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警察學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於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專科層次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全稱:吉林警察學院
辦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
學校性質:公辦
招生層次:本科、專科
第四條 學校主校區地址:吉林省長春市淨月經濟開發區博碩路1399號。
第二章 招生計劃
第五條 在有關省(區、市)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計劃。
第三章 學曆證書頒發
第六條 學生完成培養方案要求的教學內容,成績合格,符合畢業條件,本科畢業生由吉林警察學院頒發國家規定的本科畢業證書。專科畢業生由吉林警察學院頒發國家規定的專科畢業證書。高職畢業生由吉林警察學院頒發國家規定的專科(高職)畢業證書。
第四章 學位授予
第七條 本科畢業生達到學位授予標準,授予吉林警察學院相關專業學士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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