招生文件為準):
(一)曾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過治安處罰的;
(二)有違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製的;
(三)曾受過開除學籍、團籍或者黨籍紀律處分, 或者近三年曾受過記過以上紀律處分的;
(四)曾參加過“法輪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組織,或者帶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
(五)有過吸毒史的;
(六)直係親屬和關係密切的旁係親屬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直係親屬和關係密切的旁係親屬中有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法輪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組織的骨幹分子或頑固不化、繼續堅持錯誤立場的;
(八)其他不宜錄取的情形。
第十七條 麵試、體能測試、體檢及政審的時間為6月底7月初,具體時間以學校公告為準。
第七章 誌願填報
第十八條 考生必須在各省統一規定的誌願填報時間內填報誌願。湖南省考生報考我校公安專業的須在本科提前批填報誌願,報考學校普通專業的須在本科二批填報誌願。
第十九條 報考學校的考生應在各省的相應批次誌願欄中準確填報誌願。湖南省考生報考學校公安類專業的必須在本科提前批誌願欄中進行誌願填報,且隻能在六類參加本科提前批錄取的院校(專業)中選報公安院校類湖南警察學院的公安類專業,不能跨類混報,否則誌願無效。湖南省考生報考學校普通本科批相關專業在本科二批誌願欄進行誌願填報。
第八章 錄 取
第二十條 學校招生實行網上遠程錄取。
第二十一條 學校公安類專業錄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普通專業中的法學、信息安全、行政管理、計算機科學與技術、應用心理學專業安排在本科二批。
第二十二條 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相關規定確定我校的投檔比例。
第二十三條 招生人員應仔細審閱每一個考生電子檔案,對考生檔案材料進行全麵審查,不符合規定或未達標準者,不予確定為錄取對象。
第二十四條 公安類專業按考生的文化成績和麵試、體能測試、體檢、政審的綜合情況擇優錄取。
第二十五條 普通專業錄取時,按照分數優先原則確定專業,對於分數低且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予以退檔。
第二十六條 法學專業不錄取口吃學生。
第二十七條 學校外語教學語種為英語。
第二十八條 根據當前公安機關錄警實際需求情況,公安類專業招收女生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計劃數的10%。普通專業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九條 普通專業考生身體條件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社部、教育部、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麵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和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於明確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教學司函【2010】22號)的規定執行。公安類專業考生身體條件除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和人社部、教育部、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麵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和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於明確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教學司函【2010】22號)的規定外,還必須符合本章程第十四條中的相關身體條件。
第三十條 錄取通知書按考生高考報名時所填寫的通信地址統一郵寄。
第三十一條 錄取結束後,考生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指定網站或撥打公布電話查詢錄取結果。
第三十二條 公安類專業新生入校後,湖南省公安廳和學校共同組織全麵複查。三個月內發現有不符合條件者,轉入普通專業學習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九章 在校管理及畢業待遇
第三十三條 各專業學生統一住校。按照公安部規定,學生實行警務化管理,在校統一著製式服裝。
第三十四條 學生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學校根據自願原則動員學生購買醫療和意外傷害保險。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意外人身傷害的,按教育部2002年12號令《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學生修業期滿,各項考試、考核合格,頒發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全日製普通本科學曆文憑。
第三十六條 公安類專業畢業生就業按人社部、公安部、教育部和中央編辦等六部委下達的文件精神執行;普通專業畢業生就業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
第十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七條 學校各類招生嚴格執行湖南省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2018年各招生專業的學費標準為:
偵查學:7150元/年
治安學:7150元/年
交通管理工程:7150元/年
刑事科學技術:7150元/年
禁毒學:7150元/年
警務指揮與戰術:7150元/年
網絡安全與執法:7150元/年
法 學:4000元/年
行政管理:4000元/年
信息安全:4800元/年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4800元/年
應用心理學:3800元/年
第三十八條 學生一律實行集體住宿,住宿費標準為1200元/年。(含熱水維護費100元,空調維護費100元)
各專業學費及住宿費標準正在上報審批中,最終以省物價局審核批準的標準執行。
第十一章 獎學金、困難補助與助學貸款
第三十九條 為鼓勵學生奮發向上,幫助經濟困難大學生完成學業,學校實行“獎(獎學金)、貸(國家助學貸款)、助(勤工助學崗位)、補(困難補助)、減(學費減免)”五位一體的助學工程。
第四十條 學校設一等、二等、三等共三個等級獎學金,同時設有“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三好學生標兵”、“優秀學生幹部標兵”和“個人單項獎勵”。
第四十一條 家庭經濟困難或品學兼優的學生,經評定可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
第四十二條 對困難學生實行助學金補助政策。學校設有國家助學金、校級困難補助和特殊困難臨時補助。在評定國家勵誌獎學金、助學金前需進行貧困生認定,步驟為:經本人申請,提交《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需由其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如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無專用章,可由政府代章)和《湖南警察學院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經學管部門審核、公示,並由學校研究確定貧困等級。國家勵誌獎學金、助學金和校級特殊困難補助原則上必須通過貧困生認定。
第四十三條 貧困生可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由學生和家長(或其它法定監護人)7-9月份向入學前戶籍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辦理,學校不再組織高校助學貸款。
第四十四條 學校通過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和接受社會各界捐贈等渠道,多方位為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提供幫助。
第十二章 紀 律
第四十五條 招生人員要嚴格遵守教育部、公安部下發的有關文件及政策規定,遵守各省(自治區)有關招生工作的各項規定,接受紀檢、監察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 招生人員要嚴格遵守招生紀律,不得接受考生及家長的饋贈、宴請,不得收受紅包、禮金。
第四十七條 招生工作將認真履行本章程公布的各項承諾,實施招生“陽光工程”,堅決杜絕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現象,嚴禁委托任何個人或中介機構組織參與招生,嚴禁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嚴禁做虛假招生宣傳、違規錄取學生。凡違反錄取原則和招生工作紀律的,一經查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者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適用於學校2018年招生工作,由招生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O一八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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