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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大學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2024-05-24
江蘇大學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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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大學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一起來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保證學校全日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辦學實際,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江蘇大學是江蘇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農業農村部共建高校,以及江蘇高水平大學建設高峰計劃A類建設高校、全國本科教學工作水平優秀高校、首批全國50所畢業生就業典型經驗高校、全國創新創業典型經驗高校、全國“三全育人”綜合改革試點高校。

  學校代碼:國標4132010299;學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碼以各省級招生部門公布的為準。

  辦學地址:鎮江市學府路301號(校本部),中山西路63號(中山校區),夢溪園巷30號(夢溪校區),長香西大道537號(長山校區)。

  招生層次:普通全日製本科

  辦學類型: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三條 學校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江蘇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江蘇大學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全麵領導本科招生工作。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招生委員會的下設機構之一,負責研究製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指導開展本科招生工作和商討決議本科招生重大事項。

  第五條 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招生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學校成立本科招生監督工作組,負責監督招生各項政策和規定的落實。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七條 學校根據主管部門有關要求以及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生源情況,經主管部門審核後,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具體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生部門正式公布的為準,考生也可登錄江蘇大學本科生招生信息網查詢。

  第八條 我校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其使用辦法按照教育部及江蘇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第九條 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專業生源不平衡,部分專業不能完成招生計劃時,根據實際情況,可進行專業計劃調整。

  第十條 學校部分本科專業按大類招生,入學時不分具體專業,入校後根據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專業分流。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報名條件

  1.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符合生源省份普通高校招生政策規定、通過生源地省級招生部門報名資格審查的考生均可報考。

  2.高考綜合改革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須符合所填報專業的選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須符合所填報專業的科類要求。

  3.英語專業隻招收英語語種考生,日語專業隻招收英語或日語語種考生;其他專業不限製考生應試的外語語種,但學校的公共外語課程隻開設英語與日語課程。

  報考中外合作辦學、中外學分互認以及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考生要具備一定的英語能力,以能適應全英文教學環境。

  4.學校執行教育部等部門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規定,各專業對考生的身體健康要求不作特別限製,但需滿足教育部規定的最低健康要求。學校各專業的錄取不規定男女性別比例。

  第十二條 學生須參加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組織的普通高考,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還須參加所在省組織的藝術類統一考試;報考綜合評價招生的考生,經公示無異議後方可報考。

  第十三條 錄取規則

  1.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擇優錄取”的原則對考生實施錄取工作。

  2.根據考生報考情況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策確定投檔比例,原則上控製在105%以內。

  3.對於進檔的普通類和藝術類考生,均以投檔分為錄取依據(藝術類錄取時,對於以文化成績和省統考成績按比例計算綜合分的省份,以綜合分為錄取依據;對於沒有計算綜合分的省份,以文化成績加省統考成績為錄取依據),按“分數優先,遵循專業誌願”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錄取並安排專業,專業之間不設級差。

  對於投檔分相同的江蘇省考生,按語文數學兩科之和從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選考曆史的考生依次按語文、外語成績從高到低進行排序,選考物理的考生依次按數學、外語成績從高到低進行排序。對於投檔分相同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依次按數學、語文、外語成績從高到低進行排序。

  對於未能按誌願進入所報考的專業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學校按投檔分由高到低調劑到未錄滿且符合培養要求的專業,直至計劃錄滿為止。

  4.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學生綜合素質檔案材料作為調劑考生專業誌願的參考。

  5.內蒙古自治區采用“招生計劃1:1範圍內按專業誌願排隊錄取”的原則安排錄取專業。

  6.符合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加、降分條件的考生,按加、降分後的成績錄取。

  7.綜合評價招生錄取辦法依據教育部、江蘇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及我校本年度相應招生簡章執行。

  8.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定向計劃、南疆單列計劃、內地新疆高中班、內地西藏高中班、少數民族預科班結業後轉入本科等考生,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學校有關招生工作規定進行錄取。

  9.與高職院校“4+0”聯合培養試點項目按本章程招生,在高職院校學習,畢業後頒發江蘇大學本科文憑,畢業證書上標注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條 數學類(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和中外學分互認專業的學生培養按照江蘇省和我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收費標準

  1.學校根據江蘇省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蘇價費〔2014〕136號、蘇價費〔2017〕243號)按學年收取費用(幣種:人民幣):

  文科類專業5200元/生/學年;

  理科類專業5500元/生/學年;

  工科類專業5800元/生/學年;

  醫學類專業6800元/生/學年;

  藝術類專業6800元/生/學年;

  農林類專業2500元/生/學年;

  中外合作辦學專業26400元/生/學年;

  優勢學科專業在上述標準基礎上上浮10%。

  2.根據《高等學校社會化學生公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蘇價費〔2002〕369號)文件精神,學校住宿費為每人每年600元至1200元,住宿由學校統一安排。

  第十六條 獎助學措施

  學校建立以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助學金為主渠道,以學校獎助學金、勤工助學、學費減免、困難補助為輔助,以社會及個人資助為補充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全覆蓋資助體係,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十七條 學生入校後需進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體檢異常者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凡在體檢中弄虛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隱情不報者,一經查實,將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 谘詢及聯係方式

  谘詢電話:0511-88780048

  傳       真:0511-88791785

  網       址:http://zb.ujs.edu.cn

  監督電話:0511-88791010

  聯係地址:鎮江市學府路301號江蘇大學招生辦公室

  郵       編:212013

  第十九條 江蘇大學未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任何以“江蘇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江蘇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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